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南山說,新葯品必須經過倫理審查是什麼意思?

伊犁老王


拋開其它類型的醫學實驗的倫理審查不談,單就新冠肺炎而言,主要指以下三點:

第一,藥品本身的安全性有沒有達到開展臨床實驗的要求?在收益不確定(療效)的情況下,我們必須更多權衡和考量風險因素。這方面應該問題不大,畢竟為了對抗埃博拉病毒,這款藥品已經具備足夠的安全性獲准在美國開展臨床實驗。當然其它幾款已上市藥品的問題就更少了,大家對這些藥品的劑量和禁忌症都比較明確了,沒有值得引起注意的醫學倫理問題。如果對藥品的安全性有疑慮,應該考慮控制臨床實驗規模逐步擴大病例數,甚至考慮徹底取消實驗。

第二,實驗設計需充分考慮病人的健康,顯然不能為了實驗新藥品就完全終止其它正常的治療,致使病人承擔不必要的風險。只有新藥品取得超越現有治療手段的額外療效收益,才能判定為實驗成功。

第三,程序上要充分保護病人的醫療知情權。對參與實驗的患者,所有這些未上市的臨床實驗,都必須在病人完全知悉新藥物的潛在風險並同意後才能進行,而不是醫生或醫療機構擅自給病人用藥。而且即便病人已經知悉相關風險並同意實驗,如實驗過程中出現因藥物風險導致的健康損害或問題,也應給予合理的補償。

美國那一例疑似被這款新藥“治好”的病人,當然不屬於臨床實驗,也沒有經過上面的倫理審查程序。我的理解應該是患者在病危的情況下臨時同意採取一些激進的療法,包括尚未獲準上市的新藥品,也就是俗稱的“死馬當活馬醫”。當然,這種死馬當活馬醫也並不是瞎貓碰死耗子瞎蒙的,之所以選擇這種藥物來激進治療,也是因為從藥物設計角度,在人類已知的科學疆域裡,它用於治療埃博拉病毒的機制對新冠病毒也應該同樣能發揮作用,是有治癒希望的。當然,在已經死馬當活馬醫的情況下,實驗新藥承擔的風險和病人已經面臨的生死攸關的風險而言是幾乎可以忽略不計的,醫學倫理上當然同樣不會有那麼多問題。

當然,製藥公司願意把藥品送到中國來進行臨床實驗,除了共享科學成果的人文精神、控制疫情蔓延的責任感和濟世救人的情懷之外,裡面當然也涉及商業利益問題。至少,有這麼多現成的“免費”的病例,就已經佔了便宜。更何況,這款實驗藥物在埃博拉病人的臨床實驗中療效上已經敗給了另一款競爭藥品,據說已經考慮終止上市了。雖說相關研發還會繼續,但如果現在能在新冠肺炎等領域證明藥品的治療價值,至少可以不讓之前數億美元的投入白白打了水漂。但面對來勢洶洶的疫情和它給國民經濟造成的各類經濟損失,這一點商業利益恐怕已經微不足道了。有的民粹甚至以訛傳訛的腦補,說新冠病毒美國研發出來的,瘟疫是他們製造的,所以才能這麼快研發出藥品。這種齷齪的想法已經超越了愚昧的底線,有受迫害妄想症的跡象,建議去精神科掛號檢查,早診斷早治療早隔離,免得誤人誤己。

綜上所述,鍾南山嘴裡所謂的醫學倫理與民粹炒作的受迫害妄想症腦補出來的“倫理”根本不是一回事。人命關天,任何臨床醫學實驗當然要以病人的福祉為第一優先考慮,這就是醫學倫理的最本質的考慮。


晴月浩新雪


不是美國發生了一例新型肺炎,使用瑞德西韋這種藥物,不是治好了嗎?


那為啥不趕緊給咱們中國人使用呢?

簡單回答:

1、這個藥物還沒有上市,沒有上市的藥物是不能給人類使用的。

2、美國使用也是在沒有辦法的情緒,通過同情用藥方案使用的改藥。

3、就算要在我國大規模使用,必須先通臨床實驗,證明改藥不但安全,而且有效才能大規模的給患者使用。

當然這個藥物在我們已經開始臨床實驗了,估計4月27日實驗結束,就能告訴大家一個明確的結果。

為什麼不特事特辦,縮短時間呢?

