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法的歷史|19世紀30-40年代金融動盪令小企業紛紛倒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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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利法的歷史|19世紀30-40年代金融動盪令小企業紛紛倒閉

《重利法》在美國的複雜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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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廢除《重利法》的情況頗為複雜,有些州廢除了,可是不久又恢復了。支持保留《重利法》的絕大多數人都指出一個現實,即每一個發達國家都有《重利法》,每一個聯盟州都有《重利法》,這既能保護經濟又能造福公民。常見的抱怨是,那些推崇廢除《重利法》的人往往是金融機構和富人,一旦廢除,他們將獲得更加可觀的未支付的貸款利息。


1819年,據倫敦《泰晤士報》報道,新罕布什爾州立法機構的一位議員評論說:“邊沁先生的著作對美國造成了深刻的影響。他的有關高利貸的論著在美國一版再版,那些視野開闊、思想自由的美國人普遍接受了他提出的原則。” 這位作者援引了一個例子:密西西比立法機構通過一部法律,在貸款合同各方都同意的前提下,不再限制利率,只有在沒有合同的情況,才會限制利率。美國的發展趨勢是,口頭協議下維持《重利法》,同時允許合同各方有更多的自由空間。

滑鐵盧之後,英國和美國就是否廢除《重利法》的爭議持續了數十年。美國顯然是坐看英國,以吸取經驗。《紐約每日時報》(New-York Daily Times)在英國廢除《重利法》的前後曾發表一系列文章和通訊,以探討紐約的《重利法》問題。


其中一位支持廢除《重利法》的銀行家署名為“邊沁”,他和該報的讀者不厭其煩地討論紐約的《重利法》毫無意義,號召從實際出發應當予以廢除。而要求廢除的最高呼聲來自以農業為主和以金融服務為支柱的州。


在內戰以前,除了加利福尼亞州之外,美國各州均有《重利法》,利率普遍為6%左右。這是仿照了荷蘭的做法。荷蘭人從未制定國家層面的《重利法》,而是讓各個省自行處理。結果,評論家總說荷蘭由始至終缺乏高效的國家《重利法》。美國的情況也大同小異。


不過,如果超過利息上限,美國各州的處罰措施大相徑庭。普遍的處罰是沒收債務和利息。田納西州的處罰措施是坐牢,只有兩個州有這規定;紐約州的最高罰款可達1000美元,且放貸者有可能面臨牢獄之災。相較於殖民時期的做法(如果當時有的話),這些懲罰措施更為嚴厲,而且更多是以商業為基石的,而非氏族道德觀念,但事實上卻很少落到實處。


隨著人口和國家財富的增長,這些老朽的禁令就像《申命記》一樣落後,完全跟不上正在發展的經濟,例如馬薩諸塞州早期的法律。


在法律問題上的曲折並不是盲目地認為法律過時這麼簡單,這和力圖吸引資金投入大有關係,尤其是海外投資。19世紀的美國還是一個非常依賴外國投資的淨資本進口國。1852年,俄亥俄州試行取消較低的利息上限,規定最高利率為10%,以此吸引外國資本。當地一家報紙評論說:“的確,有些經紀人和立法者似乎認為,這裡能成為傳說中的金山,所有黃金都會匯聚於此。” 可惜,地方政治形勢和該地信用度低的惡名讓國外以及東海岸的投資者望而卻步。


威斯康星州也出現了類似的情況。1849年該州取消了《重利法》。其推動力主要來自農民。和其他一些拓荒地及農業州類似,這裡地皮便宜,但對放貸卻有諸多限制。於是,人們要求廢除《重利法》,以增加按揭貸款。可惜這次實驗並不成功。威斯康星州參議員I.P.沃爾克(I.P. Walker)寫道:“該做法的倡導者聲稱,提高貸款競爭,放開利率限制,這將吸引更多資金流入本州。這當然會促進金錢流入,可惜不是資金。”


