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核!運城網警依法嚴厲打擊防疫期間網上違法行,成效顯著

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正處於關鍵期,

大家在做好防護的同時,一定要

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硬核!運城網警依法嚴厲打擊防疫期間網上違法行,成效顯著

近日,運城網警依法打擊多起在疫情期間的涉網違法行為。教育訓誡25人,行政警告1人,行政處罰罰款2人,行政拘留4人。

尋釁滋事:

1月29日,臨猗縣楚侯村李某、韓某在回村時遇到村口防疫檢查人員李某升,李某駕車闖卡通過,幾分鐘後李某、韓某返回村口對防疫檢查人員李某升撕扯謾罵,並將李某升推倒在地。當地派出所立即對二人進行傳喚,李某、韓某對其行為供認不諱,臨猗縣公安局楚侯派出所對李某、韓某處以行政拘留15日處罰。

當晚,李某升侄子李某兵在微信群廣傳“運城市臨猗縣楚侯鄉翟家莊疫控人員正常執勤無端遭受村霸毆打,行兇者至今逍遙法外”的視頻,併發紅包要求令紅包轉發,形成網絡負面輿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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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民警發現後第一時間通知李某兵接受調查,並責令其刪除視頻。

疫情當前,配合醫務人員的工作就是我們能做的努力,不在網絡傳播不實信息更是我們的義務!

偷拍洩密:

2020年1月23日,在微信群組傳播“河津市關於確診一例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患者的情況報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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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公安局立即進行核查。經查,孫某看到“關於確診一列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患者的情況報告”文件後用手機拍下,發送給了同事及其妻子,造成此文件圖片在未經公佈的情況下在互聯網傳播。

河津市公安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河津市公安局依法對違法嫌疑人孫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網警提醒:疫情當前,抗疫工作涉及公民個人信息應當受到保護!

造謠傳謠:交通

1月30日上午,我市多個微信群傳播一條信息“運城封路的通知:城區路口紅綠燈統一改為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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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立即鎖定該信息在聞喜縣最初發布,聞喜縣公安局桐城派出所立即傳喚發佈者尚某,並對其進行了教育訓誡。

運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鄭重申明:此微信內容係為謠言

2020年1月25日,一則關於“夏縣縣委縣政府緊急通知: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十六不準,請同志們遵照執行”的信息在網上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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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發佈者吳某將“藍田縣委縣政府緊急通知: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十六不準”的“藍田縣”改成“夏縣”,將藍天縣委縣政府緊急通知中的舉報電話改成其工友姚某的手機號碼,並轉發至各個微信群內。

吳某冒用夏縣縣委名義發佈信息、篡改舉報電話,造成惡劣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夏縣公安局泗交派出所對吳俊龍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稷山

正月初一晚,一段關於新型冠狀病毒“運城已確診5例,稷山縣太陽鄉已確診1例”的不實視頻在微信朋友圈流傳,造成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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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公安聞警而動,將該視頻的發佈者傳訊到案。經查,該視頻的發佈者系稷山縣稷峰鎮武城村幹部段某,段某在安排部署本村疫情防控工作時,輕信他人不實信息,在錄製相關工作視頻時將不實信息發佈,造成不良影響公安機關依法對段某進行教育訓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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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一條標題為“鎮政府緊急通知:現有一男子,確診新型冠狀病毒,從武漢醫院治療期間偷跑回稷山縣”的不實帖子在稷山貼吧和朋友圈流傳,造成不良影響。

稷山公安迅速查明該條信息的相關情況。經查,該信息發佈者系稷山縣稷峰鎮甘泉村焦某(男,25歲),焦某現在北京打工,春節期間未返鄉,1月25日焦某在朋友圈看到他人轉發這條不實信息,未經核實擅自在稷山貼吧進行發佈,擴大其不良影響,稷山縣公安局稷峰派出所依法對其發佈不實信息的行為進行教育訓誡,焦某深刻認識到轉發不實信息的危害性並作出深刻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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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城經開

2020年1月29日(正月初五),有網民在微信群聊天、發佈視頻稱:“學府名都四個人一起死了,武漢回來發燒不敢去治都死了”的不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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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2020年1月28日上午,運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一小區發生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接警後民警迅速到達現場,死亡人數為一人,死者生前未去過武漢也未接觸過武漢返運人員。

經開分局立即查明發布人呂某在三個微信群內發佈不實信息,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對呂某作出處以罰款伍佰元整處理,並責令其在微信群說明情況以消除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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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很多!

  • 1月24日,河津市武某在微信群傳播“患者高某密切接觸者名單”圖片,被公安機關教育訓誡
  • 1月24日,夏縣劉某發微博稱夏縣尉郭一十字路口進過鄂A車,配有圖片及文字,經核實為不實信息,被公安機關教育訓誡
  • 1月24日,夏縣周某、姚某微信群傳播“夏縣在武漢務工人員統計表”,被公安機關教育訓誡
  • 1月25日,河津市王某、馮某在微信群發佈“在武漢就讀學生名單”,被公安機關教育訓誡
  • 1月26日,河津市董某在微信群發佈
    河津市疫情防控指揮部文件,被公安機關教育訓誡
  • 1月26日,河津市侯某在微博發佈辱罵政府、防疫工作人員言論,被公安機關教育訓誡
  • 2020年1月27日,芮城縣尚某在微信群發佈“這次冠狀病毒是人類滅鼠導致的”的不實言論,被公安機關教育訓誡
  • 2020年1月27日,永濟市梁某、劉某在微信群發佈“永濟從武漢回來伴發熱的病人24人,有5人已送運城醫院”的不實信息,被公安機關教育訓誡!
  • 2020年1月29日,永濟市馮某在微信群傳播“大家好,食藥局要求超市全部關門,有需要什麼東西的,今天過來購買
    ”不實信息,被公安機關教育訓誡!

疫情爆發以來,返鄉人員或確診人員的同行數據遭到洩露,名單在各種親友、同事群中肆意流傳,部分人員的個人隱私(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生日、住址、行蹤等多條敏感信息)遭到洩露,大量敏感信息洩露事件頻發。

事實上,前述“洩露”行為並不利於疫情防控。包括身份證號、手機號、家庭住址等在內的大量敏感信息的洩露及其可能帶來的人身和財產風險,會大幅增加武漢返鄉人群或其他被公開人員的不安感和對抗情緒甚至導致不願意配合調查和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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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佈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刑法》還規定: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如果網上傳播的信息是虛假的,則可能會受到治安處罰。

疫情當前,人人有責!

雖然我們未上一線,但在互聯網裡我們都是戰士!

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未知全貌,不予置評!

團結一心!

共同打贏這場疫情防控阻擊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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