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關於充分發揮海事審判職能作用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精神,全面落實中央、省委、省政府、省法院關於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海事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審理涉及疫情影響的海事海商案件,優化海事司法服務,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制定以下措施。


南京海事法院關於充分發揮海事審判職能作用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措施

1. 注重疫情影響糾紛預防、發現和聯動化解。密切關注受疫情影響較大的運輸、造船、貨運代理等領域可能產生的糾紛,及時掌握相關企業涉法需求,主動研判海事海商法律風險,指導企業加強風險防範。梳理排查在辦案件中企業生產經營受疫情影響的情況,加強與海事、交通等部門的溝通聯繫,加大防疫過程中海事事故調查和海事糾紛調解力度。充分發揮派出法庭優勢,加強與地方黨委、政府的溝通協調,發揮人民調解、行業調解等多元糾紛化解機制作用,將疫情影響糾紛解決在當地。

2. 開闢疫情影響案件綠色通道。對與疫情防控相關的重點物資運輸、船員勞務等海事海商案件,開闢綠色通道,實現快速立案、快速審理、快速執行,保障疫情防控不受耽誤,同時加強對當事人、訴訟參與人和法院幹警的健康保護。對因疫情影響出現資金困難的當事人,在訴訟費緩交、減免等方面依法充分予以保障,加大司法救助力度。


南京海事法院關於充分發揮海事審判職能作用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措施

3. 把握科學的司法理念。注重依法裁判的理念,準確認定不可抗力,依法確定違約責任,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注重利益平衡的理念,正確把握中央、省委關於疫情防控的政策精神,妥當適用公平原則,合理平衡各方主體利益。注重著重調解的理念,引導當事人互諒互讓,共克疫情難關。

4.妥善審理受疫情影響的貨物運輸合同案件。對於受疫情影響導致的貨物運輸交付遲延、租船合同項下船舶不予靠泊、繞航、集裝箱滯箱費等貨物運輸糾紛,合理認定免責事由,準確認定境外防疫物資多式聯運責任,保障防疫物資運輸的有序暢通。

5.妥善審理受疫情影響的船舶建造合同案件。正確認定疫情對船舶建造合同的影響,合理認定造船企業無法及時復工的原因,依法確定船舶交付遲延的責任,保障造船企業的合法權益。


南京海事法院關於充分發揮海事審判職能作用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措施

6.妥善審理受疫情影響的航運金融案件。加大對船舶融資案件的調解力度,引導金融機構不斷貸,促使雙方通過展期、續貸或分期還款等方式達成和解。妥善審理海上保險合同案件,依法認定疫情對保險責任的影響,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7.妥善審理受疫情影響的船員勞務案件。依法認定疫情防控期間船員的工資報酬,加大船員工資案件執行,穩定船員用工關係。提前研判疫情結束後船員勞務案件可能增長的態勢,及時做好風險防範。

8.妥善審理受疫情影響的海洋和通海水域環境汙染案件。公正審理海上油汙損害等海洋、通海水域環境民事賠償案件,加大對違反疫情防控要求的海洋、通海水域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懲罰,堅持私益保護和公益保護並重的理念,防止疫情的擴散。


南京海事法院關於充分發揮海事審判職能作用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措施

9.妥善審理與疫情防控相關的海事行政案件。引導當事人合理主張訴求,監督、支持海事行政機關在衛生檢疫、防控疫情中依法履行職責,依法糾正行政機關在疫情防控中的違法行為,提升海事執法的法治化水平。

10.慎重採取保全措施。審慎凍結企業銀行基本賬戶,原則上不凍結用於恢復防疫物資生產、發放工資的資金。對專門用於疫情防控的資金、物資和運輸船舶,謹慎採取查控措施。確有必要扣船的,引導當事人儘量採用“活釦”方式,保障航運企業的正常運轉。

11.適時變更強制措施。加強對在辦案件的識別摸排,從事疫情防控物資生產、銷售、運輸的企業申請臨時解除或變更保全措施的,在組織當事人充分協商、綜合評估利益風險的基礎上,依法予以准許,確保防疫物資和措施落實到位。


南京海事法院關於充分發揮海事審判職能作用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措施

12.精準採取執行措施。對因疫情影響暫時經營困難但有望恢復的被執行企業,積極引導當事人和解,暫緩採取執行措施。對於涉及保障疫情防控物資供應的申請執行人的案件,要加大執行力度,最大限度地防止執行活動對疫情防控的影響。加強與海事部門“點對點”查控系統的建設,保證疫情期間司法活動的有效展開。

13. 依法保障當事人時效利益和期間利益。當事人被採取疫情防控措施,致使不能及時行使權利的,依法適用訴訟時效和申請執行時效中止的規定。當事人起訴、舉證、答辯等民事訴訟期限確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被耽誤的,依法適用期間順延的規定。

14. 最大限度網上辦案。充分依託12368訴訟服務熱線、網上訴訟服務中心、移動微法院等線上平臺,暢通網上立案、網上查詢、網上調解渠道,積極推行遠程庭審、遠程審查證據、智慧執行的運用,有效發揮“互聯網+海事審判”的功效,最大限度減少人員聚集流動,確保訴訟事項高效處理。

15.注重司法宣傳引導。充分利用網絡媒體平臺,及時發佈司法政策和典型案例,引領正確的價值導向,有效應對疫情對企業生產經營產生的影響。開闢船員勞務糾紛專項諮詢平臺,針對疫情期間禁止船員上下船、衛生強制檢疫等引發的矛盾,集中進行梳理答覆,防止群體性訴訟的發生。加強對受疫情影響的運輸、造船、船員勞務等新型法律問題的梳理研究,加大司法宣傳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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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上級法院出臺相關政策文件的,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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