貸方非常歡迎幾乎接近50%的高利率,但不願將資金投入收入較少的當地項目,而是更樂意進行消費性的短期投資。高回報意味著高風險,如果投資週期太長,貸方收不回應有的回報,因此他們只願意重拾以前的高利息消費貸款業務。於是,貸方被說成又在玩高利貸者的老把戲。其他州則密切關注著小額借方和消費貸款。


1852年,路易斯安那州的立法機構廢除了《重利法》,即便財產所有者破產,價值為1000美元或以下的住宅,以及價值250美元的傢俱不在沒收範圍之內。不過,該州參議院在休會一年之際,斷然否決了投票。


國會一名前議員,同時也是印第安納州的一位法官,揭開了放高利貸者的另一伎倆,在《重利法》的支持者中引起軒然大波。他說自己擔任法官期間,曾親眼目睹由於沒有高利貸上限的保護,很多債務人喪失了抵押贖回權,損失慘重。


他認為:“必須說明的是,放高利貸者總是要等利息積攢到幾乎等同於債務人資產總價值之時,或者是等債務人的擔保人或背書人提出要求之時,他們才提起訴訟要求還錢。” 這番言辭非常接近最早的利滾利本質,只不過此時已經不再採用這個字眼兒。複利自然推動了這一過程,換言之,除非等到能夠徹底佔有抵押物或能夠賣出地產支付膨脹的債務,否則貸方是不會對借方採取行動的。


美國內戰之前,大西洋兩岸對複利問題都十分關注,不過討論一般僅侷限於法院。英、美兩國的法院都有規定,任何被收取複利的借方都必須意識到這個問題,如果各方同意,就可以作為合法條件。至於複利頻率則鮮有提及,不過據推測,正常情況下應該是半年利息。如同數世紀之前一樣,如果存在高利貸上限,複利不過是另一種逃避上限規定的手段,不過鑑於上限本身就備受詬病,即便嚴禁複利也毫無實際意義。將未支付的利息疊加在需要償還的本金上,人們對這種做法的憎恨自西塞羅時代就有增無減,可是複利在經濟體系裡的根深蒂固幾乎可以和利息本身相媲美,因此對複利一棒子打死只能是白費力氣。


儘管公眾對放開《重利法》的呼聲漸高,可是美國對這些法律作用的解讀卻秉承了古老思想,這至少說明,美國人對前人的高利貸相關文獻了然於心。最典型的例子是1851年威斯康星州的R·W·懷特(R.W. Wright)對當時一名主要的高利貸評論員約翰·維普(John Whipple)做出的回覆。在談到廢除《重利法》問題時,懷特提出:“英國在16世紀就試行了這一做法,到了19世紀,法律不再限制對金錢收取利息。伊麗莎白執政時期,重新推行《重利法》。


布萊大人(Lord Burleigh)認為,廢除《重利法》並未帶來預期成效;可是,高利貸的高額費用成倍增加,讓很多人身陷囹圄,也讓國家舉步維艱。” 懷特認同孟德斯鳩的看法,後者對高利貸禁令在伊斯蘭世界造成的結果做出了相同判斷。如果禁止,它將躲藏在地下經濟中,為了補償由此增加的風險,利率將會更高。


在紐約,廢除《重利法》的努力引發了爭議,如果對當時美國的政治和金融體制不甚熟悉,一定會覺得此番爭辯莫名其妙——正反雙方的焦點是金錢的本質屬性。這一問題似乎英國早在兩百年前就有定論了,不過紐約的討論卻關係到華盛頓流通的金幣、銀幣以及內戰之前各州銀行發行的紙幣。既然所有的金錢問題及其價值都關乎政治,那麼限制借貸價格的決策難道就不歸政治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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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商會(Chamber of Commerce)提議在1854年撤銷《重利法》,該提議得到了所有銀行全力支持,是當時的熱門話題,媒體和商界對這一建議議論紛紛。有位評論員為《紐約每日時報》撰文寫道:“這種錢要被法律法規認可,主要問題在於,它是否合法?是否得益於政府行為?其目的是否為了公眾?其創造和價格都能一如所願為公眾服務?”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就應當維持重利限制。


