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公告第6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机制作用,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坚决遏制疫情蔓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区人民要通过各种渠道,做好心理调整,消除抵触、抗拒、厌倦等负面心理,做好居家防控。

二、全区人民要履行疫情防控义务,主动配合工作人员电话询问、入户登记、宣传教育等疫情防控工作。区外返回人员一律在1小时内主动向居住地社区(村委会)报告。

三、全区人民要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主动发挥监督举报作用,发现未进行登记管理、未严格执行居家隔离的返乡人员,立即向所在社区(村委会)报告或拨打110报告。

四、全区所有居民小区(村屯)实行封闭管理,原则上只保留一个出入口,禁止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发生疫情的小区(村屯)要按规定及时实施特别管控措施。各小区(村屯)组织巡防队,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防管控。

五、加强日租房和出租房管理,落实出租房屋业主主体责任,一律不得将房屋出租疫区返回人员,已出租未返回的必须告知其不得返回我区,已返回的必须报告所在社区(村委会)。

六、严格控制出行,每户家庭(居家隔离家庭除外)每两天1人外出1次采购生活物资(除疫情防控、生病就医、正常上班等人员外)并及时返回。居民出行必须佩戴口罩、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一律不得进行串门访友、户外聚集等活动。

七、实行垃圾分类管理,普通人员废弃物要密封装袋,投放定点垃圾收集容器。居家隔离人员废弃物要密封装袋并进行标识,由专人上门收集后投入专用容器,密闭化管理、规范处置。

八、各社区要对服务大厅、安全通道、垃圾间等公共场所,及时进行清洁、通风、消毒。

九、凡违反上述规定拒不服从管理、妨碍管理执行或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严格按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十、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公告,结合实际进一步作出相关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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