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晉中市提升鄉村治理能力二十五條(試行)》全文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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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一步激勵鄉村幹部擔當作為、奮發有為,全面提升鄉村治理能力,確保基層大局持續穩定、鄉村振興縱深推進、人民群眾幸福指數不斷提高,現結合實際,提出晉中市提升鄉村治理能力二十五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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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鄉村兩級班子建設

第一條加大鄉鎮黨政正職提拔重用力度。每年提拔重用具有鄉鎮黨委書記工作經歷的幹部不少於10%,確保各縣(區、市)黨政班子中具有鄉鎮黨政正職工作經歷的幹部佔比不少於60%。拿出一定比例的市直單位副職崗位,優先安排鄉鎮幹部。

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各縣(區、市)

第二條拓寬鄉鎮黨政正職選用渠道。在全市範圍內每年選派一定數量40週歲以下的科級幹部到鄉鎮掛職,原則上選派市直部門科級幹部佔 1/3、縣直部門科級幹部佔2/3。經嚴格考核,特別優秀的掛職幹部可直接留用擔任鄉鎮黨政正職。

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各縣(區、市)

第三條不斷優化鄉鎮幹部年齡結構。各縣(區、市)至少配備一名35 週歲以下鄉鎮黨委書記和兩名35週歲以下鄉鎮長。年齡55週歲以上或在鄉鎮工作20年以上的男性鄉鎮幹部,以及在鄉鎮工作15年以上的女性鄉鎮幹部,經本人申請、鄉鎮同意、縣委批准,可以調任縣城工作(縣城所在地的鄉鎮除外)。

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各縣(區、市)

第四條強化農村基層黨組織在各類組織中的領導核心作用。大力推行農村黨支部書記、村委主任“一肩 挑”,積極鼓勵農村“兩委”幹部交叉任職兼職,全面實行村民委員會向農村黨支部報告重大事項制度,保證黨對基層政權的絕對領導。

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民政局,各縣(區、市)

第五條鼓勵科級以上幹部(包括已退休幹部,鄉鎮在職的實職幹部除外)回自己出生村擔任黨支部書記。 回村任職幹部須經鄉鎮考核、縣委批准。回村任職的在職幹部保持原有待遇不變,並按照現行農村“兩委”主幹工資標準享受工作補貼;對回村任職退休幹部,在補齊在職工資差額部分的基礎上,按現行農村“兩委”主幹工資標準享受工作補貼。

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各縣(區、市)

第六條經過嚴格考核,優秀農村 “兩委”主幹或累計任職20年以上的在職農村“兩委”主幹,可擔任鄉鎮黨委兼職委員,並給予相應工作補助(按事業副科工資標準待遇)。

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各縣(區、市)

二、提高鄉鎮財力和鄉村幹部待遇

第七條增加鄉鎮可用財力。增設民生事務保障經費,在保證鄉鎮原有經費落實到位的基礎上,2萬人以下鄉鎮每年預算50萬元,2萬人以上鄉鎮每年預算100萬元,由鄉鎮政府統籌支配,實行專款專用。本著安全高效原則,強化資金監管,所用資金須經鄉鎮黨政聯席會議審核通過。

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各縣(區、市)

第八條提高農村幹部工資 遇。農村“兩委”主幹工資在嚴格落實中組部要求、確保達到當地農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基礎上,按照現行工資標準的20%予以增加,增加部分納入所在縣(區、市)財政預算。農村會計工資以不低於“兩委”主幹工資的 80%計算。鼓勵農村“兩委”成員兼職從事村級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各縣 (區、市)

第九條按照10%的增幅,提高在鄉鎮連續工作20年以上或累計工作25年以上鄉鎮在職幹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比例,由縣級財政兜底。

責任單位:市醫療保障局、市財政局,各縣(區、市)

第十條各縣(區、市)每年出資為鄉鎮幹部安排一次體檢(標準不低於800元/人),體檢費用納入縣級財政預算。

責任單位:各縣(區、市)

