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是否為重整承擔損失?鹽湖股份:需秉持債權優先原則

鹽湖股份面對外界質疑首次發聲。

對於股東是否及如何為本次重整承擔責任和損失?11月29日晚,鹽湖股份在公告回應稱,破產重整程序下,需要秉持利益平衡原則下的債權優先原則以及重整成本共擔原則,由全體債權人與股東共同合理承擔挽救公司的成本,妥善化解公司危機,實現各方共贏。

從股權結構來看,鹽湖股份三季報顯示,青海大型國企——青海省國有資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為公司的控股股東。

11月6日,*ST鹽湖發佈公告,在西寧市中院的主持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會議表決通過了公司重整案財產管理及變價方案。11月19日,鹽湖股份分別發佈3份公告,資產大拍賣開啟。

據新京報早前報道,有債券持有人表示,鹽湖股份急於單獨拍賣資產,一旦發生評估值或拍賣價格低於鹽湖股份賬面價值的情況,會造成鹽湖當年鉅額虧損進而退市,但是對2020年鹽湖扭虧為盈並恢復上市有巨大的幫助,該方案看起來更像是對股東和股權價值的保護。破產重整本來的精神是保護債權人的權益,但現在的重整過程從各方面看起來都避免不了優先保障股東權益的質疑。

不過,也有債權人對新京報記者表示,鹽湖股份主營業務盈利能力較強,拍賣的均為虧損嚴重、負債極高的新興業務,只有剝離掉這些資產,鹽湖股份才能起死回生。

鹽湖股份11月29日晚表示,公司破產重整程序正在西寧中院及管理人的監督指導下依法推進,主要開展了債權申報與審查、資產調查與評估、虧損源剝離處置等基礎性工作,尚未形成最終的重整計劃草案,相應地,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與債務清償方案等均未確定。

鹽湖股份稱,後續,公司將在西寧中院與管理人的指導下,積極借鑑和參考市場上既有上市公司重整的成功案例,充分論證、分析和製作利用公司賬面盈餘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獲得流通股票,用於變現或抵債的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及債務清償方案,實現各方利益最大化。

對於如何充分保障中小股東的權益,鹽湖股份表示,管理人目前已經啟動了對公司低效虧損資產(金屬鎂、化工等)的剝離工作,以剝離虧損源,實現好壞分離,為公司未來聚焦鉀肥、鋰業等盈利主業創造條件,爭取最大程度回報包括中小股東在內的全體利益相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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