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兩部頒佈《套路貸意見》,那麼律師該不該為套路貸成員辯護?

套路貸是今年來很受關注的犯罪行為,在 2019年4月9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簡稱兩高兩部)頒佈了《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的套路貸的定義、認定、處罰以及管轄等問題。

兩高兩部頒佈《套路貸意見》,那麼律師該不該為套路貸成員辯護?

律師該不該為套路貸成員辯護?

套路貸,是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這是官方給套路貸下的定義,根據該定義可知,套路貸並不是具體的某個犯罪,而一系列犯罪行為的統稱。在這裡我們下面區分套路貸與民間借貸。

常見的套路貸手法

(1)製造民間借貸假象,利用零利息、秒下款、大額貸款等吸引被害人借款,讓被害人簽訂虛高的借 款協議。

(2)陰陽合同——製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讓借款人同意簽訂合同,通過銀行轉賬等方式向借款人放款,形成銀行流水與借款合同一致的證據。有的放款人刻意讓被害人抱著提取的現金拍照留存,然後收回部分欠款,有些甚至是全部收回。

(3)逾期還款——故意製造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要求支付高額違約金及償還虛假債務。

(4)惡意壘高借款金額,通過“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等方式不斷壘高“債務”。

(5)軟硬兼施“索債”,使用相應的手段向被害人或者其關係人索取非法債務。

(6)在借款人還不起的情況下,採用暴力催收的方式干擾借款人及親屬正常生活,甚至以虛假材料提起訴訟,主張所謂的合法權益,向借款人施壓。

兩高兩部頒佈《套路貸意見》,那麼律師該不該為套路貸成員辯護?

律師該不該為套路貸成員辯護?

非法放貸是否屬於套路貸?

“套路貸”犯罪案件必須要和高利貸行為進行區分,不要將普通的高利貸案件與“套路貸”犯罪案件混為一談,如果是普通的高利貸,卻被錯誤認定為“套路貸”,那必須嚴格區別兩者之間的不同點,尋找沒有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有利辯點,並積極尋找沒有虛增債務以及製造銀行流水的有利辯點,且證明債務催收過程並沒有使用違法犯罪的方式以及手段。

我們在前期的文章中也有提到兩高兩部對非法放貸的處理問題,感興趣的讀者朋友可以自行查看。

套路貸會觸犯哪些犯罪?

1、詐騙罪

“套路貸”如其名,其本身就是一個騙局。犯罪嫌疑人往往以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擔保公司、網絡借貸平臺等形象來做宣傳,以“低利息、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為誘餌,吸引被害人來借款,簽訂虛假的借款合同,並把它包裝成普通的民間借貸關係。

“套路貸”在沒有暴力威脅的前提下,僅僅是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進行所謂的“民間借貸”,則一般涉嫌的罪名是詐騙罪。

2、敲詐勒索罪

“套路貸”中,利滾利的模式讓很多人無力償還,涉案人員若採用恐嚇、威脅迫使借款人還款,其行為將會構成敲詐勒索罪的觸刑條件。

3、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

“套路貸”中,暴力催收可以說是“標配劇情”,除了對借款人進行威脅、恐嚇之外,還對其親友進行騷擾,借款人稍有反抗很可能就會被毆打,甚至遭到非法拘禁。此時,“套路貸”團伙就會涉嫌非法拘禁罪和故意傷害罪還有尋釁滋事罪。

兩高兩部頒佈《套路貸意見》,那麼律師該不該為套路貸成員辯護?

律師該不該為套路貸成員辯護?

關於“套路貸”的辯護要點問題

當個這問題被拋出時,有些讀者可能會發表出過激的言論。但即使“套路貸”行為構成犯罪,也應該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並做到罰當其罪。對於無罪之人,必須依法認定為無罪,這才符合法治的真正內在含義。下面我們簡單從這幾個方面分析有意義的辯護。

1、中介人員、“套路貸”公司普通員工是否應以數罪定罪處罰;我們知道一般公司普通員工很難辨別“套路貸”組織所從事的行為屬於違法犯罪行為。

2、如“套路貸”構成犯罪,需確定是一罪還是數罪,以及想象競合之辯

3、有效的量刑之辯。其中又包括:1)主犯、從犯之辯護;2)涉案金額之辯護。例如對本金數額並不計入犯罪數額,將本金數額從犯罪數額中扣減。

在這裡我引用一句話:所謂的法制精神,其實是一種尋求平衡的精神,所謂的平衡感,就是在相互矛盾的兩極之間尋找一個可以立足的中間點。找到最合適解決問題的切入點,有時也會偏向某一端,保持平衡就是一種始終在移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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