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禮道歉!全國首例在線審理的涉英烈保護公益訴訟案宣判


賠禮道歉!全國首例在線審理的涉英烈保護公益訴訟案宣判

● 捍衛英雄烈士榮譽與尊嚴,是健康社會的輿論底線、道德底線和法律底線。網絡空間並非法外之地,侮辱烈士、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嚴懲。但近年來,在網絡上侮辱英烈的行為仍時有發生
  

● 惡搞英烈、詆譭英雄的事件頻發,反映出社會共識的構建比較薄弱,一些年輕人對於尊重英烈的重要性並沒有深刻領會。保護英烈除了法律手段以外,還需要學校教育、媒體引導、政府號召等
  

● 目前,運用公益訴訟捍衛英烈名譽仍處於起步階段,其意義在於樹立規範,促進社會共識的形成。自英烈保護法正式實施以來,全國政法界湧現出了大量的執法、司法實例,政法機關正在成為英烈名譽保護的堅實後盾

近日,一則案件引發全民關注——網民瞿某某兜售侮辱英烈的貼畫,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當地互聯網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這是全國首例檢察機關向互聯網法院提起的英烈名譽保護領域民事公益訴訟案。
  

“英雄烈士的名譽不僅僅是個人的,英烈的精神和形象屬於國家精神財富,是社會主義價值觀正能量的一種表現,國家公權力在這種情況下不能缺位。”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呂景勝對記者說,這對於國家形象的構建、青少年的教育和意識形態的安全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要進一步建立法治理念的導向,利用相應的司法機制產生威懾力,告知社會的所有組織和個人應該約束自身行為,相當於構建法律的預警機制,引導大家守法”。
  

據統計,我國檢察機關為捍衛英烈尊嚴,2018年共提起民事公益訴訟6件。

依法處置彰顯正義


今年9月,西湖區檢察院公益損害與訴訟違法舉報中心接到市民王先生舉報,在某網絡平臺上有人銷售侮辱、詆譭英烈董存瑞、黃繼光的貼畫。西湖區檢察院調查後發現,在該網絡平臺經營“某某畫坊”的瞿某某發佈、銷售侮辱、詆譭革命先烈董存瑞、黃繼光的貼畫,並配有不雅文字。
  

與以往網絡惡搞英烈不同的是,瞿某某不只是惡搞,更是把惡搞當成產品在網絡平臺上銷售。有評論指出,這樣的行為可謂眼裡只有價值,絲毫沒有價值觀。


據瞭解,瞿某某售賣的貼畫庫存數量巨大,並在董存瑞捨身炸雕堡的畫像上配有“連長你騙我!兩面都有膠!”等文字,在黃繼光捨身堵槍眼的畫像上配有“為了妹子,哥願意往火坑裡跳!”等文字。這些產品上線銷售後,瞿某某即被群眾舉報。

“中華民族的認知模式由儒家文化構建,英烈名譽是很嚴肅莊重的事情,用搞笑的方式進行傳播是不被社會規範所允許的。”採訪中,國防大學教授公方彬告訴記者。


西湖區檢察院認為,瞿某某在網絡平臺上公開發布和銷售否定英烈崇高革命氣節和偉大愛國精神的貼畫,該行為是對英雄烈士的詆譭和褻瀆,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六條規定,瞿某某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侵害英烈名譽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西湖區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公益訴訟訴前程序,在刊登訴前公告的同時,徵求烈士董存瑞近親屬(黃繼光已無近親屬)的意見,烈士近親屬聲明不提起民事訴訟,並支持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維護英烈名譽。

10月28日,西湖區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九項規定,向杭州互聯網法院提起保護兩位英烈名譽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依法追究瞿某某的民事責任。

杭州互聯網法院通過在線方式對被告瞿某某侵害烈士董存瑞、黃繼光名譽權案進行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判令被告瞿某某立即停止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黃繼光名譽權,並在國家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歲月靜好,不忘先烈。這是良知與道德的底線,也是法治的底線。

有法律人士指出,該案表明不論觸犯法律的主體涉及的是名還是利,不論是在社交平臺還是銷售平臺,都將被依法處置,這彰顯了保護英烈絕無法外之地的剛性。不論烈士近親屬是否提起民事訴訟,都應訴盡訴,則體現了法治程序兜底到位的正義性。


有評論稱,這個“首例”,既代表了烈士和近親屬的利益,也代表了沒有近親屬的烈士利益,更代表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具有特殊的法治意義。

侮辱英烈行為頻發

屢屢挑戰法律底線


網絡空間並非法外之地,侮辱烈士、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嚴懲。但近年來,在網絡上侮辱英烈的行為仍時有發生:
  

10月30日,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廣東首例侵害烈士名譽權公益訴訟案作出一審判決,要求侮辱救火英雄的曾某某於判決生效後7日內,在國家級媒體發佈賠禮道歉公告,以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0月29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湖州市人民檢察院訴張某某侵害呂挺烈士名譽權的民事公益訴訟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法院當庭宣判,判令被告張某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浙江省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公告刊登媒體及內容需經法院審核)。如若逾期不履行,法院將在浙江省級媒體上刊登判決書的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被告張某某承擔……



對此,公方彬認為,在惡搞英烈、詆譭英雄的事件背後,是社會共識的構建比較薄弱,“一些年輕人對於尊重英烈的重要性並沒有深刻領會,在出現英烈名譽受損事件時,個別年輕人對於司法部門的判決難以認同”。


捍衛英雄烈士榮譽與尊嚴,是健康社會的輿論底線、道德底線和法律底線。但從“暴走漫畫惡搞英烈”事件,到方誌敏名譽侵權案,卻一次次挑戰著法律的底線:

