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法“大修”刪除補償費規定,曾年收超200億

徵收超過20年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有望從法律層面成為歷史。

自然資源部17日將《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對外公佈,並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現行《礦產資源法》於1986年頒佈實施,並於1996年作了部分修改。進入21世紀以後,《礦產資源法》修改的呼聲一直較高,並延續至今。

自然資源部相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對礦產資源管理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各地通過實踐創造了許多經驗,也提出了一些問題和建議,有必要根據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要求和實踐需要,對礦法進行全面修訂。

此次修訂草案明確了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出讓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方式出讓礦業權。但國務院規定可以採取協議方式出讓的除外。

自然資源部相關負責人17日表示,2017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明確要求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實現“信息公開、程序公正、競爭公平”。

修訂草案中還完善了收益分配機制,明確礦產資源稅費制度。按照規定,在礦業權出讓環節,探礦權受讓人、採礦權受讓人應當按照探礦權出讓合同、採礦權出讓合同的約定分別繳納探礦權出讓金、採礦權出讓金。

此外,在礦業權佔用環節,探礦權人、採礦權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分別繳納探礦權佔用費、採礦權佔用費。

上述負責人表示,探礦權出讓金、採礦權出讓金是不同市場主體通過市場機制競爭性取得本屬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的探礦權、採礦權的成本。探礦權佔用費、採礦權佔用費是針對探礦、採礦過程中佔用的地上、地下空間確立的費用,以防範礦業權市場中的“跑馬圈地”不合理佔用空間行為。

自然資源部發布的《2019中國礦產資源報告》顯示,2018年,礦產資源專項收入734.17億元,增長28.5%,其中:探礦權、採礦權出讓收益(價款)719.5億元,增長33.7%;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佔用費)收入8.97億元,降低42.2%。

截至2018年底,全國共有探礦權16643個,同比下降24.9%。採礦權49063個,同比下降14.56%。2018年,全國新立探礦權354個,新立採礦權1251個。

新中國成立以來,全國採礦業固定資產投資快速增長。採礦業固定資產投資從1953年的11.12億元,增至2018年的9587億元,增長861倍。

但近年來採礦業投資卻出現了一些波動。2018年,全國採礦業固定資產投資在連續下降4年後首次增長,為9587億元,比上年增長4.1%,增速較上年提高了14.1個百分點,但仍低於全國固定資產投資1.8個百分點。

矿产资源法“大修”删除补偿费规定,曾年收超200亿

與現行《礦產資源法》相比,此次修訂草案刪去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有關規定。

礦產資源補償費自1994年開始徵收以來,徵收額一度持續增長。2013年全國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入庫額為212.5億元,同比增長7.6%,首次突破200億元大關。

為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財政部、稅務總局2016年下發《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規定,在實施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的同時,將全部資源品目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止徵收價格調節基金,取締地方針對礦產資源違規設立的各種收費基金項目。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清華大學政治經濟學研究中心主任蔡繼明曾提交關於修改《資源稅法(草案)》的建議。他建議在基本保持“草案”稅收標準不變的前提下,恢復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並相應提高收費標準。

蔡繼明表示,國家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行使的是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的所有權職能,而國家徵收礦產資源稅行使的是作為行政管理者的職能,推進資源稅改革,不能以清費立稅的名義用礦產資源稅完全取代礦產資源補償費。

他認為,我國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本來就明顯低於國際水平,而目前採用稅制平移形成的“草案”,其稅收標準根本不能彌補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缺失,這將造成作為國有資產的礦產資源收益大量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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