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发布:张某晖申请执行邱某莲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


案例发布:张某晖申请执行邱某莲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


上海法院2019年度破解“执行难”十大典型案例


张某晖申请执行邱某莲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

---- 执行程序中拒执罪如何追究

(一中院)


【关 键 词】

边控措施 司法拘留 拒执罪


【执行要点】


1.果断实施边控措施,打破“找人难”困境。

2.多方调查取证,识破规避执行恶意。

3.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依法采取司法拘留。

4.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法追究拒执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案情】



申请执行人:张某晖(系台湾居民)

被执行人:邱某莲(系台湾居民)


申请人张某晖(居住于上海市长宁区)与被申请人邱某莲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纠纷二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沪01认台3、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裁定书明确:一、对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105年度司促字第5291号支付命令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二、对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105年度司促字第5289号支付命令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因被申请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某晖向法院申请执行。上海一中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分别为4,757,842元和 26,086,989.60元及执行费14万余元。被执行人邱某莲系台湾居民,目前在大陆工作就业,但具体住址不明。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申请对邱某莲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邱某莲于2016年9月8日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出境被阻,于是主动电话联系法官了解案情,但此后未联系法院。因邱某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于2016年8月24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因被采取限制出境措施,2017年1月10日,被执行人邱某莲委托代理人到本院提供公证委托手续并申报财产,陈述其在苏州飞尔威精密器械有限公司任经理,其产权房为江苏省苏州常熟市润欣花园**幢**室,面积255.67平方。法院查封邱某莲居住地常熟市润欣花园不动产,但发现邱某莲以该房产设定抵押,担保债权380万元。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有蔡某凤、邱某莲签名,申请日期为2016年9月14日,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公章日期为2016年9月18日。法院多次赴邱某莲工作单位、开户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处调查邱某莲财产情况,并找邱某莲和蔡某凤了解核实债务的真实性,但蔡某凤一直避而不见。邱某莲在法院找其谈话后,仍坚称其抵押债务是真实的,拒不履行任何还款义务。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邱某莲于2016年9月8日在浦东机场出境时被边控,已知晓其被法院立案执行,之后其于同月14日申请对房产设定抵押,且所谓债务系多年以前形成,规避执行行为意图十分明显,因此以邱某莲有能力履行而规避执行为由,于 2018年7月31日对邱某莲采取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执行强制措施。


拘留期间,邱某莲在看守所提审时仍坚称其确实欠蔡某凤钱款,想还钱给蔡,所以与蔡于2016年9月14日到常熟不动产登记中心签字对房产申请抵押登记。拘留期满后,邱某莲仍不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又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邱某莲名下银行账户有多次钱款转入转出,且无法证明前述债务的真实性。鉴于其恶意对不动产进行抵押登记,设定负担,致使该房产不能用于清偿债务,亦不撤销该房产上的抵押权,拒不执行的恶意十分明显,其行为已涉嫌拒执罪,法院遂将此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公安局立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完毕后,将该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邱某莲意识到自身行为已涉嫌犯罪,后果严重,遂主动与申请人张某晖联系并最终达成和解协议,邱将其名下常熟市润欣花园**幢**室房产撤销抵押并过户给张某晖抵债,张某晖出具谅解书,检察机关最终不起诉邱某莲。该案以和解并履行完毕结案。


【评析】


一、关于对于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的边控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本案中,因被执行人邱某莲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张某晖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做出限制出境的决定。


二、关于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六款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本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阻碍。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邱某莲虽然申报了抵押房产,但却设置权利负担使该财产变现受阻,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形,因此法院决定对其采取15天的司法拘留措施。


三、关于对被执行人依法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执行人邱某莲在法院对其采取边控措施致2016年9月8日出境被阻后,知悉本案已立案执行的具体情况,却于同月14日办理其常熟房产的抵押登记,恶意伙同他人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给该房产设定权利负担,致使该房产不能在本案债务执行中变价处置。拘留期满后仍不撤销该房产上的抵押登记,逃避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拒执罪,遂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审查。 

执行案号:(2016)沪01执730、731号

(2019)沪01执恢15、16号

撰稿人:张华松、琚璐


来源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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