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執行案號(2019)皖0102執4187號
失信被執行人照片
失信被執行人王飛
性別男
年齡41
身份證號3426221978******2676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臨泉東路安徽大市場集體戶
立案時間
執行法院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一、被告王飛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寧仁鳳借款本金10000元並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元為計算基數,按月利率1%,自2010年11月9日計算至款清時止);二、駁回原告寧仁鳳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90元,減半收取計295元,由被告王飛負擔195元,由原告寧仁鳳負擔10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涉案金額0.00
負責人電話055165352035
閱讀更多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