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企業家獲國賠後又因同一案件被訴,檢方:賠錯了

在獲得檢察機關的國家賠償款後,湖南企業家李良毛,又因同一案件被檢察機關起訴了。

12月13日,李良毛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案公開開庭。庭審現場,圍繞李良毛在事隔5年之後再被追訴的合法性問題,公訴人和辯護人展開了激烈爭論。公訴人認為,“之前檢察機關的國家賠償決定,不影響被告人再被檢察機關起訴。”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多名刑事專家曾認為,該案“一事再訴”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存在疑問。

湖南企業家獲國賠後又因同一案件被訴,檢方:賠錯了

庭審現場

起訴:在討要追繳款之後

據湖南耒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李良毛因涉嫌詐騙罪於2013年10月11日被祁東縣公安局刑拘,同年12月6日,被祁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事隔五年多之後的2019年1月11日,祁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祁東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澎湃新聞根據相關文書梳理發現,這中間的五年多,擁有自由之身的李良毛幹了兩件事。一是,他於2017年向祁東縣檢察院申請錯誤羈押57天產生的國家賠償。根據法律規定,“取保候審法定期限屆滿以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視為終止追究刑事責任”,所以他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2018年1月16日,李良毛如願以償,得到了祁東縣檢察院賠付的1.47萬元國家賠償金。

另外一件,是上訪討要被祁東縣紀委收繳的241萬元錢款。2013年12月至2017年6月,祁東縣紀委從李良毛處分五次收繳了30萬元、10萬元、30萬元、141萬元、30萬元。“這些錢是我借的,我‘無罪’了,為何不還我?”李良毛認為。此前的國家賠償決定書中,祁東縣檢察院認為,“對241萬元資金進行追繳的機關不是行政機關或者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故對其請求不予支持。”

然而,李良毛沒要到241萬元追繳款,卻等來了五年之後對他的再次追訴。

相關文書顯示,2018年11月29日,祁東縣公安局將李良毛以詐騙罪第二次移送起訴到祁東縣檢察院。之後,檢方審查起訴之後,認為案件證據不足,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祁東公安補充偵查後,於2019年3月25日,第三次將該案移送檢方。

起訴書顯示,祁東縣檢察院起訴涉嫌罪名並不是“詐騙罪”,而是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提起公訴。案件起訴到祁東縣人民法院後,該院以“不宜行使管轄權”為由,向上級法院報請指定管轄。衡陽市中院與衡陽市檢察院協商,將該案指定由耒陽市人民法院審判。

湖南企業家獲國賠後又因同一案件被訴,檢方:賠錯了

耒陽市法院

指控:偽造的公文均為複印件

澎湃新聞注意到,此次耒陽市檢察院指控的事實,與此前祁東縣公安局偵查通報的情況主要內容一致。

李良毛被控有罪的基本事實是:2008年9月和2011年2月,李良毛利用以其控制的祁東縣造紙廠和三陽水泥公司的名義,通過指使會計劉石根偽造材料,分別獲得了申報中央財政淘汰落後產能獎勵資金241.5萬元和71.8萬元。

祁東縣公安局此前認為,李良毛是通過做假申報資料的方式“詐騙”了國家資金。而耒陽市檢察院認為,李良毛是對相關批覆、許可證、完稅證等進行偽造、變造的方式,獲得了國家資金。

檢方具體指控李良毛偽造、變造的公文、印章有:祁計字[79]015號“關於萬福嶺造紙廠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覆”、祁環(2005)字第(33)號“汙染物排放許可證”、祁經字[2003]26號“關於祁東縣造紙廠生產8000噸土紙生產線技改項目的批覆”、(2002)祁白破經破字第2-9號祁東縣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祁東縣三陽水泥廠的稅收通用繳款書、稅收通用完稅證、祁環(2005)字第(33)號“汙染物排放許可證”等。

在庭審質證階段,被告人和辯護人對公訴人的證據提出系列質疑。

李良毛表示,首先他不認為自己是詐騙,因為“我的兩個企業確實關閉了,產能淘汰了。國家淘汰落後產能的獎勵資金,是先撥付給我,之後縣政府給了一個模版,要求我們按要求報送資料……祁東縣經信局的文件是真實存在的……稅後通用繳款書這些,我們企業交上去的稅政府會全額返還,我為什麼要偽造?”其次,李良毛稱,他全程委託會計劉石根報送材料,他沒有指使後者偽造。

公訴人舉證證人劉石根的證言顯示,劉石根只承認自己在相關報表和數據上有一些水分,並未偽造公文及印章。

李良毛的辯護人鄧祥瑞稱,控方提交的偽造公文的證據全部為複印件,如根據複印件上的“公文印章”定罪,則必須找出原件。而補充偵查的材料顯示,相關公文機關“情況說明”的表述多為,“年代久遠無法查清”,“沒有查到檔案材料”。“在公文真偽不能確定的情況下,怎麼確定他就是偽造的?”

相關文書顯示,李良毛獲得的241.5萬元和71.8萬元資金,並非其企業得到的淘汰落後產能獎勵資金全部。在該資金撥付給企業之前,祁東縣財政局分別“調控”了35萬元和18.2萬元。

質證:重啟程序的合法性之爭

質證階段,另一份關鍵證據的出現令控辯雙方都很不解。

這是一份有三名審判員簽名、但沒有蓋公章的民事裁定書。裁定稱,經過清算和拍賣,李良毛以120萬元的價格整體接收了祁東縣造紙廠,落款時間為2002年9月。

李良毛表示,他不懂為何會出現這個材料。此前他接受澎湃新聞採訪稱,2001年,彼時有湖南省政府授予的“湖南省鄉鎮企業家”稱號的他,被縣政府請求“適當給點錢”把瀕臨倒閉的祁東縣造紙廠搞起來。他僅花了十多萬就接手該廠,並投入300多萬元修建辦公樓和圍牆。

李良毛分析,當時祁東造紙廠申報淘汰落後產能資金有兩次。一次是2008年,他在已收到了276.5萬獎勵款後提交了相關材料,另一次是2009年,政府通知他還可以去申報並領取300多萬元,他沒有去領。

“這是一個重要線索,究竟是誰偽造了這麼專業的文書?是不是有人偽造祁東縣造紙廠的材料,並領取了300多萬元獎勵款?實際情況很可能是,地方政府職能部門與淘汰企業聯手,虛高產能,趁機套取中央財政專項資金。”鄧祥瑞說。

公訴人對此沒有回應。

鄧祥瑞認為,“李良毛已經獲得了國家賠償,事實上已經無罪,在刑事責任已視為終止追究的情況,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又重啟偵查並提起訴訟,在法律上是對刑訴法的踐踏。”

公訴人對此回應稱,“檢察機關的國家賠償決定是可以推翻的,是個錯誤的,現在不影響被告人再被檢察機關起訴。我們起訴後,這個賠償決定將自動失效。”

庭審進行了三個多小時,法庭並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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