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生效裁判?切莫誤人害己!



拒不執行生效裁判?切莫誤人害己!

【主要案情】徐某某系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陸某某訴徐某某、甲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經調解,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徐某某及甲公司於2015年9月10日前給付陸某某投資款80萬元,並負擔案件受理費。因徐某某及甲公司未按調解書確定的內容履行還款義務,陸某某於2015年9月14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徐某某代表甲公司與乙公司就甲公司的拆遷補償簽訂協議,約定乙公司補償甲廠200餘萬元,該款項分兩筆先後轉入徐某某個人銀行卡內,徐某某分別及時取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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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0日,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裁定徐某某、甲公司償還陸某某投資款80萬元,徐某某拒絕簽收該執行裁定書。2016年5月11日,該院要求徐某某對其個人財產情況進行申報,徐某某對其領取的拆遷補償款的去向作出虛假申報。2016年9月21日、10月5日,因徐某某仍拒不執行裁定,分別被法院拘留十五日,但徐某某仍拒不執行裁定。

【辦案過程】檢察機關對徐某某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提起公訴。法院判決徐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分析】法院作出執行裁定後,徐某某不履行如實申報財產義務,經法院採取拘留強制措施後扔拒不執行,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解釋和司法解釋,徐某某的行為違反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屬於有能力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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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正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於該條規定的裁定。

下列行為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事實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拘留等強制措施後扔拒不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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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萬炎高 | 審核:餘進 | 編輯:向延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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