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若上市公司无法于期限内刊发业绩应尽快汇报

香港证监会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发表声明,就因应严重新型传染性病原体呼吸系统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而作出的旅游及其他限制的情况下如何披露财务资料,向上市公司及其核数师提供指引。

该公告表明,因近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而实施的旅游及其他限制,可能会扰乱某些发行人的汇报或审核程序。若上市发行人认为,基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下的限制,将无法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刊发初步业绩公告(或经审核的财务报表,视属何情况而定),上市发行人便应尽快联络联交所以便商讨有关情况。

至于披露内幕消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除非属指明的例外情况,否则上市法团必须在知悉任何内幕消息后,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公众披露有关消息。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及/或相关的旅游限制对上市发行人的业务运作、汇报监控措施、系统、流程或程序造成重大扰乱,管理层应评估是否已出现任何内幕消息;如是的话,管理层应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另行发出公告(该公告将独立于《上市规则》的任何适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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