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违法买卖土地需追究刑事责任!村干部可小心点吧

如你所知,根据我国法律,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之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农民集体所有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依法将集体土地征收归为国有。

还有很多失地农民曾咨询过拆迁律师,与此同时,一些农民朋友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也经历过这样的情况:看不到征地公告,也没有任何审批手续在这方面,只是一个村民组长或其他管理村庄的人作为中间人召开村民会议或私下接触一些村民家庭进行谈判后,让每个人都签署了土地转让协议,将集体土地“出售”给某行政机关单位或企业甚至个人。

其中没有通过法律程序许可,将土地卖给机关单位进行一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最常见也最具有“真正看似合法非法”迷惑,许多农民朋友无法确定征用行为是否合法的,有时甚至是作为一个中间人村庄干部也认为土地征用程序是合法的。

从个体农民的角度来看,征地没有合法的征地程序,补偿往往难以达到合理合法的标准,个人权利也难以得到保障;从“村官”管理的角度来看,可能是因为法律意识,以为他是在协调法律征地(当然,不排除个人正试图钻法律的空子),但在这两种情况下,最后可能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拆迁律师今天就来为大家敲个警钟:土地犯罪万万要不得!

村里违法买卖土地需追究刑事责任!村干部可小心点吧

法律相关规定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规定见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同时《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对前款犯罪的单位犯罪情形也做了规定,(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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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根据该《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内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结合上述法律、法规,北京拆迁律师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和“村官”,无论是个人转让,出售土地,或村集体单位犯罪的犯罪构成非法转让,出售土地使用权罪的,是要承担相应的处罚的,即使数量或金额没有达到标准的法律不能定罪,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无论是农村集体,还是个别村干部,还是农民朋友,都不要擅自处理集体土地,集体土地的征收,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集体土地征收的,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村里违法买卖土地需追究刑事责任!村干部可小心点吧

尤其是村里的领导集体村庄干部(们),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不确定是否合法征地的某些项目(行为),必须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不要怕麻烦,或者是粗心的,以为他是在配合行政机关工作,寻求村民福利,但最后违反刑法,卷入土地“罪人”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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