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規則解讀丨檢察機關有義務保障犯罪嫌疑人及時獲得法律幫助

刑事訴訟可能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產生重大影響,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不瞭解相關法律知識,缺乏刑事訴訟經驗。因而,在刑事訴訟中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有助於落實“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有助於維護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有助於實現公平正義。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願的前提下認罪認罰,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能否取得實效的關鍵,獲得有效的法律幫助對於促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落實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基於此,根據刑訴法規定,修改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下稱《規則》)第267條和第268條對犯罪嫌疑人獲得律師幫助權、值班律師制度作了具體規定。

 

刑事訴訟規則解讀丨檢察機關有義務保障犯罪嫌疑人及時獲得法律幫助

犯罪嫌疑人獲得法律幫助權

獲得有效法律幫助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檢察機關有義務保障犯罪嫌疑人及時獲得有效法律幫助。《規則》第267條第1款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案件,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獲得有效法律幫助,確保其瞭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後果,自願認罪認罰。刑訴法規定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獲得有效法律幫助的三條途徑:一是自行委託辯護人為其辯護;二是申請法律援助,符合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三是由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由此,《規則》第267條第2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後,應當向犯罪嫌疑人瞭解其委託辯護人的情況。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沒有辯護人的,在審查逮捕階段,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應當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符合通知辯護條件的,應當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派駐值班律師

 

基於我國當前刑事辯護率總體較低,許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尚無法獲得律師的幫助,導致辯護權無法有效行使的問題,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中,建立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實踐證明,這一制度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有效運行發揮了重要作用。刑訴法對此也予以確認,但是刑訴法第36條規定派駐時,僅以列舉的方式規定“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沒有寫明在人民檢察院是否可以派駐。基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最主要階段是審查起訴階段,且目前輕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非羈押的比例較高,人數眾多,對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需求量非常大,從制度設計的本意和有利於犯罪嫌疑人權利保障出發,在檢察機關設立值班律師完全符合立法精神,法條規定應作“等外”解釋,即“等場所”包括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亦贊同這種解釋。據此,《規則》第26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商法律援助機構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駐值班律師或者及時安排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

設置工作站應當懸掛統一標牌,配備必要的辦公設施,設立指引標識,並放置法律援助格式文書以及相關業務介紹資料。公示法律援助範圍、條件、值班律師工作職責及當日值班律師基本信息等。實踐中,一些地區法律援助資源較為短缺,值班律師的設置尚未能跟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發展的需要,對此,鼓勵各地因地制宜,採取多種形式進行派駐。具體方式上,值班律師可以定期值班或輪流值班,律師資源短缺的地區可以通過探索現場值班和電話、網絡值班相結合,在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毗鄰設置聯合工作站,省內和市內統籌調配律師資源,以及建立政府購買值班律師服務機制等方式,保障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有序開展。


值班律師的定位和職責 

關於值班律師制度的定位,刑訴法第36條第1款表述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諮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從刑訴法的規定來看,值班律師既沒有主動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也沒有出庭辯護的責任。而且,從目前值班律師的人員力量來看,將其直接等同於“辯護律師”也並不現實。因此,《規則》第268條第1款對此再次予以重申,規定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

關於值班律師是否有會見權的問題,刑訴法第36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併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規則》第268條第2款也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併為其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按照上述規定,犯罪嫌疑人可以約見值班律師,但並未規定值班律師可以主動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這主要是考慮到值班律師不同於辯護律師,後者的工作模式是接受委託或者指派後主動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服務,參與整個案件訴訟過程,而值班律師是以固定的時間和地點被動等待被追訴人的諮詢,而非追蹤、參與整個訴訟過程。

關於值班律師閱卷權問題。刑訴法第173條第3款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提前為值班律師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閱卷是否屬於“必要的便利”範疇,實踐中爭論較大。肯定的觀點認為,應當賦予值班律師閱卷權,刑訴法第17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為值班律師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查閱案卷屬於必要的便利,否則值班律師無法提供實質的有效法律幫助。否定觀點認為,值班律師不等同於辯護人,因此其不能享有法律賦予辯護律師的閱卷權。《規則》吸收“兩高三部”《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的精神,對這一問題持肯定態度。《規則》第269條第2款規定:“依照前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提前為值班律師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值班律師可以查閱案卷材料,瞭解案情。人民檢察院應當為值班律師查閱案卷材料提供便利。”這裡對值班律師的閱卷權作出了規定,一方面值班律師有權查閱案卷材料,瞭解案情;另一方面,人民檢察院有義務為值班律師查閱案卷材料提供便利。


關於法律幫助的銜接

對值班律師是否可以在不同訴訟階段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規則》未作出具體規定,可以參照《指導意見》執行。根據《指導意見》規定,對於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訴訟階段,可以由派駐看守所的同一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對於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一訴訟階段的值班律師可以在後續訴訟階段繼續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關於值班律師是否可以為同一案件的多名犯罪嫌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問題,因存在較大分歧,《指導意見》暫未作出規定,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積極探索解決。


來源丨最高人民檢察院

審核丨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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