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死刑改判案例集:布控下交易的,可以改判死緩


毒品案件死刑改判案例集:布控下交易的,可以改判死緩


作者:王如僧律師,專打毒品案件的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12.1唐輝運輸毒品罪,鑑於其如實供述運輸毒品犯罪,有悔罪表現,且本案是否存在特情介入存疑,對唐輝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12.2蔣鷺江被控販賣毒品罪一案。鑑於蔣鷺江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892.6克系在公安機關監控下進行等情節,對蔣鷺江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12.3楊枝亮被控運輸毒品罪一案。楊枝亮運輸毒品數量巨大,社會危害性大,依法應予嚴懲,鑑於本案存在特情介入因素,不能完全排除楊枝亮系受同案人指使的可能,故量刑時予以酌情考慮。

12.4林麗萍、譚明輝被控販賣運輸毒品罪一案。經查,根據本案存在楊永濤為了立功主動聯繫林麗萍、譚明輝,毒品交易數量是楊永濤提出的,整個毒品交易是在偵查人員主導、控制之下,毒品未流入社會的情節,故對林麗萍、譚明輝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對二上訴人及辯護人提出請求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12.5歐招庭被控販賣製造毒品罪一案。鑑於本案偵查期間有特情介入,對上訴人歐招庭判處死刑,可不必立即執行,但歐招庭是累犯,毒品再犯,根據其犯罪情節,可依法限制減刑。

12.6張傑被控販賣毒品罪一案。鑑於張傑系在延伸偵查,控制交易時被抓獲,對其量刑宜留有餘地。

12.7郎學輝被控販賣、運輸毒品罪一案。郎學輝販賣、運輸毒品罪數量大,又是毒品累犯、再犯,主觀惡性深,其罪行極其嚴重,

鑑於其運輸的毒品是在公安機關布控下進行的,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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