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邊縣院羈押必要性審查“四做到四注意”


靖邊縣院羈押必要性審查“四做到四注意”


靖邊縣院羈押必要性審查“四做到四注意”

今年以來,靖邊縣人民檢察院前三季度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處於全市末位的狀況,院黨組高度重視,全院上下群策群力,加大工作力度,轉變工作方式,採取“四做到四注意”措施,在今年最後一個多月裡,受理或依職權審查案件41件,立案38件,建議被採納35件,羈押必要性審查建議採納數佔執行逮捕數比例由0.38%提高到7.8%,迅速扭轉了被動落後的局面。

“四做到”:一是做到廣泛宣傳,提高羈押必要性審查業務的知曉率。一方面向辦案機關和辦案人員宣傳。通常以“串門”的方式與本院刑事檢察部、公安局辦案機關、法院刑庭經常溝通,目前本院刑事檢察部、公安偵查部門、刑庭以及看守所都熟知我們在開展此項業務;另一方面讓所有在押人員及其家屬都明白凡是符合條件的案件都可以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我們的具體做法:1、在看守所每個監室的制度冊裡都插入了一份我們的“羈押必要性審查權利義務告知書”;2、要求管教幹警組織在押人員學習監規時也學習我們的告知書;3、在每名在押人員被逮捕後3日內我們會及時向其送達“羈押必要性審查權利義務告知書”;4、在看守所大門口張貼羈押必要性審查權利義務告知書並設立投遞信箱。

二是做到依法審查,以法定的社會危險性作為判斷羈押必要性的根本標準。大膽主動地啟動審查,不因在押人員所涉嫌的罪名而先入為主的做侷限性選擇性審查,而是透過罪名的表象看個案情節、結果等本質。比如我們今年辦理的35件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中涉嫌信用卡詐騙罪1案、涉嫌賭博罪1案、開設賭場罪1案、妨害公務罪1案、非法佔用農用地罪1案、非法行醫罪2案、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3案、故意傷害罪7案、尋釁滋事罪13案。辦案中在依法審查的前提下,我們關鍵把握的一點就是社會危險性,比如審查對象是否有前科以及前科犯罪類型,是否系慣犯,犯罪背後產生的矛盾是否得以解決、糾紛是否得以化解,本案證據是否已經固定,變更強制措施後是否會影響訴訟順利進行。例如前段時間我們辦理的任某某等十三人涉嫌尋釁滋事案,案件線索來源於中央掃黑辦第十二督導組,我們沒有被涉黑嚇住,在日常入所檢察中發現該案部分在押嫌疑人社會危險性並不高,變更強制措施可能更有利於其它在逃嫌疑人到案,更有利於社會和諧穩定,於是在沒有人提出申請的前提下我們依職權主動提出變更建議,建議最終全部被採納。變更後,目前已經有5名在逃的同案嫌疑人主動歸案。

三是做到“十項聯動”,以達到“一保到底”的效果。“十項聯動”是指:“與在押人員獨立談話、詢問在押期間表現、聽取辦案部門意見、調閱案卷、與檢委會委員逐個討論、向上級院口頭請示、召開公開審查會、風險評估、召開檢委會、組織聯席會議”十項工作聯動推進,通過“十項聯動”一方面有利於我們更精準把關,另一方面可以促成我們無論在哪個環節提出的變更強制措施建議,在下一個訴訟階段,被變更對象都不會再被收押回來,達到“一保到底”的效果,進而提高羈押必要性審查辦案質量、節約司法資源。(詳細做法在典型案例中有介紹)

四是做到全程跟進,在變更前進行教育警示工作,在釋放後做好回訪工作,確保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比如在變更的13人尋釁滋事案中,檢委會做出變更決定後、發出變更建議前,我們首先讓每一名被審查對象自書了對自己所犯罪行的檢討書,目的是檢查其是否真正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是否真正悔改。其次對13名被審查對象進行了兩次集中教育警示,第一次向其宣傳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意義和取保候審要遵守的規定以及違反規定將面臨的上網追逃後果。要求其必須保證釋放以後隨傳隨到;第二次是臨出所時再集中叮嚀一次,強調禁止觸犯一些我們能想到的可能性,如喝酒,以免產生酒後尋釁滋事、酒駕等後果。最後,在釋放後我們不定期通過打電話抽查的方式對其變更強制措施後是否遵守規定進行回訪,因為在出所前我們會登記每名被審查對象及其家屬的電話號碼。電話回訪時,被變更對象若說在家中,我們會要求其家屬接電話。通過這樣變更前教育警示,變更後回訪的方式,極大的保證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的辦案質量。

“四注意”即:一是要注意一定把握住有無社會危害性這個核心。不能為了增加辦案數量而“是不是雞蛋都拾進籃子裡”。

二是要注意多請示,多彙報,無論情況多緊急,堅決杜絕不經任何審批出具變更建議書或函。必要時可以每案都提交檢委會討論決定。

三是要注意建議效果的雙贏、多贏和共贏。因為我們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是建議性案件而非決定性案件。所以,在辦案過程中要注意與被建議單位多交流、多溝通,以達成共識,進而提高辦案效果。

四是注意關注“應當提出變更強制措施建議”的幾類案件,比如可能無罪的,入所期限可能超過所判刑期的。實踐中法院確實存在根據所羈押期限作出判決結果的案件,作為執檢檢察官,我們應當擦亮眼睛,杜絕或者至少減少此類現象發生。方式就是從嚴格監督在押人員羈押期限檢查中發現線索進而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如果發現這幾類案件,應當立即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建議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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