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對徵收行為不服是否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也就是說,只要與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就應當具有原告資格。

所謂“有利害關係”,是指被訴行政行為有可能對起訴人的權利義務造成區別於其他人的特別損害或者不利影響。房屋徵收案件中,若承租人在被徵收的房屋上有不可分割的添附或依法獨立在其承租房屋開展經營活動,強制拆除房屋行為就有可能對承租人在房屋上的添附、承租人屋內物品或其正當行使的經營權造成不同於其他人的特別損害或不利影響,應當認為承租人與該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具有原告資格。

房屋承租人對徵收行為不服是否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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