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假期、推遲復工,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2020年春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牽動著所有人的目光,不斷增加的病例數字提示著這場戰爭的艱鉅性。為加強疫情防控,減少人員聚集,1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了《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內容之一為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2月3日(星期一)正常上班。隨後,包括北京、上海等多地陸陸續續出臺相應指導性文件,就延長春節假期、推遲企業復工、員工勞動報酬等做了進一步的規定。

延長假期、推遲復工,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結合近期諮詢案例,本文嘗試總結在延長3天假期及推遲復工期間,員工工資發放的相關問題,個人觀點,歡迎討論。

一.延長的3天假期,是何性質?

本次國務院決定延長3天春節假期,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而採取的臨時措施,除去本身即為休息日的2月2日,實為增加了2天假期(1月31日和2月1日)。可以確定的是,延長的假期並非法定節假日,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規定,春節期間,僅有3天為法定節假日(大年初一至初三),其餘四天均為調休。

本文認為,春節期間的法定節假3天已經結束,延長3天是因為疫情嚴重,國務院為了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阻斷疫情傳播而採取的防控隔離措施(參照《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故,這3天不屬於法定節假日,也不屬於休息日,而是類似於特殊調休(防控隔離)性質。

二.延長的3天假期,不上班有工資嗎?

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1號公告,已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目前我國的甲類傳染病只有兩種:鼠疫和霍亂)。

而《傳染病防治法》第41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依據以上規定,延長的3天假期,雖不屬於法定節假日,是因疫情防控需要而採取的隔離措施,企業也不得停止支付員工正常工資報酬的。

三.延長的3天假期,上班了,沒有補休,工資怎麼發?

先看國務院的通知規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官方的觀點是“補休or給錢”,選擇權在企業,這個規則是不是很熟悉?沒錯,是比照休息日加班的規定,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只不過,通知裡並未明確到底按照什麼標準支付工資,口徑應當是人社部下發,但也可見相關部門在保護勞動者和維護企業利益之間權衡的糾結心理。

未安排休假的工資發放標準,依具體工時制度而定,我國目前工作時間制度分三類:

第一種為綜合計算工時,此種情形只需要計算其審批的週期時間內的工作時間(小時),超出部分按1.5倍計算加班費;

第二種為不定時工時制,這種工時制下無加班費一說(除法定節假日);

第三種為標準工時制,這是目前最常見的制度,此種情形下,是適用正常工資發放還是休息日的2倍加班費,暫沒有全國統一說法,可以參考2015年,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週年,國家規定9月3日放假一天,按照當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通知,對當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最新消息是,廣東人社廳於1月30日晚率先公告,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延長假期、推遲復工,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從前述通知精神來看,這三天是比照休息日加班的,但很遺憾,本文並未找到該定性的充足法律依據。

如此一來,是與我們前面分析的有所不同,我們傾向於,延長的3天假期內工作,屬於正常勞動,正常發放工資即可。一來是實務中,醫療期內、工傷停工留薪期內等工作的,並不獲得補休和加班費;二來,在特殊關口,也需要為企業鬆鬆綁,減減擔,尤其是中小企業。

四.推遲復工,不上班工資怎麼發?

目前,多地都已明文要求,在國務院延遲3天假期基礎上,有一段時間仍不得復工。如上海、江蘇、廣東等地要求企業不早於2月9日24時復工(有除外情形),北京要求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不早於2月9日24時復工,湖北要求不早於2月13日24時。那麼,在延遲復工期間,企業停工停產,員工的工資如何發放?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四.推遲復工,不上班工資怎麼發?

目前,多地都已明文要求,在國務院延遲3天假期基礎上,有一段時間仍不得復工。如上海、江蘇、廣東等地要求企業不早於2月9日24時復工(有除外情形),北京要求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不早於2月9日24時復工,湖北要求不早於2月13日24時。那麼,在延遲復工期間,企業停工停產,員工的工資如何發放?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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