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算什麼,坐牢我都不怕!" 然後,警察檢察官都來了

2018年5月12日,對於消防戰士謝勇的一家人來說,是個悲痛的日子。這一天,江蘇淮安的一場大火,奪走了謝勇的生命。這位只有21歲的年輕戰士,在火災現場把生的希望留給了戰友,用犧牲詮釋了“最美的逆行”,用行動證明了年輕一代的鐵骨錚錚。5月13日,公安部批准謝勇為烈士並頒發獻身國防金質紀念章,追記一等功。同日,淮安市政府追授謝勇“滅火救援勇士”榮譽稱號。

曾某所面臨的,不僅僅是拘留,還有訴訟和審判。5月21日,經江蘇省檢察院批准,淮安市檢察院依法決定對曾某提起民事公益訴訟。6月12日,淮安市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判處曾某於七日內在本市市級報紙上公開賠禮道歉。此案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以下簡稱英雄烈士保護法)5月1日正式實施後的全國首例英烈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曾某在法庭上當庭宣讀了他所寫的道歉信

公益訴訟保護英烈名譽

曾某一案塵埃落定,給那些侮辱烈士者敲響了一記警鐘。有這樣的結果,對於檢察機關的辦案人員來說,之前的辛苦付出都是值得的。

5月16日,救火英雄謝勇烈士的骨灰安放儀式在湖南省衡陽市烈士陵園舉行。

從個人到政府機關

都是公益訴訟的對象

事實上,自英雄烈士保護法正式實施後,不僅僅是個人,對於保護英烈不力的組織、政府機關,都是檢察機關公益訴訟的對象。根據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英雄烈士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比如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檢察院就辦理了一起保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公益訴訟案。今年5月,望城區檢察院接到群眾反映:郭亮烈士故居大門緊鎖,未對社會公眾開放。郭亮烈士是湖南無產階級革命家、著名工人運動領袖,其故居於2011年11月被確定為長沙市望城區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接到反映後,望城區檢察院立即派檢察官到郭亮烈士故居進行核實。

經調查後,該院確認郭亮烈士故居確實處於關閉狀態,團體參觀或個人參觀者如需進入故居參觀,得先和管理人員聯繫後才能進入。隨後,檢察官來到望城區文物管理局瞭解情況,文物管理局負責人辯解稱,由於工作人員匱乏,監控設備不足,郭亮烈士故居在對外開放時發生過珍貴文物被毀損的情況,所以關閉了烈士故居。但是根據英雄烈士保護法規定,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應當免費向社會開放,供公眾瞻仰、悼念英雄烈士,開展紀念教育活動,告慰先烈英靈。該文物管理局存在明顯的違法行為。

5月10日,該院通過公益訴訟訴前程序,向望城區文物管理局發出檢察建議書,要求該局依法將郭亮烈士故居向社會免費開放,供公眾瞻仰、悼念。區文物管理局收到建議後,表示將立即進行整改。5天后,該院就收到區文物管理局的書面函覆,稱已按照檢察建議的要求,立行立改,全面開放了郭亮烈士故居,參觀者可自由出入故居瞻仰和悼念烈士。

公益訴訟可以適用於哪些英烈

另外,隨著英雄烈士保護法的出臺,英雄烈士等概念的含義和使用將可能進一步規範化和特定化。

“從中國民主革命到現在,約有2000萬英烈,但是經評定確認的只有196萬。由於戰爭、歷史條件等原因,大多數英烈都未能留下姓名,現在也無從考證,但是他們同樣受該法保護,也應被尊崇和銘記。”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規劃室王思絲在解讀英雄烈士保護法時表示,該法保護的英雄烈士,包括近代以來,為國家、為民族、為人民作出犧牲和貢獻的英烈先驅和革命先行者,其中既包括個人也包括群體,既包括有名英烈也包括無數的無名英烈。

王思絲認為,英雄烈士保護法保護的英雄烈士都是已經犧牲、去世的。健在的英雄模範人物與該法保護的英雄烈士的精神是一脈相承的,但對他們的褒獎、保護,適用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等相關法規,不適用本法。在實際發生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糾紛,一般都是知名的英雄烈士,其身份是清楚的,實踐中如果確需對英雄烈士的身份進行認定的,可以通過相關工作機制予以解決。

對於檢察機關在司法實務中如何認定英雄烈士,唐昕認為:一是現實生活中健在的英雄模範人物,不受英雄烈士保護法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等法律法規進行保護;二是在現實生活中,在查處違法犯罪、抗險救災等行為中犧牲的且被評為烈士的,適用英雄烈士保護法;三是英雄烈士保護法保護的是1840年以後近代以來的犧牲的英雄烈士人物。

英烈保護,檢察機關大有可為

4月27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規劃室主任嶽仲明表示,英雄烈士保護法中設置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條款,有利於保護英雄烈士的權益。

嶽仲明進一步表示,根據該法,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中發現有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公共利益的情況,可以向檢察機關報告,檢察機關可以根據瞭解到的情況,依法提起訴訟。

“對於侵犯英烈名譽權的案件,檢察院提起公訴是必要且及時的。”呂景勝說,憲法及檢察院組織法都賦予檢察院公訴權力。檢察院介入英雄烈士保護具有極大的國家意義,彰顯公權力對國家主流價值觀的維護,起到良好的社會示範效應和警示作用。這一做法顯然具有推廣全國的示範意義。

最高檢民事行政檢察廳廳長鬍衛列表示,檢察機關一方面要與其他責任主體建立完善常態化溝通協調機制,實現線索發現、調查取證、技術支持等的協同配合,另一方面要充分運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平臺,形成捍衛英雄烈士榮譽的合力。在加大辦案力度的同時,爭取人民群眾的認同和支持,善於捕捉基層的首創意識、成功經驗,總結檢察機關辦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公益訴訟案件的好經驗、好做法,及時通過新聞發佈會等形式,公開案件信息,回應社會公眾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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