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意外身亡,欲將30萬保額留給小三!保險公司拒賠,法院:合理

夫妻雙方恩恩愛愛應該才是正常現象。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有部分夫妻隨著感情生活的消亡,一方或兩方不滿足於現狀,於是就把精神寄託到別的人身上去了。

以下將通過一個壽險理賠案例,來說一下保險理賠的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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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意外身亡,欲將30萬保額留給小三!保險公司拒賠,法院:合理


01.

家住廣西的周先生和梁女士是一對夫妻,在當地都有自己經營的農莊,夫妻兩人都已58歲,結婚已有30多年,有一兒一女,兒女均已成年。

當初兩人結婚時非常親密,但從十多年前開始,夫妻兩人的關係已經越來越淡,雖在同一屋簷下但已經沒有過多的感情,夫妻二人早已不再同床共枕。

礙於面子,以及保存自己在孩子心中的完美形象,夫妻二人商量只分居不離婚。

大約在9年前年,周先生認識了小他兩歲的王女士,很快兩人就在一起同居了。周先生想和王女士結婚,並想向兒女坦白一切,於是就找妻子梁女士商量。

但梁女士怕丟人堅決不肯答應。心軟的王女士覺得自己已經這把年紀,只要有個人踏踏實實陪自己過完一生就行,結婚證只是一張紙,要不要也行,於是叫周先生不要強求。

同年,周先生去了當地的某保險公司,為自己投保了一份終身壽險,保額為30萬元。該合同上,受益人寫的是王女士,兩人的關係寫的是夫妻。

今年年初,周先生在駕車外出時,不幸遇到交通意外,遭受重傷不治身亡。事後,悲痛的王女士給愛人處理身後事,就在整理遺物時,王女士發現了周先生的保險合同,於是就整理好相關的材料向保險公司遞交了理賠申請。

經保險公司調查發現,王女士與周先生並不是夫妻關係,與保險合同上寫的夫妻關係相違背,於是就拒絕了王女士的理賠申請。

就在同一時間,保險公司的相關工作人員聯繫到了其妻子梁女士,並告知了她丈夫購買了一份壽險,她和她的兒女都能拿到30萬的保險賠償金。


於是,妻子梁女士就把相關的理賠資料準備好,向保險公司提交了申請資料。

王女士知道了周先生妻子的情況,她感到非常疑惑自己明明是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憑什麼30萬保險金自己偏偏卻拿不到?隨後,憤怒的王女士便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

即使告上法院,王女士最終敗訴,保險金自然也拿不到。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拒賠合理,王女士和周先生並不是法律上承認的夫妻關係,與保險合同上寫的夫妻關係不符

最後,妻子梁女士獲得了30萬的保險賠償金。

男子意外身亡,欲將30萬保額留給小三!保險公司拒賠,法院:合理


02.

上面的案例,總結起來又是一個原配和小三爭財產的故事,但原配和小三的矛盾無論過了多少年,仍是沒有辦法解決的。

不說別的,說回保險。在上面這個案件,存在最大爭議的應該是這個保險受益人,那麼這個保險受益人不是自己,不是親人,而是其他人是可以的嗎?

其實是可以的。受益人,又稱“保險金受領人”。在人身保險的死亡保險合同中,受益人指的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人。所以,受益人可以是你想指定的任何人。

但是,在實際的理賠過程中,

如果受益人與被保險人沒有親屬關係,很容易被認為存在“騙保”嫌疑,理賠起來也會相當麻煩。

如果受益人是自己的朋友、恩人等親屬之外的關係,就一定要在保險合同的關係一欄上如實填寫,然後一定要記得拿著保險合同到公證處公證。

只有公證了,才能表示已經自願將保險金留給朋友、恩人等,而親屬是無法拿到保險金的。如果中途想變更受益人也是可以的,需到保險公司處更改,然後再到公證處公證。

看到這裡,大家可能還會有這樣的疑惑:可以給親屬以外的人買保險嗎?

答案是可以的,但前提是雙方一定要具有保險利益。如果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這個保險利益,指的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保險法》第十二條中規定了: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了,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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