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病投保,過了兩年到底賠不賠?

帶病投保,過了兩年到底賠不賠?


相信購買過或瞭解過保險的人都知道,在投保過程中,有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健康告知。


健康告知是保險公司對客戶的一次“過濾”,使得進入“保險池”的人身體更健康,這樣能降低保險公司的賠付率。如果被保險人投保時未進行如實告知,很有可能會導致後期理賠被拒。


這個門檻讓很多身體不太健康的客戶覺得非常委屈,心想我得個“甲狀腺結節”跟我想保個“乳腺癌”有個毛關係,難道就因為我有些不相關的小毛病,連保其它重大疾病的權利都沒有嗎?


很多網上的文章說不能買,很多線下保險業務員又都說能買,只要過2年後保證能賠,那到底是什麼情況呢?


拒賠≠一定不能賠


保險行業中有一個廣為人知的條款 “兩年不可抗辯條款”,《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對於此條款是這樣描述的:


1、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3、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大王來給大家通俗的翻譯一下:


1、投保人在投保之前一定要如實做好健康告知;


2、如果沒有如實告知,在合同成立兩年內,保險公司都有權解除合同或者拒賠;


3、合同成立2年後,保險公司則不得解除合同或拒絕賠償。


按“兩年不可抗辯條款”來說,保險合同生效超過2年,即使存在不如實告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也必須賠付。


既然保險法的第十六條規定寫得明明白白,那為什保險公司還會以“未如實告知”為理由予以拒賠呢?


這裡大王要明確地告訴大家一點,拒賠≠一定不能賠

,只不過這個過程比較曲折。一方“出險”,一方“拒賠”,這種情況就需要打官司了。


看到這裡相信大家不免要猶豫了:“保險公司有錢有勢,我們這種普通老百姓勝訴的幾率能有多大呢?”


帶著這個疑問,大王在OpenLaw(開放法律聯盟)官網上,查看了大量的保險理賠糾紛案例,從中選取幾個比較典型的“不如實告知的保險糾紛案”,帶大家一起來看看具體判罰結果。


情形一:投保之前患有不符合健康告知的甲病,未如實告知,投保之後發生屬於合同保障範圍的乙病,甲病和乙病無明顯因果關係


具體案例一:


於某某在某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兩份終身重大疾病保險,2015年10月9日投保一份,合同生效日期為2015年10月10日;2015年10月15日投保一份,合同生效日期為2015年10月16日。兩份保險約定的保險金額均為10萬元,保費均為每年3430元,保險期限為終身。


2018年10月於某某被診斷為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期,經過3個月透析,2019年1月再次被診斷為慢性腎病5期。


保險公司經核實:發現被保險人在投保前患有腦梗死、二型糖尿病、高血壓三級(很高危組),以其在投保前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帶病投保為由,予以拒賠。


法院認為:被告無證據證實原告申請涉案理賠的疾病與其投保前所患疾病有關。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不可抗辯條款”的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判罰結果:判賠。


簡單描述:被保險人在投保前患有不符合健康告知的疾病“腦梗死、二型糖尿病、高血壓三級(很高危組)”,未如實告知。投保後罹患 “終末期腎病”,理賠被拒。法院認為,前後疾病無明顯因果關係,且合同生效超過兩年,判定理賠。


具體案例二:


賁某某於2006年8月向某保險公司購買某終身保險1份,保險賠償限額10000元,交費20年,每年交費1030元;


2012年7月,賁某某經診斷為左乳浸潤性小葉癌,隨即住院治療。


保險公司經核實:賁某某於2003年患右乳癌,投保時並未如實告知,予以拒賠。


法院認為:原告2012年的左乳浸潤性小葉癌是原發性的,與2003年右乳腺浸潤性導管癌沒有關聯。並且本案適用於“不可抗辯條款”,保險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權,已超過規定期限,故其解除合同的行為無效。


判罰結果:判賠。


簡單描述:被保險人投保之前患有不符合健康告知的疾病“右乳癌”,未如實告知。投保後罹患“左乳浸潤性小葉癌”,理賠被拒。法院認為前後疾病沒有因果關係,並且理賠時間已超過2年,判定理賠。


情形二:投保之前患有不符合健康告知的甲病,未如實告知,投保之後發生屬於合同保障範圍的乙病,甲病和乙病有明顯因果關係


具體案例一:


2013年9月27日,常某某與被告簽訂了某兩全保險的主合同另外附加“某定期重大疾病保險”合同書一份。


合同約定:被保險人劉某某,保險期間為2013年9月28日零時至2061年9月24日止;交費期間20年,主合同保險費為每年3592元,附合同為1935元,共計5527元,保險金額前者為8萬元,後者為15萬元。


