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酒後至焦作市中站區豐收路府城村附近飯店繼續飲酒,期間語言挑釁同桌的張某某,並逞兇鬥狠,持酒瓶砸傷自己頭部,被同村王某乙勸解後又與張某某發生口角,遂衝到後廚拿菜刀欲砍張某某。王某乙上前勸阻時,王某甲持刀將其左側頸部砍傷,王某乙跑離現場時王某甲持刀追趕未果。經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鑑定,王某乙傷情為輕傷一級。
中站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甲犯尋釁滋事罪提起訴訟,2018年9月11日,焦作市中站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此案件,判決被告人王某甲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賠償王某乙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7208.44元。
檢察官溫馨提示: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務,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酒後很容易無法自制,傷人傷己,遇事要冷靜,不能為了發洩一時的不良情緒或因偶發的小矛盾逞強耍橫、小題大做而害人害己,任何時候都要遵紀守法,永遠不要觸碰法律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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