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法嚴厲打擊危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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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法嚴厲打擊危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成都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成都市公安局關於依法嚴厲打擊危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為進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全市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大局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法規,對具有以下涉疫情違法犯罪情形的行為將依法嚴厲打擊。現通告如下:
一、未按防控要求提供或隱瞞疫區行程和密切接觸史,不接受相關檢測或防疫、診療措施,擅自離開隔離地點的。
二、新冠肺炎確診病人、無症狀感染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故意進入公共場所或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或通過其他方式傳播病毒的。
三、拒絕、阻礙醫療救護人員、疫情防疫人員、人民警察、社區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職責的。
四、毆打、故意傷害、故意殺害醫務人員的;以暴力、威脅、公然侮辱、恐嚇、誹謗等方式侵犯醫務人員人身權的。
五、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或不符合標準的口罩、防護服、消毒藥水等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和其他醫用物資,以及假藥、劣藥的。


六、對各類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哄抬物價、囤積居奇、趁火打劫、牟取暴利,擾亂市場秩序和民生保障的。
七、編造、散佈、傳播疫情謠言、恐怖信息、虛假信息,謊報疫情、警情,製造恐慌,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
八、違反疫情防控交通管理規定,不聽勸阻、強行通行,或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礙執行任務的警車、救護車、公務車輛通行及其他擾亂社會秩序和交通秩序的。
九、拒不執行人民政府依法發佈的疫情防控通告、決定、命令要求的其他內容的。
十、其他擾亂疫情防控工作和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有上述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通告發布後,主動到相關部門報告上述情形的,依法予以從輕處理。廣大市民可通過撥打110舉報違法犯罪線索,共同維護好疫情防控期間社會秩序。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成都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成都市人民檢察院
成都市公安局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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