其實這已經是縮短時間,我們不能因為一個病例有效,就認為這個藥物一定有效,而且就算短期有效,有沒有後遺症,遠期會有什麼潛在危害,我們都不得而知,所以就算抓緊時間,特事特辦,也必須安全第一!

鍾南山院士怎麼說?

針對最近熱議的抗病毒“特效藥”,鍾南山院士表示,臨床試驗可以加快綠色通道,但必須走程序。“很多實驗室找到一個苗頭,就希望馬上完全進入臨床,這個要小心,倫理審查一定要通過。臨床醫生還是要按臨床的規矩來做。”

我們今天就說說什麼是倫理審查,為什麼一定要通過倫理審查!

倫理

意思是人倫道德之理,指人與人相處的各種道德準則 。該詞在漢語中指的就是人與人的關係和處理這些關係的規則。如:“天地君親師”為五天倫;又如:君臣、父子、兄弟、夫妻、朋友為五人倫。忠、孝、悌、忍、信為處理人倫的規則。從學術角度來看,人們往往把倫理看作是對道德標準的尋求。

倫理是指人們心目中認可社會行為規範。倫理也是對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進行調整,只是它調整的範圍包括整個社會的範疇。管理與倫理有很強的內在聯繫和相關性。一方面,管理活動是人類社會活動的一種形式,當然離不開倫理的規範作用。

醫學倫理

應用倫理學中發展最為迅猛、爭議最為激烈的一門學科之一。目前,相關問題已經遠遠超越了傳統倫理學的範圍,擴展為涉及生物學、醫學、環境學、教育、科學研究、經濟學、人類學等眾多學科的一項倫理研究。

醫學倫理地位:

科學發展觀,就是要以人為本。因此,應該用科學倫理評價一切醫學標準、醫學方法、醫學理論、醫學創新。醫學倫理的任務是反映社會對醫學的需求、為醫學的發展導向、為符合道德的醫學行為辯護。

倫理委員會

是由醫學專業人員、法律專家及非醫務人員組成的獨立組織,其職責為核查臨床試驗方案及附件是否合乎道德,併為之提供公眾保證,確保受試者的安全、健康和權益受到保護。該委員會的組成和一切活動不應受臨床試驗組織和實施者的干擾或影響。

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倫理委員會受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的管理和受試者的監督,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以及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倫理審查工作的檢查、督導或日常監督管理。


倫理委員會審批的基本標準是:

1、堅持生命倫理的社會價值

啥意思呢?

首先是尊重生命,比如這個藥物必須先前做過安全實驗,動物實驗等等;且這個藥物成功後,對人類是有貢獻的。

2、研究方案科學

啥意思呢?

實驗方案,實驗方法必須具備科學性,而不是想當然,要以目前的科學理論為基礎!

3、公平選擇受試者

啥意思呢?

因為屬於實驗階段,入選的對象要公平選擇,不能帶有主觀篩選,要有一套嚴格的入選標準和排除標準。不能只選自認為有利於實驗的人群。

4、合理的風險與受益比例

啥意思?

危險要評估,不能說這實驗潛在危險很大,還去冒險去做,對參加實驗的人來說,無疑是增加風險,甚至有身體傷害或危及生命,這種情況是絕不不能通過的。

5、知情同意書規範

啥意思呢?

願意參加該實驗的人或該人沒有行為能力,需要其監護人同意;必須參加實驗者或監護人簽字同意,而不能隱瞞實驗。

6、尊重受試者權利

啥意思呢?

參加實驗的人,在整個實驗過程的權益和權利要得到保障,既然是實驗肯定是免費的,而且會有一定補償,且在實驗任何一個階段,參加實驗者有權無任何理由隨時退出實驗。

7、遵守科研誠信規範

啥意思呢?

實驗的數據必須真實可靠,實驗過程必須詳細真實記錄,不得塗抹、替換任何原始資料,以確保實驗結果的真實性。

總而言之,一個新藥上市,沒那麼容易!

