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一個說還了一個說沒還,這個蹊蹺事鬧上了法庭

“法官,我於2006年借給被告7萬元,他至今未還,算上利息他欠我的錢有20多萬。”“法官,原告說謊,雖然他持有借條,但其實當年借錢後沒多久,我就連本帶息全部還清了。”近日,廣陵法院審理了一起蹊蹺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圍繞這筆成年舊賬是否還清,原被告雙方各執一詞,爭論不休。

原告拿著一張泛黃的借條來法院打官司,企圖追討借款。法官“火眼金睛”揭開真相,數次與原、被告溝通談話,最終真相大白。事實上,被告早在借款當年就還清了欠款,但由於沒能及時拿回借條,13年後原告動了歪腦筋,拿出早已作廢的借條說事。法院表示,原告偷雞不成蝕把米,其行為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近日,廣陵法院對原告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罰款2萬元。

法官提醒市民,近年來民間借貸糾紛層出不窮,打借條這件事如果處理不當,其中的“陷阱”還真不少。

案件回顧

原告手握借條討要借款,被告辯稱早已連本帶息還清

近日,原告宋某拿著一張泛黃的借條來到了廣陵法院,起訴借條上的欠款人丁某。說起打官司的緣由,宋某稱,“丁某2006年做生意週轉出現問題便向我借了7萬元,13年過去了,他還未將錢還上。”宋某表示,他來法院打官司,就是想討回這筆借款以及這麼多年來的利息。

原告意圖明顯,那麼,被告的說法呢?記者瞭解到,被告丁某收到起訴書後,十分配合法院的調查。面對法官的詢問,丁某坦言,“錢確實是我當年借的,但是借錢後過了半年,我就連本帶息還給他了。”丁某清楚地記得,2006年七八月份時,他連本帶息一次性還給原告7萬5000元。“當年還錢的時候宋某找理由沒有歸還借條,後來我曾多次向他索要借條也沒能如願。”丁某有些懊悔地說,追著原告要借條幾年都未能如願,他漸漸淡忘了這件事。“怪我沒能及時要回借條,沒想到原告現在竟然拿出已經作廢的借條說事。”

雙方各執一詞,說法截然不同,這樣的證據闡釋讓法官有些犯難。負責審理這起案件的廣陵法院副院長顧斌表示,原告貌似在證據上佔優勢,但是這起案件存在諸多疑點。“為了查明真相,我們決定讓原、被告本人出庭接受問話。”顧斌介紹。

揭開謎團

原告手握借條仍未打贏官司,虛假訴訟的行為已經違法

雖然原告在證據上佔有明顯的優勢,宋某手頭持有的借條對其很有利。但廣陵法院沒有草草了事,並未僅憑藉條就下定論。顧斌告訴記者,為了查明案件真相,他先後3次與原、被告單獨談話,並要求原、被告本人在開庭期間本人出庭接受問話。

第一次開庭時,被告如約而至,原告卻沒能到庭。“原告閃爍其詞,且十幾年來不向借款人要錢,行為反常。”顧斌對於原、被告雙方的說法進行仔細甄別,發現原告說謊的幾率較大。

讓人頗感意外的是,不久後原告竟向法院遞交了撤訴申請書。法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有規避法律的嫌疑,遂決定不予准許。此後,法官通過分頭談話等方式,多次向原、被告曉以利害關係,釋明虛假訴訟或虛假陳述的嚴重法律後果,敦促說謊者儘快站出來。

在第二次開庭之日前夕,原告宋某經過一番激烈的思想鬥爭後,終於向法院坦白了真相,並出具悔過書。宋某說,“我確實做了虛假陳訴,丁某已於2006年還清了本金和利息。”在法官的追問下,宋某終於承認表示,由於手頭一直握有借條,他便動了歪腦筋,以為憑藉條這一證據能打贏官司。

最終,法院查明:2006年2月,被告向原告借過7萬元,並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但是,在本案起訴之前,被告早已向原告還清了借條中所指向的債務,而借條卻未能從原告處收回。法院認為,原告為了獲取不法利益,隱瞞對方債務已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並給予其罰款2萬元的處罰。

法官提醒

經濟往來時保持誠信,發現權利受侵害要及時起訴

眾所周知,借條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係的有力憑證。然而,打借條時稍有不慎,就會被不法分子利用。顧斌總結,“出具借條時常見的陷阱包括,打借條時寫錯名字,以消字筆出具借條或者以借條複印件、掃描件偷樑換柱等。”在一些離婚案和企業經濟糾紛中,因為打借條不規範而誘發的官司屢見不鮮。

“這起民間借貸案件中,原告持有借條這個有力證據,但還是難逃法律制裁。”顧斌指出,案件中的被告明明還清了欠款,卻被人告上法庭,究其根本原因,在於被告沒能及時收回借條。法官表示,這對市民做出了提醒,無論發生經濟往來的雙方是何種關係,錢一旦還清,借條一定要收回或者銷燬,避免給日後帶來麻煩。

如何避免因借款產生的風險?法官建議市民,經濟往來時要誠信且應該提高警惕,借錢要看對象,這是避免風險的第一步。另外,切記要打借條,留下書面憑證,借條要寫明出借人和借款人,約定借款的金額和日期等。

顧斌還提醒,借款人若不能按時履約還款,出借人不要忘記及時行使自己追債的權利。“公民得知自己權利受到侵害起三年內,要及時到法院起訴,避免超過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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