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化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处理、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

一、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触者及从疫情重点地区来淳人员拒绝接受检疫、检验、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

二、明知已感染或者疑似病人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不按规定主动申报或者故意隐瞒近期重点疫区旅行史、居住史,与病人、重点疫区人员密切接触史等真实情况,逃避疫情防控措施的;

四、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点和车站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防疫措施和拒绝接受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的;

五、不听劝阻或者无视公共场所提示,拒不佩戴口罩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

六、企业、场所、物业等单位及人员在政府发布疫情防控通告后,拒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有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七、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防疫车和运送医护人员、药品器械等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八、实施擅自开展公共经营性场所经营、组织群众聚集活动等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九、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违反国家规定,囤积货物、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十二、以研制、生产、销售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疫情防护物资为名实施诈骗的;

十三、殴打、伤害、威胁、侮辱医务人员及其他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扰乱医疗秩序或阻挠疫情防控工作正常开展的;

十四、非法捕杀、交易、运输野生动物,或者非法交易、运输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的;

十五、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公安机关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全县社会秩序。对于包庇窝藏违法犯罪人、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110、32779570

特此通告

淳化县公安局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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