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協會”非法控制液化氣市場 四川一惡勢力團伙獲刑罰金1.2億元

私立“協會”非法控制液化氣市場 四川一惡勢力團伙獲刑罰金1.2億元

新京報快訊 據四川高院微信公眾號消息,12月16日,仁壽法院對被告單位四川仁壽齊旭液化氣有限公司等四家液化氣公司、被告人石一等15人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尋釁滋事罪、行賄罪一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此起案件是仁壽法院有史以來個人罰金最高的一起案件。其中,石一等10人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嚴重破壞當地社會治安擾亂群眾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經審理查明:2017年初,被告單位四川仁壽齊旭液化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齊旭公司”)、仁壽縣石源液化氣燃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石源公司”)、仁壽縣高能液化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能公司”)、仁壽縣源通液化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通公司”)主要負責人員石一、石二、陳三、徐四商量成立仁壽縣液化石油氣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該“協會”於2017年12月正式成立,石一擔任“協會”會長,石二、陳三、徐四為副會長,“協會”章程規定了行業性質、業務範圍、會員、會費等內容。

在“協會”沒有檢查、處罰等權力的情況下,“協會”組建以被告人徐五、石六為成員的市場巡查部,負責對全縣液化氣市場的監督、檢查,非法控制仁壽縣液化氣市場。被告人朱七為石源公司站長、被告人楊八為高能公司站長、被告人王九為齊旭公司站長,負責液化氣站生產安全並多次參與市場巡查,被告人李十為仁壽縣城區燃氣銷售負責人,多次參與仁壽城區燃氣市場巡查。

2017年4月左右,“協會”籌備期間,石一、石二、陳三、徐四為了提高各自公司利潤,商量向液化氣中超標添加二甲醚。

2018年9月28日,眉山市工商局應眉山市公安局委託對“齊旭”、“高能”、“源通”、“石源”四個公司的液化石油氣抽樣,次日委託成都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有限公司檢驗,依據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氣標準鑑定,四公司C3+C4烴類組分、二甲醚含量均為不合格。

2017年4月-2018年9月期間,四公司共銷售液化氣5306餘萬元,獲取利潤1111餘萬元。

石一等人以“協會”的名義提高液化氣市場價格、降低液化氣重裝量,非法劃分四個公司以及公司配送員的經營區域,要求全縣經營液化氣配送的個人必須加入“協會”,才能加入公司與公司簽訂《配送、安全管理責任協議》(以下簡稱“協議”),服從“協會”市場部的管理和巡查,與公司簽訂“協議”後,將“協議”約定的應當交到公司的保證金5000元繳納到“協會”。對於不加入“協會”的個人則不能加入公司,四個公司將不與其簽訂“協議”,個人也就不能經營液化氣業務。同時,四人商定將四個公司每個月的利潤交到“協會”,除去“協會”的所有開支後按照比例統一分配到四個公司。

“協會”市場部為維護四個公司的利益,對全縣的液化氣配送個人經營行為採用跟蹤、攔截、堵門、強行檢查等方式進行巡查,對於加入協會的配送員必須按照“協議”約定在劃定區域內進購和配送液化氣,否則“協會”將按照個人與公司的“協議”約定收取違約金,並扣留、沒收液化氣。對於沒有加入“協會”而經營液化氣的個人,市場部發現後或自行處理或報告相應的部門予以查處。

為維護“協會”利益,石一、石二、陳三、徐四經商量,多次向相關工作人員行賄。被告人石一、石二、陳三、徐四、徐五、石六、朱七、楊八、王九、李十等人的行為嚴重破壞了經濟秩序、社會秩序、侵犯了他人財產權利,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已形成以石一為首,以石二、陳三、徐四、徐五、石六為積極參加者,以朱七、楊八、王九、李十為一般參加者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石一等15人共同故意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尋釁滋事、行賄等犯罪活動,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集團。根據各被告單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的不同及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被告單位四川仁壽齊旭液化氣有限公司等四家液化氣公司判處罰金1400萬元至330萬元不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尋釁滋事罪、行賄罪對被告人石一等15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二個月不等,判處罰金2670萬元至15萬元不等。

原標題:15人獲刑!首要分子獲刑18年!罰金2670萬!罰金總額1.2億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