律师说法:疫情期间企业必须了解的五项法律适用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2020年2月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上班的通知》,规定市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行业除外。2020年2月10日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总工会、西安企业及企业家联合会、西安市工商业联合会出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上述政策文件及相关法律规定,在此总结企业须了解和注意的五项法律与政策适用。

  一、疫情期间公司劳动关系方面相关的规定

1、工资应按照以下情形予以支付

(1)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

根据意见规定,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和陕西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

(2)感染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

根据意见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照医疗期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且不得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对在春节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劳动关系相关规定

(1)不得以疫情、感染为由拒绝录用

根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规定,企业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的,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劳动者,企业不得以其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为由拒绝录用,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

(2)不得以感染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除非经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因劳动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在医疗期届满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到期劳动合同延迟

根据通知的规定,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的行为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但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规定,企业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超时加班合法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因疫情防控可以延长安排劳动者加班,且不存在超时加班的风险,但需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4、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属于工伤,但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工伤,劳动者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属于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裁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发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时,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裁减人员,但不建议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形下进行经济性裁员。

二、已签订的合同履行的影响

由于此次疫情发展突然迅速且政府有明确强行性通知,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符合《民法总则》、《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况。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第118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合同相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故企业应及时履行通知合同相对方的义务,以确保合同相对方可及时知晓不可抗力情形并采取补救措施以尽可能的减小损失。同时,企业应做好证据收集及留存工作,否则企业须承担相应的举证不利责任以及合同约定责任。

在此特别提示,在合同迟延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人的继续履行义务。参考最高院曾在非典期间发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可以看出法院为了促进交易,在审理因疫情导致的合同纠纷案件时,将优先根据公平原则处理以促进合同继续履行,如合同履行不能或者履行会导致一方无法实现合同根本目的,才会引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处理。因此,虽然此次疫情已经构成了法定不可抗力情况,但并非所有合同履行都可以此对抗。

三、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疗费用支付

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疗费用的支付具体根据缴纳社保情况确认,如企业已经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无须支付医疗费用。

四、企业安全保障、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定义务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防疫期间企业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定义务,否在将存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法律风险。

五、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情形

依据《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过程中不正当价格行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及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编造突发传染病疫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将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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