合同成立後,至2016年10月,投保人常某某已交4年保險費,共計22108元。


2015年6月,被保險人劉某某被確診為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保險公司經核查:被保險人曾於2012年7月16日因慢性腎功能衰竭、腹膜透析到盧氏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0天,又於2012年8月27日因病到盧氏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8天。


據其2012年7月16日住院病歷顯示,被保險人平時素質差,3年前患“腎病綜合徵”在縣醫院給予激素治療,1年前出現“慢性腎功能不全”在西京醫院進行腹膜透析。


但是2013年9月16日,投保人為被保險人投保時卻故意隱瞞了這一事實。


保險公司予以拒賠,同時解除所有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法院認為:本案中,雖然原告在投保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但至今被告並未行使合同解除權,且該合同成立已超過兩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判罰結果:判賠。


簡單描述:被保險人投保之前患有不符合健康告知的疾病“腎病綜合徵、慢性腎功能不全、慢性腎功能衰竭、腹膜透析”,未如實告知。投保後確診為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理賠被拒。法院依據“不可抗辯條款”判定理賠。


具體案例二:


2014年5月12日,程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某定期防癌疾病保險,被保險人為其妻子胡某某,受益人為程某;


2016年7月8日胡某某首次確診為原發性肝癌,2016年7月21日進行了手術治療。


保險公司經核實:被保險人在三年前已患肝硬化,病情嚴重,投保後持續治療。合同成立兩年後,故意隱瞞此前治療情況,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認為投保人以不可承保疾病、用欺詐方法騙取保險公司承保,主觀意向惡性嚴重,不適用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整案拒付,並解除了保險合同。


法院認為:我國保險法在投保人告知義務的一般規定中引入了不可抗辯條款,對保險人解除權的行使進行了限制。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判決結果:判賠。


簡單描述:被保險人投保之前患有不符合健康告知的疾病“肝硬化”,未如實告知。投保後確診“原發性肝癌”,理賠被拒。法院依據“不可抗辯條款”判定理賠。


具體案例三:


2009年9月28日,楊某某作為投保人為其妻子劉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某定期壽險,楊某某是保險合同指定的唯一受益人。


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30000元”。


2013年,被保險人劉某經診斷患上黑色素瘤,於2013年12月30日因該疾病死亡。


保險公司經核實:楊某某在投保前,其妻子劉某於2009年8月27日入院,於2009年9月9日出院,被診斷為黑色素瘤,但未如實告知,決定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費。


法院認為:被告的解除權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內行使,也就是被告若以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解除合同,應當在2011年9月29日之前作出。而本案被告作出解除保險合同決定的時間是在2014年1月13日,早已超過二年。因此,被告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被告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判罰結果:判賠。


簡單描述:被保險人在投保前患有不符合健康告知的 疾病“黑色素瘤”,未如實告知。投保後因該病去世,理賠被拒。法院依據“不可抗辯條款”判定理賠。


上面的幾則案例就是典型的雖然“未如實告知”,但是由於保險法第十六條“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的規定,順利獲得了理賠的案例。


限於篇幅的限制,大王只列舉了5個例子,但看的遠不止這些,結果大都是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這讓大王想到了知乎上一個法律話題的優秀回答者,在《保險合同兩年不可抗辯期條款的適用與思考》一文中提到的結論:


帶病投保,過了兩年到底賠不賠?


“沒有告知A,不管是什麼原因沒有告知,有些小病、症狀或者不良生活習慣慢慢演化為B。只要確診B時即保險事故發生時離合同成立已經過了兩年,肯定要賠。


立法規定已經如此明確,這種情況下,法律和保險業界爭議並不大,至少在上海地區,已經基本見不到這類案件。必輸的案件保險公司沒必要浪費錢財。”


他給出的這個結論與大王簡單統計的結果是相互印證的。

寫在最後


“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確實傾向於保護消費者權益,但本意旨在防止保險公司“店大欺客”,因為一點小問題,就將已長期繳費的客戶拒賠。以此來增加客戶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信任,形成良好的市場關係。


別有用心之人,千萬不要把“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當成是“免死金牌”。一旦你被認定為有非常明顯的故意行為或騙保傾向,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將不再適用,保險公司是完全有理由進行拒賠的,甚至連保費都有可能拿不回來。


遺漏告知或隱瞞告知,雖然最終很有可能會獲得理賠,但是你要承擔得起和保險公司打官司的風險。大王還是建議大家都如實做好健康告知,從源頭上消滅風險。誰都希望理賠能順順利利的,畢竟救命的錢,越快到手,越不會耽誤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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