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周,我们诗山共有9起纠纷案件要在诗山法院开庭,其中4项是婚姻,5项是民间借贷引起的。
从上图可以看出,
民间借贷涉及的问题居多
什么叫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又有哪些坑呢?
话说我国的民间借贷
已有3000年历史
它的一生 绝对是一部生动的历史剧
真是可歌可泣~
不过 今天
我们不歌 专讲它让人猝不及防的坑......
今日法官帮帮团嘉宾:周赞
要讲“坑”,先来了解一下什么叫民间借贷
法律法规
什么叫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借条和欠条
其实是一对哥俩好
它俩好到让人傻傻分不清
谁知 最大的“坑”也就这么挖好了
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
而欠条可以是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
如买卖、劳务、承包、赔偿等
借款肯定是欠款 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
至关重要的是:
如果没有标注还款日期
拿着借条 你可以追债20年
但欠条 可能只有3年
法律法规
欠条:(一)双方当事人在欠条中约定了履行期限,债权人应当在履行期届满后3年内主张权利;(二)双方当事人没有在欠条中约定履行期限,其诉讼时效为欠条出具日期的3年内,债权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3年内主张权利。
借条:(一)双方当事人在借条中约定了履行期限,债权人应当在履行期届满后3年内主张权利;(二)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借条中约定履行期限,债权人应当在借条签字之日起20年内主张权利。
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
emmmm……
有借条≠赢官司
咱们常说 做事要留心眼儿
在借钱这事儿上 同样要留心
如果只有借条
对方辩称没有拿到钱或已经偿还
那么出借人就得举证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了
因为凡事到了法院 都得讲证据▼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刽子手大哥 没你啥事 请绕道
俗称的“砍头息”
是指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emmm……
像这样
嗯嗯 这个“坑”有点大
你可能从来没有想过
你实际只是借了80万
却要还 还 还100万+利息
猛然间
是不是发现自己做了件傻事儿
别怕 “砍头息”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这事好说
一个法条可以简单解决▼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一:哪些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国家不会干涉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但为了保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规定了下列民间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1、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2、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转借牟利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4、借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如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赌债等。
明知借款用于贩毒,借贷行为不受保护
案例:王某系毒贩,为筹措贩毒资金向张某借款2万元。张某明知王某借款系用于贩毒,仍与王某订立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10日,借款利率为日息千分之三。后张某起诉王某,要求偿还借款。人民法院在依法查明事实后,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应问清借款用途。如明知借款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如贩毒、赌博、走私等)时,应拒绝对方的借款请求,否则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案例二:借款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有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出借或偿还借款,应当保存支付证据。对于大额款项,宜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若涉及大额现金出借或偿还的,应当保留现金来源、现金交付的相关证据,以避免事后就实际支付金额产生异议。
无法提交借条原件借款人诉求被驳回
案例:张某与王某系恋人关系。2014年,王某向张某借款2万元但未出具借条。后两人因感情问题分手,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返还借款2万元。王某辩称,其已将2万元偿还张某,借条原件被张某当场撕毁,双方借款关系已不存在。一审法院对于张某不能出具借条原件的解释不予采信,故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借款方偿还借款后,出借方销毁借条原件的说法更符合生活常理,故在张某没有借条原件且未举出反证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说法】人民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借贷事实”。借贷合意可能表现为借条、欠条,甚至口头协议。借贷事实就是款项的实际出借,其表现形式有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法官在审查借贷事实时,还需结合借贷金额、贷款人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等进行综合判断。无法提供借条原件,而借款人又不予认可的民间借贷行为,难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只有了解一些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才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愿此文的分享,少一些纠纷,多一份和谐!
本来这是一篇以诗山法庭开庭排期表,引发起的一篇关于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报道,小编特地制作了一张马赛克的图,结果小编却误把原图放进了。对涉及人员所造成的困扰,小编真是万分的抱歉!诗山在线携全体人员真诚的向您说声对不起!幸好好心的微友,热心的粉丝,在群里知会我、私信我。小编才得以在第一时间删除,在此感谢你们!
小编感到无比自责,也曾想放弃过。热心的网友,粉丝一直鼓励我,他们告诉我人生的路没有一条是平的,让我勇敢走下去把更好,更多正能量的文章分享给大家,小编很感动。
诗山在线感谢大家一如既往的支持与帮助!
感恩有您!
诗山在线全体人员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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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法、华律网、 岳麓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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