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業主不敢起訴物業返還業主電梯廣告費?

攝影酷愛


有好多廣告費羅,你還真以為住宅電梯是中央電視臺啊。就是有你這樣較真小氣的業主,所以小區不和諧矛盾重重


跑了87003798


杭州的新聞節目做過調查,一臺電梯一年收入,有十萬。所以,物業不公開賬目,業主就不交物業費,交錢也要交得明明白白。

7月21號或22號,杭州電視臺《阿六頭說新聞》節目。



熠熠生輝yao


簡單說,因為即使告了也不可能告贏,而且之後還有可能被物業針對性對待,對自己好處幾乎沒有壞處卻百分百,既然別人不著急自己為什麼要強出頭,不值得!

為什麼會告不贏呢?

(1)相關法律不完善

據有關物管法規定:單個業主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具體說就是,業主只對自己的房子擁有專有所有權,對於綠地、公共場所,業主則只有共有所有權,如果對物業公司的訴訟涉及到社區公共財產,單個業主就不能就此主張自己的權利了。

訴訟地位不平等,弄不好業主最後還會被物業反告!

(2)調查取證難度大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你沒證據就是做無用功,很有可能是竹籃打水——空歡喜一場。

目前大部分的物業是在業主入住前就由開發商指好的。雙方籤的物管合同作為業主是看不到的,再說人家也不會給讓看。至於物業有什麼權利需要承擔什麼義務以及一些模糊兩可的規定,你根本不清楚!

最後的結果很有可能是,業主費盡九牛二虎之為找的“違法證據",在人家與開發商簽定的合同裡卻是允許的…

事後被針對難阻止!

(1)雖然各位業主在名義上是一體的,但各業主來自五湖四海,即使門對門住著也不會很熟更別說什麼交情,抱不成團,單個分散的業主針對物業整體多方面的刁難,基本無力招架。

(2)就是眾業主聯合起來想辭退物業也不可能,因為物業的退出機制不完善或者說缺乏實際操作性,你沒法制約人家,物業當然橫了!


憨憨的鐵蛋


有人說業主起訴物業返還電梯廣告費,是鬧事,說這話的人不是做物業的就是錢多得用不完

書規正轉,這麼多年很多小區電梯廣告費的收益為什麼物業從不會提起,以不會公示,更不會返還業主。首先物管法物權法早以立法,其中明確規定小區公攤內廣告收益必須返還業主,作為小區公共收益。物管不返廣告收益是嚴重違法。物管為什麼敢明目張膽不拿出廣告收益呢?。做物管的早就把業主的心態拿死了。一是很多業主不瞭解廣告收益歸業主,甚至不知道廣告有收益。二是業主心不齊,沒有誰願意站出來主持公道。久而久知,沒有人去討說法,物管就把廣告收益佔為己有了。


於是4299


不是不敢,時候不到而已。


電梯廣告費是小區公共收益的組成部分之一,是利用電梯這個全體業主的共用設施進行經營所得的收入。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該收入同其他公共收益一樣,其歸屬權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這一點是沒有爭議的。


現在的問題是,如何通過訴訟行使這個權利,就是說怎麼才能把這塊錢從物業公司的腰包中拿到並返還全體業主:


一、單個業主或部分業主聯名,只能通過起訴主張知情權與監督權。

《條例》賦予了業主對於公共收益的知情權與監督權,

最高法《關於審理建築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更是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據,那就是:業主請求公佈、查閱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人民法院受理並審結的類似案例看,業主主張公共收益知情權的案例基本都能得到法院支持,

物業公司被判令公示相關賬目,業主可以查閱相關合同及財務憑證等等,但是這樣做的實際意義並不是很大。


二、要讓物業公司徹底返還電梯廣告費及其他公共收益,這項權利必須由業委會通過訴訟主張。

公共收益事關全體業主的公共管理權,單個業主或部分業主聯名無權要求返還;就是說,必須由小區業委會在業主大會授權的前提下,代表全體業主作為原告,通過訴訟要求物業返還。


正是由於上述原因,就出現了本問題“為什麼業主不敢起訴物業返還業主電梯廣告費?”

1、多數業主不瞭解相關法規賦予自身的權利;即便個別業主勝訴也沒有什麼大的意義。

此外還擔心物業公司打擊報復等等。

2、業委會成立難度眾所周知,沒有業委會就無法要求返還。


那麼再通過相關類似案例看,那些成功拿回公共收益的小區,多數是成立了業主大會又選聘了新的物業公司,再授權業委會向前期物業公司追索公共收益。這種案例,業主方的勝訴概率極大。


海風116067626


國外的物業公司為業主服務收取物業費,別的不準幹,小區不準作廣告等經營行為。在中國業主想要起訴物業公司追繳業主的公益收入,會被物業公司整死!!!


用戶2186232099623


不給辦房產證, 被停水停電斷電梯,換門禁不讓業主回家,毆打辱罵業主。


用戶66725737851


電梯廣告費是小區公共收益的組成部分之一,是利用電梯這個全體業主的共用設施進行經營所得的收入。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該收入同其他公共收益一樣,其歸屬權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這一點是沒有爭議的。

現在的問題是,如何通過訴訟行使這個權利,就是說怎麼才能把這塊錢從物業公司的腰包中拿到並返還全體業主:

一、單個業主或部分業主聯名,只能通過起訴主張知情權與監督權。

《條例》賦予了業主對於公共收益的知情權與監督權,

最高法《關於審理建築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更是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據,那就是:業主請求公佈、查閱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人民法院受理並審結的類似案例看,業主主張公共收益知情權的案例基本都能得到法院支持,

物業公司被判令公示相關賬目,業主可以查閱相關合同及財務憑證等等,但是這樣做的實際意義並不是很大。

二、要讓物業公司徹底返還電梯廣告費及其他公共收益,這項權利必須由業委會通過訴訟主張。

公共收益事關全體業主的公共管理權,單個業主或部分業主聯名無權要求返還;就是說,必須由小區業委會在業主大會授權的前提下,代表全體業主作為原告,通過訴訟要求物業返還。

正是由於上述原因,就出現了本問題“為什麼業主不敢起訴物業返還業主電梯廣告費?”

1、多數業主不瞭解相關法規賦予自身的權利;即便個別業主勝訴也沒有什麼大的意義。

此外還擔心物業公司打擊報復等等。

2、業委會成立難度眾所周知,沒有業委會就無法要求返還。

那麼再通過相關類似案例看,那些成功拿回公共收益的小區,多數是成立了業主大會又選聘了新的物業公司,再授權業委會向前期物業公司追索公共收益。這種案例,業主方的勝訴概率極大。


深圳房產討論


電梯廣告費的認定自然涉及電梯的權屬認定。

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築區劃內的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一)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

從電梯的結構和作用來看,電梯屬於建築物的公共通行部分,因此其所有權屬於全體業主,也就是說電梯是屬於全體業主的。

既然電梯屬於全體業主共有,那因為電梯而產生的廣告費自然屬於全體所有業主所有。

所以,不管怎麼樣,這筆電梯廣告費是不可能交給某個業主!既然如此,好像自己花錢花時間:花精力打官司,結果也沒有受到多大的益處,那你會去做嗎?我想,多數人是不會的,所以這也不是不敢。


葉律師


起訴了,法院也判了,但是物業一直上訴,就是拖,直到業主失去耐心私了撤訴為止。保險公司也是這個套路。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