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撫州市檢察院出臺9條措施服務和保障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級檢察機關的疫情防控工作部署,鼓勵全市中小微企業有效應對疫情,共渡難關,為全市經濟社會穩定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現結合撫州檢察工作實際,制定以下九條措施:

第一條 提高政治站位維護大局穩定

在當前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全市檢察機關要緊緊圍繞撫州經濟社會穩定發展大局,認真貫徹落實好撫州市人民政府印發的《關於有效應對疫情穩定經濟增長的若干措施》,充分發揮“四大檢察”職能作用,為積極、穩妥、有效地支持配合當地黨委、政府的各項穩定經濟增長舉措提供檢察力量。

第二條 全面保護中小微企業平等地位

積極貫徹落實黨委、政府關於有效應對疫情、穩定經濟增長的工作部署,全面保護中小微企業與其他各類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地位,確保中小微企業的訴訟地位和訴訟權利平等、法律適用和法律責任平等、法律保護和法律服務平等。在辦案中準確處理好中小微企業與其他各類市場主體之間的關係,切實維護中小微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營造健康發展良好環境

在疫情防控期間,為中小微企業營造安全穩定的發展環境,依法及時從嚴懲處:利用疫情實施的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等非法經營犯罪案件;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偽劣防治、防護產品、物資、假藥、劣藥以及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犯罪案件;利用疫情實施的敲詐勒索、詐騙等犯罪案件;盜竊、搶奪、搶劫用於防控疫情的物資等犯罪案件;貪汙、侵佔、挪用用於疫情防控的款物等犯罪案件。

第四條 加強刑事訴訟監督力度

嚴格依法把握罪與非罪、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重點監督涉及中小微企業的刑事案件該立不立、不該立而立、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以及不當適用強制措施、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等問題。對涉案中小微企業和人員,應當綜合考慮其行為性質、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訴訟的態度等情況,依法審慎採取相關強制措施,慎重處置涉案財物,最大限度降低對中小微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

第五條 加大公益訴訟工作力度

重點關注生鮮屠宰檢驗檢疫、醫療廢棄物處理、防疫用品市場秩序等領域中小微企業的公益保護情況及安全風險,注意發現其中的公益訴訟案件線索。對可能成案的涉及疫情防控的公益訴訟案件線索,要以有利於疫情防控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快捷有效保護為原則,及時主動與相關行政機關溝通。要用好用準檢察建議,對於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中小微企業疫情防控期間在生產、經營、管理上的風險、漏洞,主動提出檢察建議,幫助中小微企業堵漏建制、完善管理,提高中小微企業規範經營、抵禦風險的能力,對中小微企業運轉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阻礙,要及時提供檢察支持,幫助中小微企業做好與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的協調。

第六條 及時規範受理辦理信訪案件

充分運用12309中國檢察網、12309檢察服務熱線等訴求表達渠道,嚴格執行程序性回覆和實體性答覆的工作要求,依法規範受理和辦理中小微企業控告申訴案件。開闢檢察服務中心涉企綠色通道,落實12309檢察熱線電話值守制度,提供網上預約電子閱卷宗、異地閱卷等便利措施,確保中小微企業訴求及時受理、辦理。實施員額檢察官首辦責任制,對中小微企業來信、來訪密切跟蹤負責,及時答覆。對於檢察機關管轄的中小微企業控告申訴案件,依法導入法律程序,按照訴求性質和法律程序審查辦理。堅持依法辦案,排除各種干預、干擾,防止司法不當侵害中小微企業的合法權益。對於涉及其他單位的信訪訴求,按要求及時轉相關職能部門處理。要嚴格落實案件過問書面留痕、生效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和公開查詢制度,增強司法公信力。

第七條 提高辦案效率確保辦案效果

加強與公安機關的溝通聯絡,及時掌握公安機關查處疫情防控期間侵害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的刑事犯罪案件情況,對於尚未提請批准逮捕或尚未移送審查起訴的該類刑事犯罪案件,及時引導公安機關全面收集、固定證據,並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對侵害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的刑事犯罪案件要優先辦理,依法快捕快訴,形成震懾。加強疫情防控期間上下聯動,各縣(區)院對於疫情防控期間侵害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的刑事犯罪案件,在法律適用等方面把握不準的,要及時向市檢察院請示。市檢察院要靠前指揮,加強對辦理該類案件工作的指導、督辦,對於各縣(區)院請示的問題,要認真研究、及時回覆。

第八條 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

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嚴格把握企業違規與個人犯罪的界限、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的界限、經濟活動中不正之風與違法犯罪的界限、執行國家政策謀發展中的偏差與鑽改革空子實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經營收入與違法犯罪所得的界限。對於法律政策不明,罪與非罪、犯罪與違規界限不清的,要慎重妥善處理,堅決防止把一般違法違規行為當做犯罪來處理。要結合犯罪情節和社會影響等因素綜合研判,對於犯罪情節較輕、危害不大的,堅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對涉案中小微企業及其人員,認真落實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懲治犯罪者,支持改革者,保護創業者,教育失誤者。

第九條 加強與相關部門協調配合

加強與工商聯、非公有制企業維權服務中心、行業協會商會的聯繫,運用支持起訴方式,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維權援助的力度,切實保護中小微企業的合法權益。立足檢察職能,及時總結工作中發現的影響中小微企業發展的問題及原因,並提出相關建議,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反饋。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對重大案件線索,要第一時間報告當地黨委、政府疫情防控領導小組,同時報上級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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