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敦促新冠肺炎重點人員如實登記申報的通告

當前, 正處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 少數有疫情重點地區旅居史和確診病例密切接觸史的人員, 拒不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故意隱瞞病情、行程、接觸史等相關信息, 部分公民不遵守政府發佈的各類防控措施, 造成病毒傳播危險, 擾亂疫情防控秩序, 嚴重侵害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危害公共安全。在疫情防控期間,為依法懲處違法犯罪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現通告如下: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 應當無條件服從各級人民政府發佈的在醫療衛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道路交通、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市容環境等方面的決定、命令, 自覺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等及有關部門採取的登記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觀察、隔離治療等疫情防控措施, 主動如實報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相關情況, 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謊報。

二、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人員, 如漏報、瞞報、謊報病情、旅居史和密切接觸人員等信息, 或違反隔離、治療等相關防控措施, 出入公共場所、參與人員聚集活動, 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或造成病毒傳播危險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等疫情防控措施, 過失造成疫情傳播、危害公共安全, 情節嚴重的, 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導致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 按照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自本通告發布之時起, 尚未登記報告的重點人員和春節後返回本地區人員必須主動向當地社區(或疫情防控部門)登記報告, 拒不履行登記報告義務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司法機關將依法從嚴懲處。

對暴力傷醫、製假售假、非法經營、造謠傳謠等破壞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厲打擊、從重從快追究法律責任。

對所有重點人員申報的信息必須嚴格保密, 嚴禁失密洩密。對違反規定的, 將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特此通告。


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阿克蘇分院

阿克蘇地區司法局

阿克蘇地區公安局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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