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违法发布不实疫情之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近日,满洲里市公安局接到群众反应,有人在微信群里发布关于满洲里市友谊商场收银员刘某被感染疫情的消息,经核实,满洲里市友谊商场收银员中并无消息中所述的刘某,该消息为虚假言论。为及时消除谣言带来的负面影响,避免引起市民的恐慌情绪,满洲里市公安局立即展开调查,并确定了发布谣言者为满洲里市居民刘某(女、25岁)和李某乾(男、26岁)。

网安大队将此情况通报至北屯边境派出所,民警遂将二人传唤至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核实,二人对2020年1月26日分别通过微信向三名微信好友、一个微信群内发布关于友谊商场收银员刘某被感染疫情虚假消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与此同时,满洲里市公安局连同满洲里市友谊商场共同发布辟谣通报,及时消除负面影响。

【涉案违法事实】:

1、在全国“防疫”、“战疫”的关键阶段,未经证实通过微信向三名微信好友、一个微信群内传播虚假言论,造成不特定范围市民的恐慌,扰乱社会秩序;

2、该行为已经涉嫌违法,但未构成犯罪,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适用范围。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之规定,满洲里市公安局对李某乾和刘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6日和行政拘留7日,分别并处200元罚款的决定。

【法律剖析】:

1、罪与非罪的界定:

(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故意传播关于疫情的虚假信息,可能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成立以及“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情节的认定:

①罪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情节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2、本案中被处以行政处罚的刘某(女、25岁)和李某乾(男、26岁)未经证实发布关于满洲里市友谊商场收银员刘某被感染疫情的消息,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传播”,但因转发次数较少,获知人群可控,并因公安机关及时发现并处置,未造成不特定人群的严重恐慌,故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其行为造成了上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之情形,公安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即可依法追究其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刑事责任。

【忠告】:

在全国齐心协力、团结一心抵御疫情之际,望每位公民多持善意,保护好自己,严禁发布不实信息,给我们的国家以及他人多一些信任,切忌因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给国家以及自己带来不可挽回的后果,且行且珍惜。

G J\u0018

【以案说法】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违法发布不实疫情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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