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接連傷害同事 耍酒瘋“成本”有些高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喝酒應酬、朋友小酌是常有的事,偶爾“喝高”也在所難免,關鍵在於“酒品”怎麼樣。

不同的人喝醉酒的樣子也是千姿百態的,有的人喝醉之後倒頭就睡,有的人喝醉之後卻沒事找事,借酒發瘋,甚至釀成難以彌補的大禍。

酒後接連傷害同事 耍酒瘋“成本”有些高

下面這個案例中的男子,就是因為“耍酒瘋”,涉嫌故意傷害罪,最終害人害己。

案件回放

一天中午,張某與幾位朋友吃飯喝酒後,返回單位上班,一回單位就與一位同事因瑣事發生了衝突,被同事們及時拉開。隨後與同事白某外出途中,兩人發生口角,張某藉著酒勁對白某拳腳相加。衝突過後,白某突然倒地不起,經搶救無效死亡,後經司法鑑定,白某系鈍性外力致顱腦損傷死亡。

酒後接連傷害同事 耍酒瘋“成本”有些高

張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涉嫌故意傷害罪,最終他也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巨大的代價。

那麼,什麼是故意傷害罪?它有哪些構成條件?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我們請渭濱檢察官來為我們普及一下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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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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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中國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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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主要特徵是:

(1)犯罪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故意傷害自己身體健康的,一般不構成犯罪。但自傷行為損害了社會利益而觸犯了其他刑法條文的,則構成犯罪。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損害他人的身體健康主要指損害人體組織的完整或者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功能。傷害行為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但不論使用何種手段,傷害他人身體的,均屬傷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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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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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範時,才構成犯罪。例如,軍人戰時自傷,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應按刑法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

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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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體要件: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週歲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主觀要件: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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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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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4條、第238條、第247條、第248條、第289條、第292條、第333條的規定,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的,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傷殘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的,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的,非法組織或強迫他人出賣血液造成傷害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酒後接連傷害同事 耍酒瘋“成本”有些高

(一)犯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備註: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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