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挖细查VS零口供,这个涉恶案件不寻常

近日,由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恶势力团伙主犯刘某海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一案,经开庭审理后宣判:被告人刘某海系恶势力团伙纠集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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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缄默”的犯罪嫌疑人,悉数离境外出的涉案人员,几段尘封多年的往事,这是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时的案件面貌。从一起普通刑案,到最终追诉漏罪并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犯罪,和检察官一起回顾一下中间都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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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6日上午,寿宁县公安局接到李某报警,称其朋友刘某海等人在甲公司被保安无故殴打受伤。当天下午,甲公司员工也报警,称公司董事长陈某被刘某海亲属围殴受伤。公安机关受理调查期间,甲公司一名负责人却向公安机关表示系普通民间纠纷引发的事件,要求自行协商处理,陈某亦向民警表示伤情很轻不需要验伤。至2018年9月,寿宁县公安局在办理其他案件时发现刘某海曾于2016年数次伙同他人到甲公司向陈某索要承揽该运输业务,并有相关滋扰、威胁行为,遂以刘某海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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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刘某海被传唤到案。检察官应侦查人员邀请提前介入分析研判,发现疑点丛生。

具体行为次数?行为的违法特征?行为人最终有无获利?参与人员都有谁?参与人员相关之间关系?被害人陈某陈述的情节有无其他知情人员印证?被害单位的损失如何具体量化?定性为强迫交易是否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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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多问题都没有明朗,检察官提出了一系列取证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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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寿宁县公安局改以刘某海涉嫌强迫交易罪提请批准逮捕。按照捕诉一体化办案机制,案件由之前提前介入的检察官承办。

检察官经过细细审查层层核实,发现这个案件远没那么简单:

1.有证据证实刘某海曾纠集多人实施过违法犯罪行为,但具体次数、数额仍缺乏必要证据印证;

2.当时的派出所工作人员均已经先后调离原岗位,卷宗材料未体现有无监控视频、出警记录、现场痕迹等原始客观证据;

3.因事隔三年多,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对重要细节表述不详且相互之间存在矛盾、差异,部分被害人对继续侦查明显抵触;

4.刘某海依然装愣卖傻,辩称“我没有威胁、纠缠陈总,只是跟他谈生意,喝过几次茶……我又没犯罪,莫名其妙被抓进来,没有什么要交代的”;

5.可能还有多名共同责任人员需要追究,虽因滞留境外难以传唤核实,但现有证据可证实林某新参与犯罪。

审慎分析之后,在批准逮捕刘某海的同时,检察官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追捕林某新,并列出取证意见30余条,引导侦查人员继续取证,强化跟踪,关注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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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受理审查起诉,检察官先后5次联系被害人陈某等人,听取意见,问询细节,释法说理,打消其重重顾虑,与一名被害人电话聊了整整一个小时。细心的检察官还从一名证人不经意的表述中发现刘某海在2015年可能有针对乙公司的类似行为,当即联系侦查人员面商线索核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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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向被害人核实,初步查明刘某海还曾多次纠集刘某良等多人对乙公司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从违法犯罪次数及参与人数、相互关系等方面分析,该案可能属于恶势力团伙犯罪!为慎重稳妥,夯实证据基础,检察官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引导侦查人员围绕恶势力团伙犯罪特征补充收集了厚厚5册卷宗证据,查明了乙公司因车间通道被堵截而造成停产的损失数额等必要证明事项,补充立案侦查陈某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并根据派出所原辅警应某回忆其习惯将每次出警相关照片存储于办公电脑的线索,要求侦查人员逐一核查武曲派出所全部电脑,历时三天,从电脑繁杂的文件中找到当年两次出警乙公司处置警情的原始照片,从一名派出所辅警的笔记本中找到了有关警情记录,搭建起了主客观证据之间的关联,为揭穿刘某海的虚假辩解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支撑。


为实现取证意图,检察官还开展了自行侦查,前往现场核实查勘,补充拍摄现场痕迹照片,增强证明力。刘某海为首的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事实逐渐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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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刘某海已经先后接受了侦查人员、检察人员10次讯问,依然零口供。如何正确判断、分析、运用证据,准确认定事实,准确定性定罪,确保办案不枉不纵、不偏不倚,经得起历史检验,该有个说法了。


根据补充收集的证据,检察官认为:刘某海5次纠集他人以暴力、威胁、滋扰手段破坏乙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强迫乙公司接受服务、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造成乙公司财物损失20000元以上,情节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其还7次纠集他人针对甲公司实施了类似行为,最终迫使甲公司妥协,无偿送给“运输补贴”210850元,已超出强迫交易罪评价范围,应追诉漏罪增加认定敲诈勒索罪。其在两节犯罪中先后纠集了7名成员,相互关系稳固,其中至少2名成员参与了多次行为,虽然均未归案,但不影响事实认定。刘某海系恶势力团伙的纠集者,应按其组织、指挥、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章不属于团伙成员,相关罪行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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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5日,法院召开庭前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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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海一反常态,表示愿意认罪——虽然只认强迫交易罪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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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助理

Amzaing,子弹怎么不飞了?!

检察官

淡定淡定,没那么简单,从被告人的心理特征判断,不会甘心放弃抵抗的,投机而已,好好准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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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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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被告人在“认罪”之后,开始了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的“侃侃”申辩……此处略去一万字。代价当然是低垂而绝望的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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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

“被告人的回答自相矛盾,仍在刻意掩盖重要事实真相,属避重就轻,认罪有名无实,请法庭注意,并在量刑时充分考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在一些地区、领域滋生蔓延,已经成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因素。它与普通违法犯罪存在明显不同,主要体现于一定的团伙组织性、行为暴力性、违法经常性、意志顽固性。不仅严重侵犯具体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还严重危害了地方治安秩序,侵蚀了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的成果……今天,被告人刘某海将为他和他团伙的行为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在定罪量刑之外,我们也有必要深入思考刘某海恶势力团伙形成坐大的原因……希望通过本案的办理,旁听人员、广大社会公众能进一步看清本案发生的原因及危害,深刻认识党中央部署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决心和社会成效,警示大家信守法治,遵守规则,从善如流。”

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指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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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齐秀芳、陈煜星

排版:赖涓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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