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品种和中心城区限放范围的通告

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经营

燃放烟花爆竹品种和中心城区限放范围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有效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伤人、扰民等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龙岩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县中心城区范围内限制烟花爆竹经营燃放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连城县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一)非法和假冒、伪劣、超标产品及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

(二)拉炮、摔(砸)炮、擦炮、发令纸(打火纸)等挤压、撞击、摩擦即可自燃爆炸的产品。

(三)无规则飞行轨迹的二响、三响、月旅行、地老鼠等危险品。

(四)礼花弹、小礼花、摩擦型、烟雾型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禁止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五)烟花爆竹产品规格、药量、包装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药量、等级、生产日期、燃放说明等标识不完整、不清晰,以及使用国家标准明确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产品。

(六)“地雷”“开天雷”“鱼雷”“春雷”“鱼炮”“彩雷王”和玩具手枪用“塑料圆盘击发帽”等违禁烟花爆竹产品。

(七)组合烟花中扇形及含垂柳、S形等异型效果的产品。

(八)无中文说明的出口产品。

(九)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品种。


二、连城县中心城区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具体扩大后范围(连政〔2019〕41号)


连城县莲峰镇范围内的所有村居,最大范围至连城莲峰镇与周边文亨、林坊、揭乐、隔川等乡(镇)的交界处。


三、在限制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五至次年正月二十日期间的每日六时至二十二时,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不限时。除上述时间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经公安部门确认举报属实,给予举报者奖金(连政综〔2019〕195号)。(举报电话:110,或向村(居)委会口头、书面举报)。


五、在限放范围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安监、环保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龙岩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查处。

六、本通告自公布发文之日起施行。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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