紐約州州長米隆·克拉克(Myron Clark)就贊成保留《重利法》。


1855年,他提出:“即便受制於《重利法》的束縛,金錢的力量也已經不可小覷了。”他還進一步補充道:“如果窮人還要時不時被冷酷無情的夏洛克式追債人的‘無情尖牙’撕肉飲血,那麼這類事情能少就少;如果還是有人膽大包天要去割肉,就只有讓睿智機敏的波西亞來為這塊肉稱斤算兩。”對於超過上限的利率,他的解決辦法簡單明瞭:“彩票購買者和兜售者都應該受罰,同理,如果出現非法利率,借貸雙方都應該受罰。” 州長都支持《重利法》,於是一群商界人士聯名向州議會提交公開信,希望可以保持罰款措施,但取消入獄處罰。


1854年以後,美國反對廢除《重利法》的行動在羅得島州的約翰·維普的幫助下佔據了上風。維普出生於1784年,曾是普羅維登斯(Providence)的一位律師、羅得島州議會議員。他撰文為《重利法》辯護,指責當時的自由貿易思想。他的《嚴苛的:對艱難時代的最佳辯護》(Stringent Usury Law: The Best Defenceagainst Hard Times)首次出版於1836年,並於1855年再版,此時很多州對廢除問題的爭辯已經白熱化。這本書惹來不少反對意見,但幫助了贊同維持《重利法》的辯方成功勝出。維普抨擊那些廢除主義者的立場:“如果自由貿易學者說得沒錯,即撤銷了所有的《重利法》將能讓利率下調……但事實是,貸方自己就很害怕自由貿易體系……當然他們不會表露出這種顧慮。他們怎麼會希望利率下降呢?”


內戰之前,美國廢除《重利法》的運動最終沒有成功,紐約繼續保持了《重利法》,而其他州則是重新恢復了《重利法》。不過,這場戰鬥並未休止。反對者意識到,《重利法》將會長期存在,於是要求紐約的監管至少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他們以新澤西州為例指出,每個州都應該有自己的重利上限。農業地區——絕大多數是最北區域——應該維持7%的上限,而華爾街和紐約市可以制定更高的上限,以體現高風險證券經營的本質。這和1854年之前英國時不時提出的論點大同小異。廢除派希望能照搬倫敦的成功經驗,以消除重利上限。


儘管各州的《重利法》存在諸多相似,但涉及跨州就非常棘手。紐約法庭曾處理一個案子,貸方原本在明尼蘇達州借出一筆貸款,利率為26%,有合同。他在紐約遭到了起訴。紐約法院於1862年裁決,儘管該利率較高,可自己無權干涉在另一個州簽署的合同。看起來,這個原則似乎順應了時代潮流,不過後來又遺失了數十年,直到一百年後才又重新復甦。

這和二十年前同樣是發生在紐約的一個案子截然相反,即1846年美國幹碼頭公司(American Dry Dock Company)與美國人壽保險和信託公司(American life Insurance and TrustCompany)的案子。幹碼頭是一家銀行機構,在1937年的恐慌中,它的財政遭到了破壞。


為了恢復財政實力和硬幣支付,幹碼頭向人壽保險公司申請了一筆貸款。人壽保險公司同意貸款,並將貸款轉入倫敦銀行,在這一過程中向幹碼頭收取利息。紐約衡平法院(Chancery Court)的裁決是,該案件屬於其管轄範圍,人壽保險公司所收取的利息屬於重利。法院因此否決了兩家公司籤的合同,因為該合同約定的利率超過了7%,在貸款實際發生時就已經採用了4%的折現。這個判決絕對是四十年前羅伯特·莫里斯翹首企盼的。


