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泉嶺公安關於維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治安秩序的通告

為積極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傳播蔓延,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打擊破壞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所有從湖北省流入人員及其密切接觸者返回寶泉嶺及所轄農場,一律居家醫學觀察14天。由其他地區回寶泉嶺及所轄農場人員,必須進行居家醫學觀察,並將本人行程及身體情況如實向所在社區登記備案,以便接受相關服務。對違反規定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二、從重點疫區往返寶泉嶺及所轄農場人員出現發熱、乏力、乾咳等疑似症狀,要及時向所在地衛生健康委員會報告,主動接受檢疫、隔離或治療。任何單位和個人如發現近期有從重點疫區返回寶泉嶺及所轄農場人員,應當及時向各社區、農場、衛生健康委員會或公安機關報告。

三、疫情防控期間,凡是有下列行為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阻礙醫療救護人員、疫情防疫人員、人民警察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封鎖疫區等防控措施的;

2、編造與疫情有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3、已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人員,故意傳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4、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欺騙消費者,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5、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及偽劣的口罩、手套、消毒水等防治、防護產品、物資的;

6、盜竊、詐騙、哄搶、搶奪、破壞、侵佔疫情防治救援物資、設備的;

7、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行為的;

8、非法堵塞道路交通,阻礙執行疫情防控任務車輛通行的;

9、非法捕殺、交易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

10、串聯、煽動、組織非法遊行、集會、聚集鬧事等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的;

11、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的;

12、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疫情防控工作,影響社會秩序的。

廣大居民對涉及疫情的違法犯罪線索要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警民攜手,共同維護社會秩序穩定。

舉報電話:110

本通告自2020年2月5日起施行。


墾區公安局寶泉嶺分局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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