首先必須保證安全性,也就是說這藥能治好病,但不能說治好肺部疾病,又出現別的疾病,這豈不勞民傷財。

其次必須保證一定的數量的人群有效,才能證明有效,而不是說美國治好了一個人,就能證明這個藥物有效。

大家的心情可以理解,能縮短的流程必須縮短,但關於臨床實驗的核心部位,絕對不能投機!

正如鍾南山院士所說,臨床試驗可以加快綠色通道,但必須走程序。倫理審查一定要通過。



王醫生從今天開始:凡是在今日頭條、抖音、火山、悟空問答等欄目下給王醫生留言,提出關於高血壓、高血脂、心絞痛、冠心病、心肌缺血、心臟支架、心衰、心律失常等等方面的問題。王醫生將利於業餘3-4個小時,為大家免費解答!在您提出問題後24小時內,王醫生會回覆您!有什麼問題,都扔過來!王醫生在這裡接著!


心血管王醫生


鍾先生說的當然是對的。作為一個曾經的科學工作者,也知道對待科學應該嚴謹。特別是藥品的使用,國家有嚴格的試驗審批標準。關鍵現在新冠肺炎沒有藥物可以治療,每天都在威脅著全國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如果經過實驗瑞德維爾有特效的話,可以給最危重的病人先使用,至於實驗的數據,副作用有多大,審批的程序等等,可同時進行,不能因為所謂的規則耽誤了很多人的生命,所有用藥的人可讓其法定的代理人籤合同,出了事不能找國家的麻煩,希望國家以生命為重,做出正確的選擇。


雪山涼


衛生部關於印發《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試行)》的通知

衛科教發[2007]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部直屬單位,國務院有關部委科研管理部門:

為引導和規範我國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工作,推動生物醫學研究健康發展,更好地為人類解除病痛、增進健康服務,我部組織制定了《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和相關技術的應用,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維護人的尊嚴,尊重和保護人類受試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工作均按照本辦法組織進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和相關技術應用包括以下活動:

(一)採用現代物理學、化學和生物學方法在人體上對人的生理、病理現象以及疾病的診斷、治療和預防方法進行研究的活動;

(二)通過生物醫學研究形成的醫療衛生技術或者產品在人體上進行試驗性應用的活動。在本辦法施行前已在臨床實踐中應用超過兩年的,或者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獲得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臨床應用的技術,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審查範圍。

第四條 倫理審查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及公認的生命倫理原則,倫理審查過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和透明。

第二章 倫理委員會

  第五條 衛生部設立醫學倫理專家委員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設立本行政區域的倫理審查指導諮詢組織。衛生部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委員會是醫學倫理專家諮詢組織,主要針對重大倫理問題進行研究討論,提出政策諮詢意見,必要時可組織對重大科研項目的倫理審查;對轄區內機構倫理委員會的倫理審查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衛生部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倫理專家委員會《章程》另行制定。

第六條 開展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和相關技術應用活動的機構,包括醫療衛生機構、科研院所、疾病預防控制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設立機構倫理委員會。機構倫理委員會主要承擔倫理審查任務,對本機構或所屬機構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和相關技術應用項目進行倫理審查和監督;也可根據社會需求,受理委託審查;同時組織開展相關倫理培訓。

第七條 機構倫理委員會的委員由設立該倫理委員會的部門或者機構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從生物醫學領域和管理學、倫理學、法學、社會學等社會科學領域的專家中推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5人,並且應當有不同性別的委員。少數民族地區應考慮少數民族委員。

第八條 機構倫理委員會委員任期5年,可以連任。倫理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由倫理委員會委員協商推舉產生,可以連任。設立機構倫理委員會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根據倫理委員會委員的工作情況給予適當的報酬。

第九條 機構倫理委員會的審查職責是:審查研究方案,維護和保護受試者的尊嚴和權益;確保研究不會將受試者暴露於不合理的危險之中;同時對已批准的研究進行監督和檢查,及時處理受試者的投訴和不良事件。

第十條 機構倫理委員會可以行使下列權限:

(一)要求研究人員提供知情同意書,或者根據研究人員的請求,批准免除知情同意程序;

(二)要求研究人員修改研究方案;

(三)要求研究人員中止或結束研究活動;

