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適宜結婚?

哪些人不適宜結婚?

如果準備結婚的當事人雙方或某一方,具備有《婚姻法》中規定的不允許結婚的條件,就不宜結婚。

這些不宜結婚的條件主要有:

1.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科學與實踐證明,近親結婚會給民族和後代的健康帶來不利的後果。因此,我國《婚姻法》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直系血親如父女、母子成婚,在當今時代已視為不可思議的亂倫行為,但三代以內的旁系血系《如姑表、姨表兄妹以及堂兄妹)成婚在我國傳統上卻很普遍。在法上禁止近親結婚,不僅是自然選擇規律的要求,也是優生學和倫理道德上的要求。人類婚姻史已證明,近親間的通婚會把自己和配偶的某些生理弱點或缺陷遺傳給下代,造成人口素質的弱化。

2.禁止結婚的病《婚姻法》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有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的人,不能結婚。從醫學角度講,患有如下各種疾病的人,對結婚也應慎重考慮:

(1)生殖器官有嚴重的不能糾正的缺陷者。這些人由於根本沒有性功能或無法進行性行為,因而不能結婚。但也有雙方出於相互照顧、相互幫助而自願結合的,婚姻登記機關也應認真考慮保護他們的婚姻關係。

(2)未經治癒且反覆發作的精神病。這種患者無力承擔家庭責任和社會責任,甚至會做出本人無力負責的反杜會行為,且有些精神疾患還會遺傳給後代,故不宜結婚。

(3)各種原因引起的嚴重智力低下。這些人一是本人生活無力自理,不能承擔家庭義務和責任;二是有些人所患疾病還能遺傳給後代。以上此類人最不宜結婚的。

(4)無法治癒的惡性腫瘤晚期者或有對生命已構成嚴重威脅、致命性的疾病,這些人也不宜結婚。

(5)其他已為實踐證明的不能結婚的傳染病和遺傳病。

法律禁止這幾類婚姻是從社會、國家和當事人的利益考慮的,同時也有醫學和生物學方面的依據。這些規定對保證婚姻當事人婚後的幸福、健康以及子孫後代的健康有著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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