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將依法從嚴從重打擊處理疫情防控期間有關違法犯罪,現通告如下:
一、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觸者及從疫情重點地區到並人員,拒絕接受隔離治療或集中、居家醫學觀察等措施,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嚴重後果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二、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仍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三、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隔離、觀察、封控等疫情防控公告後,村(居)、小區等管理人員拒不落實相關防控措施的,一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四、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檢查點和長途車站、公交站等公共場所實施體溫檢測、人員核查等防疫措施的,一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五、傷害、威脅、侮辱人民警察、醫療救護等工作人員的,一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六、惡意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一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七、以銷售口罩、防護服、“特效藥”等防治防護物資為名詐騙的,一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八、違反國家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九、生產、銷售偽劣口罩、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及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情節嚴重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十、黨員幹部、國家工作人員實施上述違法犯罪一律從嚴處理,處理結果一律通報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
希望社會各界同心協力,共同維護好疫情防控期間的社會秩序。請廣大群眾積極舉報違法犯罪線索,舉報電話110。
太原市公安局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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