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投保,过了两年到底赔不赔?

带病投保,过了两年到底赔不赔?


相信购买过或了解过保险的人都知道,在投保过程中,有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健康告知。


健康告知是保险公司对客户的一次“过滤”,使得进入“保险池”的人身体更健康,这样能降低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未进行如实告知,很有可能会导致后期理赔被拒。


这个门槛让很多身体不太健康的客户觉得非常委屈,心想我得个“甲状腺结节”跟我想保个“乳腺癌”有个毛关系,难道就因为我有些不相关的小毛病,连保其它重大疾病的权利都没有吗?


很多网上的文章说不能买,很多线下保险业务员又都说能买,只要过2年后保证能赔,那到底是什么情况呢?


拒赔≠一定不能赔


保险行业中有一个广为人知的条款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此条款是这样描述的:


1、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大王来给大家通俗的翻译一下:


1、投保人在投保之前一定要如实做好健康告知;


2、如果没有如实告知,在合同成立两年内,保险公司都有权解除合同或者拒赔;


3、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则不得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


按“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来说,保险合同生效超过2年,即使存在不如实告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必须赔付。


既然保险法的第十六条规定写得明明白白,那为什保险公司还会以“未如实告知”为理由予以拒赔呢?


这里大王要明确地告诉大家一点,拒赔≠一定不能赔

,只不过这个过程比较曲折。一方“出险”,一方“拒赔”,这种情况就需要打官司了。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不免要犹豫了:“保险公司有钱有势,我们这种普通老百姓胜诉的几率能有多大呢?”


带着这个疑问,大王在OpenLaw(开放法律联盟)官网上,查看了大量的保险理赔纠纷案例,从中选取几个比较典型的“不如实告知的保险纠纷案”,带大家一起来看看具体判罚结果。


情形一:投保之前患有不符合健康告知的甲病,未如实告知,投保之后发生属于合同保障范围的乙病,甲病和乙病无明显因果关系


具体案例一:


于某某在某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两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5年10月9日投保一份,合同生效日期为2015年10月10日;2015年10月15日投保一份,合同生效日期为2015年10月16日。两份保险约定的保险金额均为10万元,保费均为每年3430元,保险期限为终身。


2018年10月于某某被诊断为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经过3个月透析,2019年1月再次被诊断为慢性肾病5期。


保险公司经核实:发现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患有脑梗死、二型糖尿病、高血压三级(很高危组),以其在投保前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带病投保为由,予以拒赔。


法院认为:被告无证据证实原告申请涉案理赔的疾病与其投保前所患疾病有关。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判罚结果:判赔。


简单描述: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患有不符合健康告知的疾病“脑梗死、二型糖尿病、高血压三级(很高危组)”,未如实告知。投保后罹患 “终末期肾病”,理赔被拒。法院认为,前后疾病无明显因果关系,且合同生效超过两年,判定理赔。


具体案例二:


贲某某于2006年8月向某保险公司购买某终身保险1份,保险赔偿限额10000元,交费20年,每年交费1030元;


2012年7月,贲某某经诊断为左乳浸润性小叶癌,随即住院治疗。


保险公司经核实:贲某某于2003年患右乳癌,投保时并未如实告知,予以拒赔。


法院认为:原告2012年的左乳浸润性小叶癌是原发性的,与2003年右乳腺浸润性导管癌没有关联。并且本案适用于“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已超过规定期限,故其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判罚结果:判赔。


简单描述: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不符合健康告知的疾病“右乳癌”,未如实告知。投保后罹患“左乳浸润性小叶癌”,理赔被拒。法院认为前后疾病没有因果关系,并且理赔时间已超过2年,判定理赔。


情形二:投保之前患有不符合健康告知的甲病,未如实告知,投保之后发生属于合同保障范围的乙病,甲病和乙病有明显因果关系


具体案例一:


2013年9月27日,常某某与被告签订了某两全保险的主合同另外附加“某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书一份。


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刘某某,保险期间为2013年9月28日零时至2061年9月24日止;交费期间20年,主合同保险费为每年3592元,附合同为1935元,共计5527元,保险金额前者为8万元,后者为15万元。


