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熱點問題都在這了,看一篇就夠了,超全

1.公司緊急統一購買預防新型冠狀病毒的N95口罩,併發放員工要求上班必須佩戴。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計入管理費用-勞動保護費。(勞動保護費是指確因工作需要為僱員配備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等所發生支出。勞動保護費(勞保費)的範圍

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勞保用品,解毒劑等安全保護用品,清涼飲料等防暑降溫用品,以及按照原勞動部等部門規定的範圍對接觸有毒物質、矽塵作業、放射線作業和潛水、沉箱作業、高溫作業等5類工種所享受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2.公司購置口罩給職工使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計入勞保費,是否可以進行進項稅額抵扣?

答:勞動保護費並非職工福利費,是用於企業生產經營中的,是可以進行進項稅額抵扣的。

3.公司購置口罩給職工使用,取得增值稅發票計入勞保費,是否可以進行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費是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的。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勞動保護費為合理標準,無具體金額。

4.公司購置N95口罩給職工使用,職工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費無需繳納個稅也無需作為社保的繳費基數。

5.何為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費?

答:

一是的確因工作需要。若非出於工作需要,則該項支出不得扣除。

二是為職工配備或提供,而不是給其他與其沒有任何勞動關係的人配備或提供。

三是限於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品等。

6.公司購置N95口罩給武漢地區,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符合公益性捐贈條件的,按照公益性捐贈規定稅前扣除;如果屬於直接捐贈的話,全額納稅調增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符合法律規定的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

(截止本文發表前對此類業務無新政出臺)。

7.由於近期疫情事件,公司給每個員工發放購置口罩現金補貼,要求員工自行購買適用的口罩上班佩戴。此類支出是否可以計入勞動保護費呢?

答:直接發放現金計入工資薪金處理,而非計入勞動保護費。此筆現金補貼既要繳納個稅,也要作為社保的計費基數。

判斷勞動保護費是否能夠稅前扣除的關鍵是:(1)勞動保護費是物品而不是現金;(2)勞動保護用品是因工作需要而配備的,而不是生活用品;(3)從數量上看,能滿足工作需要即可,超過工作需要的量而發放的具有勞動保護性質的用品就是福利用品了,應在應付福利費中開支,而不是在管理費用中開支。

8.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哪些屬於休息日、哪些屬於法定假日、哪些屬於調休日?

答:

休息日為: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

法定假日為:1月25日-27日;

調休日(性質上等同於休息日)為:1月24日、28日至30日。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為11天,其中法定假期為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而該文件是以國務院令的形式發佈的行政法規。在行政法規未做修改的情況下,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規範性文件無權增加法定假日。綜上所述,2020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這三天在勞動法意義上的性質是休息日。)

9.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從中可知,針對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對應的保障安排是“補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根據8的分類區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10.1月31日至2月1日期間的加班工資如何支付?

答:如果確實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如果某位職工一個月工資為5000元,那麼每個工作日工資為5000/21.75,每日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為5000*2/21.75。

11.如果某位職工從1月24日開始就沒休息過,那麼加班工資金額是多少?

答:如果某位職工一個月工資為5000元,那麼每個工作日工資為5000/21.75。1月24日至2月2日加班工資為:

5000*3*3/21.75+5000*2*7/21.75。

12. 用人單位必須執行國務院辦公廳的放假安排嗎?

答:從勞動法的意義上講,在不違反勞動保護基準的情況下,經勞動關係雙方協商,用人單位不僅可以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也可以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

因此,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規範性文件的相關條款在法律屬性上並不屬於命令性規範。但是,當前正值防控疫情的關鍵時期,因用人單位不當操作導致疫情蔓延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可能承擔相應的行政或刑事責任。

13.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能否強制性解除勞動合同?

答: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14.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為其發放報酬的金額有無限制?

答:首先咱們要明確這個期間為醫療期,

醫療期指用人單位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公司不得因此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其次咱們要了解醫療期企業支付報酬的規定各省市不一樣。

例如北京市規定職工醫療期中,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得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陝西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的70%支付病假工資。具體請參照當地標準執行。

15.醫療期的期限時長如何判斷?

答:醫療期期限並不是員工在公司任職期間享受的一次性權利,而是有一定的計算週期。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則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則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16.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如何處理?

答: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序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17.什麼叫做穩崗補貼?

答:穩崗補貼是國家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企業的影響,緩解就業壓力,對採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的一項國家政策。現行政策規定,穩崗補貼政策執行到2020年底。

18.穩崗補貼適用哪些企業?如何申請?

答:企業申請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環保政策;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於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企業財務制度健全、管理運行規範。

自2015年起,穩崗補貼政策實施範圍由兼併重組企業、化解產能過剩企業、淘汰落後產能企業等三類企業擴大到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制定備案的失業保險穩崗補貼具體實施辦法規定和要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穩崗補貼。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類型認定後,對申請穩崗補貼企業的基本條件進行審定,確定補貼企業名單和補貼數額,並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部門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定的企業名單和補貼數額,及時撥付補貼資金。

19.穩崗補貼的撥付標準和使用要求是什麼?

答:對符合政策範圍和基本條件的企業,可按不超過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穩崗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穩崗補貼主要用於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穩崗補貼的具體比例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確定。

20.企業收到穩崗補貼該如何核算?

答:穩崗補貼是一項政府補助,企業收到穩崗補貼後,應根據《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企業會計準則--政府補助》的規定,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髮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企業收入穩崗補貼時,如果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21.企業因受疫情影響收到的穩崗補貼是否繳納增值稅?

答:穩崗補貼是用人單位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經辦機構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這個過程中取得財政補貼的用人單位與補貼單位之間並未發生任何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應稅交易),用人單位並未向補貼單位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所以穩崗補貼無需繳納增值稅。

22.企業因受疫情影響收到的穩崗補貼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企業取得的穩崗補貼,是按照《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 》(國發〔2015〕23號 )以及《關於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6號)規定,由財政部門拔付的專項資金,有著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和具體管理要求,企業能夠對該項資金以及以該資金髮生的支出單獨核算的,即符合《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中予以減除。

但是,收到穩崗補貼的企業還需要注意:收到穩崗補貼資金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穩崗補貼資金作不徵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企業應在取得穩崗補貼資金的第六年時,計入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髮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3.疫情期間辦稅問題如何解決?

答:常見網絡辦稅方式:電子稅務局;自然人電子稅務局;個人所得稅手機APP。

城鄉居民社保繳費屬於集中辦理單位):稅務社保費代收客戶端進行申報繳費;城鄉居民社保繳費(屬於自然人):可通過一網通辦、隨申辦、支付寶、微信、指定銀行app或網銀、電子稅務局在線繳費。

24.企業停工停產的如何保證職工的生活?

答: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25.如何合理的安排職工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答: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回企業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

26.企業在向武漢等疫情災區進行捐贈時,是否可以享受公益性捐贈政策進行稅前扣除?

答:財稅〔2018〕15號文明確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7.企業在向武漢等疫情災區進行口罩等實物及現金捐贈時,如何確定捐贈額?

答: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其價值按公允價值計算;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算。

28.企業進行公益性捐贈扣除前是否要有憑據?

答:對於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製並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PS: 對於非貨幣資產的捐贈,捐贈方在向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時,應當提供註明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如果不能提供有關證明,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得向其開具相關票據。如果是新購置的非貨幣資產,需提供購置的發票;如果屬於已經使用過的非貨幣資產,還需要提供資產評估報告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其價值的文件和資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