極具諷刺意味的是,被告的這家保險公司的副總裁是威廉·杜爾的兒子約翰·杜爾(John Duer),他原本指望著能從交易中大賺一筆。在這份貸款合同被推翻前不久,他撰寫並出版了一本有關航海保險的著作。這部作品在未來數年裡成了美國在該領域的標準文本。在引言中,杜爾對保險做了全面介紹,特別是將航海保險視為萬國公法應有部分。他寫道:“這一概念借鑑自羅馬法學家,萬國公法等同於道德法,或者用一些現代學者偏愛的詞彙——自然法。”


紐約的銀行家從來都是反對《重利法》的先鋒戰士,他們不斷要求廢除《重利法》,以吸引外國投資。華爾街以及美國都需要並依賴外國資本,而取消利息上限無疑為敞開胸懷吸引資金髮出信號,其實重利上限對市場利率的作用微乎其微。可是法律依舊存在,於是銀行家便認為,《重利法》將責任推給各州地方銀行,要它們自顧自應對海外資本的可能流入,這將會導致經營不善,就是因為這類問題才導致了1837年的經濟恐慌,讓華爾街和紐約市受到重創。


這個觀點並非完全基於所謂的原則。事實上,由於法定存款準備金制度在華爾街的普遍實施,存款者的資金被借給短期拆借市場,因此,提高貸款利率能為貸方帶來鉅額差價。在銀行看來,流動資金不穩定是19世紀數次經濟恐慌的共同因素,取消利率上限將成為吸引國內外存款的有力手段,而限制性的《借貸法》毫無益處。


在取消《重利法》運動的背後,還掩藏著另一個不那麼明顯的動機。美國內戰之前,由於國內勢力各據一方,浮動管理成了一種極具藝術性的手段。當時的通信依賴於信件,由此導致的時間差讓不少人發現,在完成銀行交易的這段時間裡將大有可圖。聯邦制度和各州自治權幫助了銀行家利用各地差異,而且,如果沒有他們的協助,美國財政部要想在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以外的地區施加影響,恐怕是痴心妄想。


1864年,國會通過了《國家銀行法》(National Bank Act),從而推出了國家層面的《重利法》。但是由於管轄區的問題,國會對制定全面標準略感無力。這部法律規定了國家銀行的類別,還設立了貨幣監理部門,銀行必須到該部門註冊。出於法律目的,國家銀行與州特許銀行有所區別。國家銀行不得違背所在州的利率上限。依照法律規定,如果不存在上限,國家銀行能收取的最高利率是7%;如果超過這個上限,將沒收該筆貸款的所有利息。


由於是否成為國家銀行完全出於自願,因此,很多銀行都不願去貨幣監理部門註冊。換言之,各州依然是各自《重利法》的仲裁人,除非與沒有《重利法》的州出現管轄權的衝突。更重要的是,7%成了房地產的最高按揭利率。由於抵押物是不動產,如果收取的利率超過這一上限,就違反了《重利法》。這一標準大概維持了一百年,之後才被成功取消。


19世紀對信貸的需求不斷提高,加上紙幣混亂不堪,使得銀行面臨著巨大的壓力,它們既要為客戶提供信貸評估,也要擅長辨別假幣。


19世紀30年代末期和40年代早期的金融動盪讓不少小企業紛紛倒閉。這次恐慌對推行標準程序以保護貸方提出了要求,其結果是,路易斯·塔潘(Lewis Tappan)於1841年在紐約市創立了首家信用評級機構,首次為貸方提供過去需要自己去獲取的信息。這家商業徵信所(Mercantile Agency)主要專注於信用報告,為潛在貸方收集商業信息。它以中立的合同方身份,利用律師等人際網絡獲取有關公司持有人的金融和個人信息,收入來源是向訂購者收取的費用。


該機構最早的業務範圍在紐約市及其周邊地區,之後培養出了一個覆蓋各州的、全國性的信息提供網絡。


重利法的歷史|19世紀30-40年代金融動盪令小企業紛紛倒閉

素材來源:《借錢:利息、債務和資本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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