(四)對研究方案做出批准、不批准或者修改後再審查的決定。

第十一條 倫理委員會委員應當為接受倫理審查的研究項目保密。

第十二條 倫理委員會按照倫理原則自主做出決定,不受任何干擾;審查結果應當及時傳達或者發佈。

第十三條 倫理委員會接受本行政區域和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章 審查程序

  第十四條 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原則是:

(一)尊重和保障受試者自主決定同意或者不同意受試的權利,嚴格履行知情同意程序,不得使用欺騙、利誘、脅迫等不正當手段使受試者同意受試,允許受試者在任何階段退出受試;

(二)對受試者的安全、健康和權益的考慮必須高於對科學和社會利益的考慮,力求使受試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儘可能避免傷害;

(三)減輕或者免除受試者在受試過程中因受益而承擔的經濟負擔;

(四)尊重和保護受試者的隱私,如實將涉及受試者隱私的資料儲存和使用情況及保密措施告知受試者,不得將涉及受試者隱私的資料和情況向無關的第三者或者傳播媒體透露;

(五)確保受試者因受試受到損傷時得到及時免費治療並得到相應的賠償;

(六)對於喪失或者缺乏能力維護自身權利和利益的受試者(脆弱人群),包括兒童、孕婦、智力低下者、精神病人、囚犯以及經濟條件差和文化程度很低者,應當予以特別保護。

第十五條 需要進行倫理審查的研究項目應向倫理委員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倫理審查申請表;

(二)研究或者相關技術應用方案;

(三)受試者知情同意書。

第十六條 項目申請人必須事先得到受試者自願的書面知情同意。無法獲得書面知情同意的,應當事先獲得口頭知情同意,並提交獲得口頭知情同意的證明材料。對於無行為能力、無法自己做出決定的受試者必須得到其監護人或者代理人的書面知情同意。

第十七條 在獲得受試者知情同意時,申請人必須向受試者提供完整易懂的必要信息,知情同意書應當以通俗易懂的文字表達,少數民族地區可以採用當地文字表達,併為受試者所理解,同時給予受試者充分的時間考慮是否同意受試。

第十八條 當項目的實施程序或者條件發生變化時,必須重新獲得受試者的知情同意,並重新向倫理委員會提出倫理審查申請。

第十九條 倫理委員會不得受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科研項目提出的倫理審查申請。倫理委員會委員與申請項目有利益衝突的,應當主動迴避。無法迴避的,應當向申請人公開這種利益。

第二十條 倫理委員會對申請倫理審查的項目進行下列審查:

(一)研究者的資格、經驗是否符合試驗要求;

(二)研究方案是否符合科學性和倫理原則的要求;

(三)受試者可能遭受的風險程度與研究預期的受益相比是否合適;

(四)在辦理知情同意過程中,向受試者(或其家屬、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提供的有關信息資料是否完整易懂,獲得知情同意的方法是否適當;

(五)對受試者的資料是否採取了保密措施;

(六)受試者入選和排除的標準是否合適和公平;

(七)是否向受試者明確告知他們應該享有的權益,包括在研究過程中可以隨時退出而無須提出理由且不受歧視的權利;

(八)受試者是否因參加研究而獲得合理補償,如因參加研究而受到損害甚至死亡時,給予的治療以及賠償措施是否合適;

(九)研究人員中是否有專人負責處理知情同意和受試者安全的問題;

(十)對受試者在研究中可能承受的風險是否採取了保護措施;

(十一)研究人員與受試者之間有無利益衝突。

第二十一條 倫理委員會的審查可以做出批准、不批准或者作必要修改後再審查的決定。倫理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得到倫理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同意。倫理委員會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對於預期損害或不適的發生概率和程度不超過受試者日常生活或者常規治療可能發生的概率和程度的項目(即小於最低風險的項目),可由倫理委員會主席或者由其指定一個或幾個委員進行審查。

第二十二條 申請項目經倫理委員會審查批准後,在實施過程中進行修改的,應當報倫理委員會審查批准。在實施過程中發生嚴重不良反應或者不良事件的,應當及時向倫理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三條 申請項目未獲得倫理委員會審查批准的,不得開展項目研究工作。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監督管理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工作應當納入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科研管理工作範疇。其內容包括:

