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河南終結人身損害賠償“同命不同價”

大象新聞·東方今報記者 路治歐 文/圖

今日起,河南終結人身損害賠償“同命不同價”從12月20日起,河南終結人身損害賠償“同命不同價”。當天,河南省政府新聞辦舉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統一城鄉標準試點工作”新聞發佈會,宣佈了這一消息。有律師高度評價其意義,稱:“歷史將記住這個日子。”

在發佈會上,河南省高院民一庭庭長劉天華宣讀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統一城鄉標準試點工作的意見(試行)》。意見的“硬核”是:

全省法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案件、產品質量責任糾紛案件,不再區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收入來源等因素,其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統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統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本意見自2019 年12 月20 日起施行,施行後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意見;本意見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以及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再審案件,不適用本意見。

這意味著人身傷害賠償“同命不同價”正在被終結。根據現行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在計算賠償數額時,醫療費、護理費等都是據實賠償,不存在城鄉差異,但是,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賠償項目存在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兩個不同標準,二者之間存在很大差距。因此,社會上稱之為“同命不同價”,一直備受詬病。

採用城鄉兩種不同標準的差距有多大?劉天華介紹,根據統計部門發佈的數據,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比農村居民多1.8萬餘元,人均消費性支出城鎮居民比農村居民多1萬多元。因此,計算基數不同,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相差會特別大。

為什麼選取這三類案件進行試點?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史小紅說,在試點案件類型上,充分考慮我省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人民群眾可接受程度、賠償義務人的經濟能力、案件數量及試點價值等因素。比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量大,在人身損害賠償類案件中佔比也大,案件當事人多涉農,具有很大的普惠價值。

據她介紹,這次統一城鄉標準的試點在全省統一試行,是為了確保不同地市和區縣在同類案件中統一裁判尺度,避免出現同類案件在試點地區與非試點地區裁判結果不一,造成案件當事人難以理解和接受。

史小紅副院長在發佈會詳述了意見出臺的背景。今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公佈了《關於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明確指出要“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改革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9月2日,最高法院下發通知,授權各地高院根據各省具體情況在轄區內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試點工作。省高院在專項調研、摸底調查、橫向比較其他省份試點工作等基礎上,經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研究,制定了符合我省情況的試點工作意見。

她說,我省是農業大省,農業人口眾多,進城務工人員也多,在全省範圍內試行統一城鄉標準,能夠最大程度地促進實現城鄉融合,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國家治理目標,減小城鄉差別,實現讓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紅利,實現公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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