合同成立后,至2016年10月,投保人常某某已交4年保险费,共计22108元。


2015年6月,被保险人刘某某被确诊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保险公司经核查:被保险人曾于2012年7月16日因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到卢氏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又于2012年8月27日因病到卢氏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


据其2012年7月16日住院病历显示,被保险人平时素质差,3年前患“肾病综合征”在县医院给予激素治疗,1年前出现“慢性肾功能不全”在西京医院进行腹膜透析。


但是2013年9月16日,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时却故意隐瞒了这一事实。


保险公司予以拒赔,同时解除所有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原告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至今被告并未行使合同解除权,且该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判罚结果:判赔。


简单描述: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不符合健康告知的疾病“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未如实告知。投保后确诊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理赔被拒。法院依据“不可抗辩条款”判定理赔。


具体案例二:


2014年5月12日,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某定期防癌疾病保险,被保险人为其妻子胡某某,受益人为程某;


2016年7月8日胡某某首次确诊为原发性肝癌,2016年7月21日进行了手术治疗。


保险公司经核实:被保险人在三年前已患肝硬化,病情严重,投保后持续治疗。合同成立两年后,故意隐瞒此前治疗情况,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以不可承保疾病、用欺诈方法骗取保险公司承保,主观意向恶性严重,不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整案拒付,并解除了保险合同。


法院认为:我国保险法在投保人告知义务的一般规定中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对保险人解除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判决结果:判赔。


简单描述: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不符合健康告知的疾病“肝硬化”,未如实告知。投保后确诊“原发性肝癌”,理赔被拒。法院依据“不可抗辩条款”判定理赔。


具体案例三:


2009年9月28日,杨某某作为投保人为其妻子刘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某定期寿险,杨某某是保险合同指定的唯一受益人。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30000元”。


2013年,被保险人刘某经诊断患上黑色素瘤,于2013年12月30日因该疾病死亡。


保险公司经核实:杨某某在投保前,其妻子刘某于2009年8月27日入院,于2009年9月9日出院,被诊断为黑色素瘤,但未如实告知,决定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


法院认为:被告的解除权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行使,也就是被告若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应当在2011年9月29日之前作出。而本案被告作出解除保险合同决定的时间是在2014年1月13日,早已超过二年。因此,被告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判罚结果:判赔。


简单描述: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患有不符合健康告知的 疾病“黑色素瘤”,未如实告知。投保后因该病去世,理赔被拒。法院依据“不可抗辩条款”判定理赔。


上面的几则案例就是典型的虽然“未如实告知”,但是由于保险法第十六条“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顺利获得了理赔的案例。


限于篇幅的限制,大王只列举了5个例子,但看的远不止这些,结果大都是有利于被保险人的。


这让大王想到了知乎上一个法律话题的优秀回答者,在《保险合同两年不可抗辩期条款的适用与思考》一文中提到的结论:


带病投保,过了两年到底赔不赔?


“没有告知A,不管是什么原因没有告知,有些小病、症状或者不良生活习惯慢慢演化为B。只要确诊B时即保险事故发生时离合同成立已经过了两年,肯定要赔。


立法规定已经如此明确,这种情况下,法律和保险业界争议并不大,至少在上海地区,已经基本见不到这类案件。必输的案件保险公司没必要浪费钱财。”


他给出的这个结论与大王简单统计的结果是相互印证的。

写在最后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确实倾向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但本意旨在防止保险公司“店大欺客”,因为一点小问题,就将已长期缴费的客户拒赔。以此来增加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任,形成良好的市场关系。


别有用心之人,千万不要把“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当成是“免死金牌”。一旦你被认定为有非常明显的故意行为或骗保倾向,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将不再适用,保险公司是完全有理由进行拒赔的,甚至连保费都有可能拿不回来。


遗漏告知或隐瞒告知,虽然最终很有可能会获得理赔,但是你要承担得起和保险公司打官司的风险。大王还是建议大家都如实做好健康告知,从源头上消灭风险。谁都希望理赔能顺顺利利的,毕竟救命的钱,越快到手,越不会耽误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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