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破產管理人怎麼“破”?

疫情期間破產管理人怎麼“破”?

2020年春節期間,由新型冠狀病毒引發的肺炎疫情(下稱“新冠病毒疫情”或“疫情”)由武漢迅速向全國擴散,來勢洶洶。


與各行各業一樣,破產管理人的工作勢必會受到此次疫情的影響。此次疫情對破產管理人的工作會造成何種影響?破產管理人應當如何應對,在疫情面前如何切實履職?這些都是我們每一個從事破產業務的“破人”需要思考的問題。理公破產與清算團隊結合破產管理的日常工作,談一談破產管理人應當如何戰“疫”。


01

疫情對破產事務產生的影響


1.管理人日常管理工作受限


從國家公佈的疫情防控措施看,切斷傳染源,阻斷傳播途徑,儘可能減少人員流動和聚集,是遏制病毒持續傳播的最主要措施。因此要與人接觸的行業,勢必會受到影響。用知乎王子君的高贊回答總結一下:人跟人必須要接觸的行業都得倒一陣子黴。破產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與財務賬冊等資料、債權申報與審核、組織召開債權人會議、對債務人進行盡職調查、日常的溝通協調等工作都需要與債務人、債權人、破產審判人員、戰略投資人等進行接觸、交流,受此次疫情的影響,這些工作將嚴重受限,甚至暫無法開展。


2.對破產程序法定期間的影響


《企業破產法》作為民商事特別法,對破產程序的相關事項規定了不同期間。從管理人角度看,破產程序啟動後,《企業破產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了債權申報期限(《企業破產法》第45條)、決定待履行合同是否繼續履行的期限(《企業破產法》第18條)、涉及債務人訴訟和仲裁的恢復(《企業破產法》第20條)、債權人會議召開時間及通知的發佈期間(《企業破產法》第62、63條)、重整計劃的提出期限(《企業破產法》第79條)、破產程序終結後管理人註銷破產企業的期間(《企業破產法》第121條)、管理人對抵銷異議和抵銷無效行為提起訴訟的期間(《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41條、44條)等破產事務的一系列期間。而目前《企業破產法》及相關法律、司法解釋並未明確此類疫情的出現是否屬於不可抗力或者可以導致期間中止或者中斷的法定理由。因此,此次疫情可能會影響相關權利的行使。


3.加大管理人履職風險


一方面,如前所述,由於此次疫情對管理人日常工作和對相關期間的影響,會直接加大管理人的履職風險。另一方面,面對疫情,管理人需要安排防疫措施,承擔起破產企業的安全管理職責,如果疏於履行該職責,則可能面臨一定的不利後果。


4.對企業重整的不利影響


全國多省市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各地的旅遊業、餐飲業,出租汽車行業、服務行業、餐飲行業都受到了嚴重的影響,企業的業務量普遍下降。同時此次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對人們的心理也造成了一定的負面衝擊,即使疫情結束,恢復也要相當長一段時間。因破產重整企業抗風險能力極低,此次疫情對破產重整企業的影響表現更為明顯。以本所辦理的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重整案為例,因政府主管部門要求在疫情期間停止房產銷售,在建工程推遲開工。停止銷售後,斷絕了現金來源,但破產重整期間水費、電費、稅費、員工工資等費用仍要照常支付,嚴重影響重整資金回籠。而無法按時施工,工程進度滯後,又將進一步影響向購房人交房。上述不利影響,使重整工作的不確定性大大增加。


02

管理人的應對措施


1.主動作為,共克時艱,履行破產企業防疫的監督管理職責


防疫是當前壓倒一切的任務。管理人要對防疫工作高度重視,積極應對,主動作為。對於停止營業的破產清算案件,管理人要在維護企業財產安全的同時,密切關注留守人員的防疫措施及身體狀況。對於管理人監督下企業自行營業的破產案件,則應當向企業負責人、投資人等相關人員發出通知,要求遵守黨委、政府關於疫情防控的規定,防範疫情、延期復工、認真排查等,並監督落實。對於管理人負責營事務的破產案件,則管理人應當承擔疫情防控的主體責任。


2.改變傳統工作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辦案


在此期間,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員必須自覺接受當地黨委、政府及防疫部門的管控,儘量不去或少去人群聚集的地方,儘量不去已經有疫情的城市,儘量減少與疫情城市返回人員的接觸,自覺降低感染、傳播疫情的風險。


面對嚴峻的防疫形勢,管理人要改變傳統辦案模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辦理案件。關於債權申報,要及時告知債權人採取郵寄或者通過電子郵件、微信等方式申報債權,暫停現場方式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也應當及時與法院、債權人溝通,推遲或者採取網絡投票、通訊表決、信函等方式對預表決的事項進行非現場表決,有條件的還可以利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平臺通過網絡方式召開債權人會議。由於疫情對資本市場會產生不利影響,建議破產資產處置、招募重整戰略投資人等工作應當在疫情穩定,市場復甦後擇機進行。


3.對每一個破產案件的未履行完畢合同、涉債務人訴訟案件及相關權利行使的時間節點進行全面梳理,防範管理人執業風險發生


疫情期間破產管理人怎麼“破”?


為防範可能發生的執業風險,管理人應當對每一個破產案件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涉債務人訴訟案件的起訴、應訴、開庭等事項及撤銷權、抵銷權等權利的行使進行全面梳理,特別處理相關事務的時間節點要做到心中有數。對於即將到期的事務,在出行受限的情況下,管理人應當及時通過電話、微信、郵件等方式及時處理。此外,由於每個法院在疫情期間採取的應對措施不盡一致,管理人應當密切關注相關法院發佈的公告,根據法院的安排調整涉債務人訴訟活動的參與方式。同時,因疫情影響舉證、出庭的,應當及時向法院提出延期申請。


4.對重整企業給予特別的關注


對於進入重整程序的企業,管理人應當給予特別的關注,具體而言應做到以下幾點:一是時刻關注當地政府關於疫情防控、復工的政策,遵守當地政府對企業的要求,按照規定及時上報企業內部疫情的防控等措施及進展。二是管理人應當組織人員向重整企業員工普及《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三是管理人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與當地政府主管部門、法院審判人員、債權人、債務人、戰略投資人甚至購房人保持密切溝通,做好告知和解釋工作。四是監督好重整企業做好復工生產的各項準備工作,將疫情的影響降至最低。總之,管理人應當給重整企業特別的關注,與破產重整企業一起共度時艱。


03

結語


破產實務中,管理人如何應對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管理經驗尚少,管理人如何在突發公共安全事件面前仍然做到勤勉、忠實、盡責、高效,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課題。雖然新冠肺炎疫情會對管理人的日常管理工作產生一定影響也有可能放大管理人履職的執業風險,但我們也應當看到,此次疫情可能是促使管理人工作模式轉型升級,倒逼管理人提高執業能力和水平的契機。管理人應對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應大膽實踐並不斷總結經驗,以提高管理人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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