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被判定“违法建筑”了?擦亮眼睛,这根本不是

如果拆迁,很多被征用的人会担心自己的房屋没有证件,收集人往往会将所有这些房屋列为非法建筑,在一定期限内向被征用者发出书面拆除决定,允许他们自毁或强行拆除,面对征收方的这种行为,无论是对要被拆迁的人或是对普通老百姓来讲,首先会在心理上产生一种惧怕。


房屋无证,面对许多情况下,必须被拆除的命运,但所有的房屋被认定为无证违法建设,这是极不公平的,违反房子是否依赖于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走访调查,以确定是否是违法建筑。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认定和处理。对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因此,将无照经营的房屋直接定性为非法建筑是非常不公平的,被征地人员在征地拆迁中应当提高警惕。 这个案子不应该被直接认定为非法建筑。

历史存留的房屋。

又被判定“违法建筑”了?擦亮眼睛,这根本不是


法律上有法不溯及以往原则,这是我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之一,也可扩充至行政时效原则。而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有不少的房屋都是世世代代相传下来,大多数建筑形成于70年代,或是更早至五六十年代,这些无证房屋由于当时法律的不严谨、不健全导致而成。


如果用现在的法律要求分析可归为违法建筑,这显然是不行的。

众所周知,30多年前,为了规范建设,我国出台了各种法律法规。如1984年通过的《城市规划条例》、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1990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等,有的已经废止,有的还在实施中。

至于住房建设,根据2008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乡规划地区建设的房屋等建筑物,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并在建成后申请住房所有权证书。

但是遇到拆迁时,对于在《城乡规划法》之前,曾施行或现在仍在施行中的法律法规包括《城市规划条例》、1986年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以及1990年施行的《城市规划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实施之前建造的房屋,有关部门没有发布有合法使用权且2008年以后没有变更的处罚决定。要把这房子看作是不服从的人是不容易的。并且由于历史原因无法获得产权证明,从而使合理的补偿能够完全获得。

又被判定“违法建筑”了?擦亮眼睛,这根本不是

另外,在征地拆迁中还会遇到手续不齐全的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确定的范围,不征收房屋新建,扩建,房屋装修和改变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房屋用途和范围内实施等等;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前款所列事项,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暂停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办理相关手续。暂停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换言之,在手续不完整或不完整的情况下,当按照现行法律和条例作出补救时,将文件不完整的住房升级为合法建筑。


从以上的法律法规来看,对于手续不齐全、不完善的房屋,同样也不能一律认定成违法建筑。对此,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目前以拆违促拆迁的情况是屡见不鲜,因此被征收人要认清自己房屋的情况以及多多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在征迁中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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