(一)開展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的機構是否按要求設立倫理委員會;

(二)機構的倫理委員會是否按照倫理審查原則實施倫理審查;

(三)倫理審查內容和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四)倫理審查結果執行情況,有無爭議。

第二十五條 衛生部對全國的倫理委員會實行宏觀管理,建立健全倫理審查規章制度,研究制訂有關政策

第二十六條 境外機構或個人在中國境內進行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其研究方案已經經過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倫理委員會審查的,還應當向我國依照本辦法設立的倫理委員會申請審核。

第二十七條 對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項目進行結題驗收時,應當要求項目負責人出具經過相應的倫理委員會審查的證明。在學術期刊發表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成果時,研究人員應出具該項目經過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的證明。

第二十八條 任何個人或者單位均有權利和義務舉報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中違規或者不端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研究人員發生違反倫理原則的行為,研究項目負責人所屬單位以及衛生行政部門均有權給予相應處罰,並進行公開批評,取消獲得獎勵的資格;視情節輕重中止科研項目的實施,觸犯國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布驚雲


醫學倫理關鍵就是強調對受試者各方面權益保護。

在醫學倫理學中有三個最基本的倫理學原則:病人利益第一、尊重病人、公正。

醫學倫理學是評價人類的醫療行為和醫學研究是否符合道德的學科。這就給醫務人員帶來一種特殊的道德義務:把病人的利益放在首位,採取相應的行動使自己值得和保持住病人的信任。

關於鍾南山院士提出的任何想要應用到2019-nCoV新冠病毒的藥物如果想用到人身上就必須經過醫學論理的討論後才能實施,這是國際上通用的方法。因為多年來參加醫學論理工作簡單介紹一下:

應用於人類身上的新的方法都要經過醫學論證。因此任何新的藥物想要應用於臨床,藥物的超適應症的應用,新開展的檢驗、檢查方法,新開展的治療方法,應用新開展的治療器械,醫用材料,新開展的手術治療方法等等,凡是沒有經過長期臨床實踐證實是有足夠安全性的臨床應用都必須要通過醫學論理委員會(包括一名律師)討論並通過。目的是確保參加實驗的受試者的權益得到充分的保護。

醫學論證指凡是涉及到人的各種醫學試驗和研必須經過論證,主要涉及到兩個方面:

1.在醫學方面有沒有科學性、合理性、安全性等。

你這項研究有沒有足夠的文獻資料背景的支持,是否具有研究的可行性和可控制性,其次樣本量夠不夠大有有沒有對照組,你的統計方法。以及用什麼方法去驗證和判斷等。

受試者的隱私權是不是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他們的標本和樣品是不是得到了妥善的處置而絕不外流。

受試者在參加研究過程中發生的一些與實驗有關的傷害時是否能得到及時的醫療保障禾口充足的補償。

2.重點是在受試者的權益是不是得到了充分的保護,以及得到明確充分的告之,並得到了充分的尊重而不受到傷害。

受試者有沒有知情和同意?充分了解參加這項實驗可能遇到的風險和可能獲得的受益。

你的標本你的數據一個人的任何信息是不是得到了充分的隱私,保護你的樣品標本保證不會外洩,你的數據都會有專門的機構保存。

在該項實驗中,你是否得到了充分的告之獲得了足夠的尊重,也就是你知情和同意權利。

所以鍾院士提出了:任何人提出試圖應用於治療這次新冠病毒的臨床研究和意見必須通過醫學論理討論方能實施包括:瑞德西韋,達魯那韋、阿比朶尓等,當然包括有人相信的雙黃蓮、肺炎一號等等。

2020.2.8





我想說點真話


新藥從研發到上市需經過臨床前研究、臨床試驗審批、臨床試驗、新藥上市審批、上市後研究、上市後再審批等這流程。

而鍾南山院士說的就是”臨床試驗審批“。蘇生的理解”臨床試驗審批”就是“倫理審查”。

首先,做倫理審查前,需先行成立倫理審查委員會。

倫理審查由倫理審查委員會進行,而成立倫理審查委員會向有關部門進行備案(要求嚴格)。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