2018年5月,自媒體“暴走漫畫”利用網絡平臺發佈了一段醜化惡搞葉挺烈士的作品《囚歌》和董存瑞烈士的視頻,引起網友強烈譴責。5月24日,葉挺後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暴走漫畫”被判公開道歉並賠償10萬元。

在英烈保護法施行前,革命烈士方誌敏長孫方華清也曾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維權。2017年1月20日,方華清以革命英烈直系親屬身份,就方誌敏及其領導的紅十軍團犧牲將士名譽在網絡上受到嚴重誹謗,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


2018年4月2日下午,江西省弋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對這起“侵害英雄烈士名譽第一案”進行庭前調解。此外,方華清又以革命英烈直系親屬後人名義,向法院提起追究其所應當擔負的民事責任。最終,兩被告就侵害革命英烈名譽一事當面道歉,並作出書面致歉聲明。

去年5月1日,英烈保護法正式實施。在規定英烈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的同時,該法明確賦予檢察機關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訴訟的權力。

2018年5月21日,江蘇省淮安市人民檢察院對當地居民曾某汙衊烈士的行為,依法提起侵犯英烈名譽權的民事公益訴訟。這是英烈保護法實施以來,全國首例檢察機關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5月12日下午,淮安市清江浦區某小區一幢高層住宅發生火災,消防戰士謝勇解救被困群眾時,將自己的空氣呼吸器讓給向其求救的戰友使用,自己則因被濃煙燻嗆從高樓墜落,後經搶救無效不幸犧牲,公安部批准謝勇同志為烈士,並頒發獻身國防金質紀念章。


正當社會各界沉浸在悲傷之中時,卻有人在網上發表不實甚至汙衊烈士的言論。淮安當地居民曾某在微信群裡散佈不實信息,對謝勇進行汙衊。

淮安市檢察院對上述線索進行立案審查,收集相關證據,依法履行了民事公益訴訟訴前程序,並就是否對曾某侵害烈士名譽權的行為提起民事訴訟徵求謝勇烈士近親屬的意見。最終,法院判令被告通過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


公益訴訟樹立規範

教育引導不可或缺


一個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沒有英雄,一個有前途的國家不能沒有先鋒。有評論指出,用法治捍衛英烈的尊嚴,就是捍衛民族的尊嚴,捍衛國家的前途命運。

“一部英烈保護法,公理正義得伸張!”在今年兩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中的這句話贏得了全場的熱烈掌聲。



公方彬認為,在英烈保護法實施後,英烈名譽的侵犯事件大大減少,目前社會共性正在形成,人們在面對惡搞英烈、抹黑英雄等事件時已經有了正確的思想認知。但是沒有一個社會是完美的,一個社會中存在著形形色色的人,所以社會的發展也是一個漸近線式發展,需要法律進行約束。

在公方彬看來,用公益訴訟捍衛英烈名譽目前仍處於起步階段,“精神建設應該要柔性約束,精神大廈的建成應該以教育為主,輔之於法,法律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使用。用法律的方式來保護英烈名譽,要與弘揚英烈精神統一起來,不能本末倒置”。

自英烈保護法正式實施以來,全國政法界湧現出了大量的執法、司法實例,政法機關正在成為英烈名譽保護的堅實後盾。

承辦廣東首例侵害烈士名譽權公益訴訟案的中山中院民五庭庭長洪文介紹,救火英雄烈士的事蹟和精神受國家褒揚,贏得了全國人民的高度認同和廣泛讚揚,他們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人格權益依法受到保護。侵害英雄烈士人格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曾某某在人數眾多、易於傳播的微信群中,故意發表帶有侮辱性的不實言論,依法應當對其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據洪文介紹,曾某某雖因發表侮辱救火英雄的言論,已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處罰,但並不妨礙依法對其侵權行為追究民事責任。中山市人民檢察院對曾某某提起公益訴訟於法有據,利用維護公共秩序,培養社會公德。


對此,公方彬評價說,用公益訴訟捍衛英烈名譽權的案例,體現出的最重要的司法價值導向就是從實際出發,“許多英烈存在著沒有後代,或者家屬維權能力不足等問題,在這種情況之下,國家公權力應該介入,檢察院要負責對英烈名譽權進行維護。因為英烈名譽涉及到社會導向的問題。公益訴訟不是功利性的,而應該是道義層面上的”。


“公益訴訟不在於多,其意義在於樹立規範,促進社會共識的形成。”公方彬說,法律是底線,還需要重視社會價值觀的營造。社會價值觀的構建和社會共識的形成是一個長期性的工作,需要靠長期努力。


呂景勝認為,具體的法律法規已經足夠完善,但英烈保護法頒佈才一年多,還有很多方面需要探索和完善,“比如公益訴訟還存在一定的缺位,以及不願意啟動訴訟程序、消極無為等現象還存在,應該予以改進”。

呂景勝說,法律手段不是唯一的,只是全面社會治理的一個方面,“保護英烈,還需要學校教育、媒體引導、政府號召、文化道德構建。法律手段是最底層、最基礎的,法律不是唯一的,但是是不可缺少的”。

“當前存在的問題是有些判決可能過輕,起不到明顯的作用,社會效果不太好。根據具體的案情,某些道歉過於表面化,可以提高處罰力度以及普法教育的力度。”呂景勝建議,如果宣傳力度達不到,青少年可能對於相關的法條不瞭解。年輕人在意識形態形成的關鍵年齡段,應該加強教育和引導。



文字:趙 麗 趙思聰

監製:楊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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