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實現不法利益時收取他人財物的,是屬於受賄的行為,會構成刑事犯罪的,那麼貪汙受賄可不可以判處死刑的?
貪汙受賄可以判處死刑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貪汙、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貪汙、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符合前款規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符合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產屬於貪汙罪嗎
首先,能犯貪汙罪的行為人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國家工作人員的本質是從事公務,是指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履行組織、領導、監督、具體負責某項工作等職責。例如國有公司的董事、經理、監事、國有企業的會計、出納等。
如果只是在普通性質的公司、企業上班的,職工的工作性質並不能認定為從事公務,即使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佔有了公共財產,也不能認定為貪汙罪,可能成立職務侵佔罪或者是挪用公款罪。
其次,構成貪汙罪須是主觀上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
意味著被非法佔有的財產原先就是處於行為人的管理和控制之下,就不同於詐騙、盜竊等財產犯罪,是貪汙罪的重要特徵之一。
當然,若是受到脅迫或者欺騙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導致公共財產受損的,也不構成貪汙罪。只能是主觀故意,過失也不構成此罪。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只是最常見的一種方式,比如,將自己管理的公共財產扣留,轉讓,私自用掉等等。除了侵吞這種方式外,竊取、騙取、利用回扣非法佔有公款、利用合同非法佔有公款、間接貪汙等等,也可能涉嫌貪汙罪。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貪汙、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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