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已经被确定了,我该怎么办?采取哪些措施?

房屋拆迁面前,陈某不知道区政府行为的拆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相一致?如果不合法,谁是负责的行为的拆迁?考虑以下专业的解释北京拆迁律师为你做: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当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事宜。协商不一致的,由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告知被征收人诉权。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审查、不起诉,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房屋可以拆除。本案中,陈某在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其权益,相关部门也未向法院申请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未经允许强行进入陈家显然是违法的。

强制拆除已经被确定了,我该怎么办?采取哪些措施?


其次,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确定行为责任归属的原则: 征收各环节的主导行为应当由征收主体作出,征收主体在征收主体职权范围内执行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征收主体承担。 征收单位接受征收部门对征收单位的委托,还应当承担征收单位的法律后果。

强制拆除已经被确定了,我该怎么办?采取哪些措施?


在本案中涉及的诉讼是征用部门强制拆迁征用单位所委托的房屋的行为,如征用主体未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搬迁的行为。从被委托给被征收对象的征用对象的立法意图出发,对征收对象给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用补偿的决定。《条例》还规定了在搬迁环节征收主导权的主体,这种情况包括决定是否自行拆除被征用的房屋,这是搬迁环节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领导的权力范围,其法律后果应由某区人民政府承担,街道办事处作为征用执行单位,接受征用部门的委托,委托其他公司执行《强制拆迁法》,并实施征用主体强制拆迁的决定,该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应当由征用主体承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某地区人民政府是适当的被告,因为收集与执行部门、住房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和房屋拆迁安置公司在本案中并不是合适的被告。

强制拆除已经被确定了,我该怎么办?采取哪些措施?


拆迁律师最后提醒:房屋拆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有序进行,如果为了方便和效率而牺牲人民的安全和利益,除了违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外,法律是不允许的。

♦️征地拆迁、拆迁补偿、农村拆迁、国有土地拆迁、拆迁知识交流与分享。

♦️想了解更多,请点击 文章最上方的 红色「关注」按钮 关注我!有拆迁问题的可以随时私信我!

♦️马丽芬律师每天为您推送各种专业、有用的拆迁知识,帮您识破拆迁中隐藏的陷阱,简单快捷的了解法律,走出法律盲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