第十一條在鄉鎮嚴格執行幹部帶薪年休假制度,確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鄉鎮幹部,經縣委批准,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其年休假應得報酬。

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各縣(區、市)

第十二條對連續任職20年以上或累計任職25年以上在職農村“兩委” 主幹,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縣級政府代繳。

責 任 單 位 :市人社局 ,各縣(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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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優化鄉村管理職能

第十三條整合優化鄉鎮事業機構。在鄉鎮綜合便民服務中心加掛鄉鎮服務大廳牌子,將原來縣直單位派駐鄉鎮以及鄉鎮自有的站所事業人員,全部整合到綜合便民服務中心,由綜合便民服務中心統一管理、統籌使用。同時,為加強退役軍人服務保障工作,按照機構改革要求,鄉鎮新組建退役軍人服務保障工作站。綜合便民服務中心和退役軍人服務保障工作站均按副科級設置,其負責人從鄉鎮事業人員中選任,拓寬鄉鎮事業人員晉升空間。

責任單位:市委編辦、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各縣(區、市)

第十四條整合全市所有行政村村級社會化管理人員(環衛工除外),根據工作性質、崗位職責、任務量大小,分管理、服務、巡查三個類別,按照小村不超5人、大村不超7人的要求,採取重新公開聘用、競爭上崗的形式,對現有人員整合使用,確保人數減少、工資增加。整合後人員的崗位補貼由行業部門撥付鄉鎮統一支配使用,建立“行業部門業務指導、鄉鎮政府監管考核、農村‘兩委’日常管理”運行機制,管理考核情況與工資績效掛鉤,實行優勝劣汰、動態管理。

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各縣(區、市)

第十五條規範村級項目資金管理。村級20萬元以上項目按照村級申報實施、鄉鎮審批監管的機制實施,嚴格加強過程監管,確保項目取得實 效。未經批准,嚴禁項目實施,對擅自實施特別是形成“爛尾工程”的,嚴格追究鄉鎮及相關人員責任。村級實施100萬元以上項目,由縣(區、市)審核把關,鄉鎮全程跟蹤監管,防止出現 “半拉子”工程。

責任單位:市農業農村局、市農經中心,各縣(區、市)

第十六條強化村級資金項目監管。將縣級農經中心更名為農村事務管理中心,賦予其更大職權,既監督落實村級事務,又監管使用項目資金。 強化鄉鎮農經站職能。將鄉鎮農經站 (鄉鎮會計服務中心)合併組建為農村事務管理站,屬縣(區、市)農村事務管理中心派出機構,每3個鄉鎮設立1站,每站配備13名工作人員,負責3個鄉鎮村級事務監督和資金項目審計,其中3名工作人員分駐3個鄉鎮的綜合便民服務中心專門負責村級報賬工 作。對東山500人、平川1000人以上村,每年實行一次財務審計,其他村每兩年進行一次財務審計。

責任單位:市委編辦、市農業農村局、市農經中心,各縣(區、市)

第十七條在有條件的村特別是貧困村,組建由農村“兩委”主幹牽頭負責、本村村民參與的集體所有制性質的便民服務工程隊,本著公開透明原則、按照有關程序規定,統一承攬資金額度不超50萬元、且能夠自主實施的村級項目,促進群眾增收,增加集體經濟收入。

責任單位:市農業農村局,各縣(區、市)

四、強化鄉村幹部管理考核激勵

第十八條嚴格鄉村幹部管理。駐地距縣城15公里以外的鄉鎮幹部每週駐鄉鎮時間不少於五天三夜,包村(片)鄉鎮幹部每月到所包村(片)時間不少於三分之一。嚴禁鄉鎮幹部以辦公事、跑項目為藉口外出活動,確需外出的,由所在鄉鎮出具任務派遣單,並經鄉鎮黨委書記批准。否則,按曠工處理。農村“兩委”主幹每週在村時間不少於3天。嚴格請銷假制度。鄉鎮幹部長期請病假須出具市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證明,並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工作年限不滿10年且請病假超 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基本工資的90%發放病假工資,請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基本工資的70%發放病假工資;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且請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七個月按基本工資的80%發放病假工資。病假期間,停發鄉鎮公務員工作性津貼和事業人員獎勵性績效工資)。嚴禁鄉鎮幹部“吃空餉”,對連續一月無故不上班的鄉鎮幹部,嚴格追究本人和所在鄉鎮黨委書記的責任。

