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一年且不能緩刑!滬上高空拋物首案判了

高空拋物到底有多危險,相信小微姐不用多說大家也都知道了……

在之前很多網友都在聲討為何高空拋物不被判刑?

從今以後不是了!

閔行區檢察院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將蔣某起訴至閔行區法院,今天法院宣判了!

坐牢一年且不能缓刑!沪上高空抛物首案判了

被砸壞的窗戶。閔行檢察院供圖

今天上午,閔行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這起高空拋物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該案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施行後,滬上首例因高空拋物入刑的案件。

法院判決被告人蔣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坐牢一年且不能缓刑!沪上高空抛物首案判了

滬上首例因高空拋物入刑的案件庭審照片(資料照片)。閔行檢察院提供

閔行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9年8月1日17時許,被告人蔣某因家庭矛盾,通過開鎖人員撬開其父母位於本市閔行區某小區14樓的房門,持棒球棍對家中物品進行打砸,又將手機、平板電腦、水果刀等物扔出窗外,散落於小區公共道路及樓下停放的三輛轎車上,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發後,被告人蔣某主動打電話報警,具有自首情節。

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其辯護律師就蔣某拋物是否存在直接故意和量刑問題發表了辯護意見。審理期間,被告人親屬代為將被害人車損交到法院代管,希望對被告人從寬處理。

法院審理認為,

蔣某因家庭矛盾,為發洩不滿,將手機、平板電腦、水果刀等物品從14樓高處扔下,部分物品砸落在小區公共道路上,砸壞該道路上停放的三輛機動車,雖未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經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考慮到被告人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對於檢察機關及辯護人關於減輕處罰、從寬處罰的意見,予以採納。但蔣某在案發小區與其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熟悉環境,因家庭矛盾為洩憤將財物拋下樓,其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性明顯。被告人行為已對不特定人員的人身、財產構成嚴重威脅,不宜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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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現場被砸壞的轎車。閔行檢察院供圖

網友:

判得好!

對此,不少網友表示:判得好!引起舒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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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一部分網友認為,一年判得有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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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近年來一直是大眾關心的焦點,希望這次上海的舉措,能夠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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