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抗疫救护人员撑起职业伤害“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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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开发区组织人事部、市社保中心: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4号)精神,现就做好相关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伤保险业务指导。各区县人社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保中心要主动和辖区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联系,将鲁人社函【2020】4号文件精神传达至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人员,主动告知人社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24小时提供工伤保险业务指导。


二、积极做好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用人单位申请的工伤认定案件,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在受理后3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认定为工伤的参保人员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履行保障责任,确保工伤人员尽快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以最新版为准)》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积极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经认定工伤病愈出院后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积极从专家库中抽调鉴定专家开展伤残等级鉴定,依法保障医护及相关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


四、及时上报有关情况。根据省人社厅要求,各区县人社局要每日16:00前,汇总报送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而认定为工伤的情况(未出现此类情况实行零报告)。各区县要确定工作情况联系人,名单于1月27日20:00前上报市局工伤保险科。


各区县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出现的工伤认定、待遇支付等难点问题或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报告。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联系人:杨国彬,联系电话0533-2832791。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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