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各縣(區、市)

第十九條加強農村黨員管理。鄉鎮組織農村“兩委”主幹學習培訓每月不少於一次。嚴格組織生活制度,認真落實處理不合格黨員有關規定;對長期(6個月以上)不參加黨組織生活、不繳納黨費、不做黨所分配工作的黨員,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置。強化鄉村精神文明建設,健全村規民約、道德評議會、紅白理事會、村民議事會、 禁毒禁賭會“一約四會”,全面開展星級“美麗人家”創建。

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文明辦,各縣(區、市)

第二十條改進鄉鎮考核方式。按交辦任務、自選任務、日常任務3方面完成情況,對鄉鎮工作實施考核。交辦任務即縣(區、市)每年交辦的重點項目、重大活動、重要事項等,考核佔比40%;自選任務即鄉鎮根據本地實際,圍繞經濟發展、急需辦理民生實事確定的3-5項年度工作任務,經縣委、政府批准後納入考核科目,考核佔比20%;日常任務即鄉鎮承擔的基層黨建、安全生產、森林防火、環境整治、信訪維穩等,考核佔比40%。

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各縣 (區、市)

第二十一條強化考核結果運用。考核結果分優秀、良好、一般三個等次。市級每年分別從考核優秀的鄉鎮黨政正職和農村“兩委”主幹中選樹10名、50名幹部給予重獎,並大張旗鼓表彰。對在急難險重任務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鄉鎮幹部,優先提拔重用。市級每年評選100個標杆村,予以項目獎勵和政策扶持。

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各縣 (區、市)

第二十二條開通市、縣(區、市)委書記和鄉鎮黨委書記對話聯繫“直通車”,市、縣(區、市)委書記每年和鄉鎮黨委書記代表、重點村支部書記代表進行一次座談。

責任單位:市委辦公室,各縣 (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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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鄉村幹部減負容錯機制

第二十三條切實減輕基層負擔。各縣(區、市)年初根據鄉鎮權責列出清單,鄉鎮按照清單實施年度工作,嚴禁部門任務隨意轉嫁鄉鎮。縣 (區、市)開展階段性、臨時性工作和評比達標、示範創建活動,以及各類督查,須經縣(區、市)委常委會或政府常務會批准。未經批准,相關部門不得對鄉鎮設置“一票否決”事項和層層加壓下傳。切實減少會議數量,鄉鎮黨政正職原則上每月回縣城開會不超過3次,確需增加開會次數的,須經縣委、政府主要領導批准。上級各類日常性檢查或市縣兩級領導班子副職到鄉鎮調研,鄉鎮黨政正職可不作陪同。

責任單位: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各縣(區、市)

第二十四條加大鄉鎮債務清理力度。各縣(區、市)負責所轄鄉鎮本級債務清底審核,對債務手續完善、借貸關係清晰,且由鄉鎮形成的債務,縣級財政納入償還債務計劃,按照每年還款不低於10%的標準償還債務。嚴禁鄉鎮以實施民生項目為由隨意舉債,對新舉債的,嚴格追究鄉鎮黨政正職責任。

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各縣(區、市)

第二十五條建立鄉村幹部容錯免責機制。對生態環保、土地衛片、地質災害、食品安全、信訪維穩、森林防火、安全生產等重點工作領域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確屬鄉鎮難以解決或者不屬於鄉鎮職權範圍內的,有關鄉鎮須及時上報,各級各有關部門予以免責處理;如發現上報不及時甚至知情不報、故意隱瞞,給予嚴肅處理。

責任單位:市紀委監委,各縣 (區、市)

《晉中市提升鄉村治理能力二十五條》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市委辦公 室負責抓好督查落實,對不執行或執行不力的,嚴肅追究各級各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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